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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遵纪守法的皇帝楷模(2)

轻松幽默侃唐朝 草军书 4245 2021-04-06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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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俗地说,笞和杖就是挨打。犯人被强制捆绑后用背、臀、腿三个身体部位接受拷打。当然,拷打的工具不是网友们熟悉的板砖,而是荆条。荆条是俗称,学名叫牡荆,又名楚,可能是其韧度和硬度比较合适,古代人很早就用它来作为鞭笞犯人的工具。笞刑用细荆条,杖刑用粗荆条,打你十到一百下,看你还长不长记性,下次还敢犯罪不?被人按到在地,噼里啪啦一顿荆楚伺候,那滋味是相当痛苦的,所以,受鞭打又叫“受楚”,因 “受楚”很痛苦,所以引申出了痛楚、苦楚等词。再因为荆条在古代还可以用来制作妇女佩戴在头上的发钗----荆钗。以至于男人们都谦称自己的妻子为“拙荆”。个人觉得“拙荆”这词不但委屈了广大古代老婆们,也委屈了荆,荆有如此多的功用,何拙之有?徒和流跟今天的劳动改造差不多一个意思。徒是指徒刑,刑期一到三年不等;流就是到发配边疆蛮荒之地,罪行严重的以都城为圆心,划个半径两、三千里的大圆。让你做奴隶,让你干体力活,让你思亲想家而不得见,这在唐朝贞观时期是除死刑以外对犯人的最严厉惩罚。

  在法律的实施、执行过程中,唐太宗也是本着人道主义至上原则的。唐太宗创造了空前完善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虽自汉代以后历朝皆有,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均存在着不小的偏差,特别是汉代,只有俸禄达到二千石的郡守级官员的死刑,才能得到皇帝复核的机会,二千石以下的官员百姓,不管是罪有应得还是屈打成招,地方法院判你死就死吧,皇帝没空看你的案卷。

  就像很多安全规程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一样,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也是一个叫张蕴古的人用生命换来的。张蕴古的官职为大理丞,是大理寺的一个中层干部。这里所说的大理寺和著名的旅游景点云南大理没啥关系,而是唐政府的一个司法部门,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过,大理寺的上面还有个主管单位---刑部。大理寺的一把手叫大理卿,二把手叫大理少卿。与卿、少卿等院领导相比,大理丞属部门领导,是专门负责审判量刑一类的法官,职务等同于时下的副庭长。

  张副庭长某日接手了一件皇帝御批查办的案件。有一个叫李好德的群众因“妄为妖言”惹恼了皇帝李世民,李世民亲自下诏要求有关部门给李好德定罪。 从李世民的气愤和重视程度推测,这个李好德恐怕说了不少对皇帝和朝廷大不敬的话,比如“我是真龙天子”、“ 皇上是大坏蛋”一类的言语。别看这些话只是动动嘴皮,但在封建社会是属于危害皇权统治的 “十恶”范畴,依法当斩。大家一定以为这个敢挑战皇帝的李好德真的好生了得。

  错。

  其实不是李好德很了得,而是他得了一种很了不得的病-----心疾,也就是现在所说的精神病。他是精神病患者他怕谁,别说是皇帝,就算皇帝的爹地他也敢说敢骂。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不需要对自己所说的任何话负责。不知道李世民这么英明的人为什么跟一个疯子较上了劲,还要治人家大罪。不晓得李好德到底骂了些什么内容,史官也不敢照实记录李好德的疯言疯语,弄不好那要犯“大不敬”之罪的。“大不敬”也属“十恶” 之一。所谓的“十恶”是指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严重罪行。犯有这十种罪的人,即使遇到朝廷大赦也没有机会获得释放,“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就是这么来的。

  张蕴古比李好德更了得,他对帝国最高领导李世民的审判李好德的批示提出抗诉说:“好德被疾有征,法不当坐。”张蕴古说,好德先生的精神病是经过司法鉴定了的,地球人都知道,依法他不应当被治罪。

  不得不钦佩不是精神病患者的张蕴古,他还真敢甩石头去砸天!这样坚持原则、敢拿着皇帝制定的法律和皇帝大声说不的臣下,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多见的。任何时代,这样的人哪怕只多一个,就会推动法制向前进步一尺乃至一丈!

