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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力低下、自然灾害频繁的古代社会,百姓吃不饱、穿不暖是家常便饭。在位期间,李世民经常为此自责。在那道令打开国库替民赎回被卖子女的诏书中,李世民鉴于旱、涝以及蝗灾发生频繁,曾在诏书中表示,假使上天让国家五谷丰登、天下安宁,他愿意“移灾朕身”,而且“是所愿也,甘心无吝”。这似乎是我们现在仍能经常听见的耳熟之语。子女生病的时候,父母或其他亲人也会说,希望能将病移到自己身上,代病一回。
亲人的话我们自是不必怀疑,皇帝李世民的话也只是摆高姿态的官样文章,就像热恋中的男女情话一样,帅哥总是喜欢对美眉说,真想摘颗星星送给你!这也是相当废的废话,能摘下的那是扁豆,不是星星。然而,李世民对他治下的百姓确实是有过“勇敢”表现的,虽然没有代百姓生病,但他真的代百姓吃过蝗虫!
那也是发生在李世民即位初期的事情。
当时京畿地区发生了严重蝗灾。 “京”和“畿”分别表示两种不同的地理方位。由京城直接管辖的县叫京县,京城附近的县称为畿县。京县的县令在全国所有县令中,级别是最高的。像现在北京的大兴、顺义、昌平等区,若在那时候都应该称为畿县。
那一年,数不清的蝗虫把农民地里数得清的谷物吞噬得干干净净。引起蝗灾的蝗虫都是成群结队行动的,他们所到之处,野外的一切庄稼颗粒无收,全被它们吃光。蝗灾是古代继水、旱灾之外对经济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种自然灾害。两千多年来,中国见于史册记载的蝗灾达八百多次,平均每三年就闹一次蝗灾。这年,正在皇家园林里散步时的李世民看到园内草地上有不少蝗虫,便俯下身子“掇数枚”。
李世民从地上逮取了几只蝗虫。别以为李皇帝是要用实际行动来为农民除“四害”,义务充当灭蝗选手。非也非也。他出乎众人意料地对着蝗虫训斥起来:“民以谷为命,而汝食之,宁食吾之肺肠。”
蝗虫吃粮食,皇帝很生气。李世民对这些喜欢不劳而获的蝗虫恨得牙根痒痒,说完那几句话,他就将手上的几只蝗虫往嘴里塞。这当然不是因为李世民有吃蝗虫的业余爱好,而是带有一点祈祷的意味,意思是,蝗虫同学,只要你不再吃百姓的粮谷,我心甘情愿将肺肠送给你当下酒菜!
嗯,这思想境界已经高到一定程度了。
看见皇上要吃蝗虫,他身边的那些“散陪”(陪同散步,简称散陪)们急了。这哪成啊,蝗虫又不是荤菜,也没有消毒,作为一国之君岂能说吃就吃!
大家纷纷上前劝阻说:“恶物或成疾。”这话跟小时候爸爸妈妈阻止我们吃不干净食物时说的“会生病拉肚子的”意思类同。
李世民的回答让人听来肃然起敬:“朕为民受灾,何疾之避!”于是“遂吞之”。
双手抱拳对李世民说一声:纯爷们,佩服佩服!
鲁迅先生十分赞赏的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今已史无可考,第一个吃蝗虫的人也无法知道其姓甚名谁,但第一个吃蝗虫的皇帝千真万确是唐太宗李世民!在中国历史上五百多个帝王中,生吃蝗虫的只有李世民一个,这是绝无仅有的。虽说现在有不少吃蚂蚁吃蝎子吃蟑螂的食客,但在没有煎炸烹炒、没搁油盐酱醋的情况下,就把几只面目可憎的活生生的蝗虫放进嘴里,像吃茴香豆那样嘎嘣嘎嘣嚼起来,估计现如今也没多少个这么“面不改色心不恶”的人。
十一、遵纪守法的皇帝楷模
对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而言,要想保持秩序井然的安定局面,必须要法制先行。贞观之治中的唐太宗也许没有现代社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那样的先进理念,但他基本是在法制框架内行事的,整体上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历史上不少把法律当随意揉捏的面团的帝王相比,唐太宗执政期间没有依恃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耍特权,完全有资格被授予“遵纪守法的模范皇帝”称号。
李世民登基的第一年就成立了一个临时立法委员会,命中书令房玄龄和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负责在老爸李渊制定的《武德律》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更全面、更进步的法律法规