  就在张蕴古说不应该治疯人罪的时候,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却向朝廷奏请治张蕴古的罪。治书侍御史是御史大夫的副官,其职责是监察举奏百官的违法乱纪行为。这本来是一个很崇高的职业,但权万纪这个人心术不正,把自己的工作和古代人跟现代人都深恶痛绝的“打小报告”划上了等号。他经常以工作之便弹劾别人,甚至遭到了魏征在李世民面前的点名批评。魏征是以弹劾一切违法行为而闻名的、几乎没有任何私心的一代铮臣,既然遭到了他的批评,权万纪的行为肯定是过分了。权万纪在弹劾张蕴古的奏章上说,张蕴古的老家在相州(今河北省临漳县),而此时担任相州刺史的正是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他说张蕴古为了送人情给李厚德,故意搞虚假案情,包庇“妄为妖言”李好德。

  李世民看了权万纪的奏折后,愤怒地下令将张蕴古斩首。但很快他就为自己的莽撞杀人行为而后悔不已。为了避免“激情杀人”事件再次重演,李世民下诏规定:“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覆奏乃行刑。”

  这就是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了。是说从此以后对死刑犯人,即使判令立即处决的,也必须要经过三次重审复议才能执行。李世民向众臣解释之所以实施“三覆奏”的原因时说,死刑至关重大,三次复议,正是为了深思熟虑,以减少案件误差。三个月后,他再次就死刑复核问题下诏:“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要求对判死刑的犯人,中央部门两天之内要对判决结果进行五次复议,确保不出现冤杀错杀。唐太宗制定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细致、完备的死刑复核手段,在同一问题上,后世历朝历代都没有达到如此高度。

  张蕴古以他的生命换来唐朝的法制进步,他的死亡和二十一世纪的湖北青年孙志刚之死有着类似的意义,张的作古催生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诞生,而孙的殒命,则将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埋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虽然死亡也可以带来另一种新生,但这种无法承受生命之重的沃血的新生,不要也罢。

  《贞观律》不光在死刑上慎重从事,对在五刑之中处罚最轻的笞、杖二刑的执行也讲究人性化。有一次唐太宗在读《明堂针灸书》时,看到书中“人五藏之系,咸附于背”这句话后,大受震动,下诏规定“自今毋得笞囚背”。要求司法部门在今后对犯人实施笞、杖之刑时,不得再鞭打其背部,只能打腿或者屁股。“五藏”就是“五脏”, 中医概念上的五脏是指心、肝、脾、肺、肾。和五脏对应的是六腑,六腑是指胆、胃、小肠、大肠、膀胱和三焦。五脏六腑这个成语说的就是这十一个人体器官。唐太宗担心几十上百下的连续鞭击会打坏犯人的五脏器官,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所以诏止之。

  真的应该感谢那本成书于贞观年间的唐朝的官修医书《明堂针灸书》,这是本好书,使许多犯人避免了有可能因杖击而带来的健康伤害。当然,更应该感谢的是唐太宗李世民,他的仁慈之心、他的悯人情怀、他的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的行为,在我国的整个帝王编队中是很少见的,这也许正是他能创造出中国封建治世高峰的重要原因之一。

  纵观唐太宗贞观一朝,大体上没有出现违反人道的极刑,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因为唐代以后,很多方面比唐朝更为发达的宋、元、明、清等各氏王朝,在刑罚上却走上了倒退复古的道路,凌迟、剥皮、抽筋等极端残酷之刑层出不穷,太平天国政权甚至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惟一一个“奇迹”,将传说中的“五马分尸”作为刑罚名称,正式写进了法律。

  不比不知道,一比不止吓一跳。比了才知道,唐太宗,好样的!

  和立法宽简的原则一样,在守法、护法问题上,唐太宗李世民也是一个令人称道的遵纪守法的模范皇帝。

  大家都知道,在讲究“君权神授”、帝王至上的时代,帝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所有的法律法规在尊贵的帝王面前,都是伸缩性能良好的弹簧。也就是说,弹簧弹力的高低取决于帝王对这根弹簧施加力度的大小,要是帝王哪天因为失恋了或者工作不开心了,即便是将这根弹簧铰断,也没人拿他有办法。这并非作者耸人听闻,如此帝王,历史上俯拾即是,夏桀、商纣就是其中的“桀”出代表。

  对于一个拥有无边无际权力的帝王,检测其是否系明君的最有效的试金石,就是看他是不是在权力的原野上纵马由缰,如果他(她)总是撇开法律,盯着自己的权力使用上限,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个昏君。而唐太宗李世民在唐朝的法制建设上,不但很少使用自己的权力上限,而且还尽量往下限上靠,真正做到了闻过即改,成为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法制皇帝”之一。

  唐太宗不乱法、不枉法的事迹很多,这里仅列举几件他守法、护法的典型事件简单陈述一下。

  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就说过:“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可贵的是,这句话并不是李世民的故作姿态之语。在司法实践中,他基本做到了言行一致。 轻松幽默侃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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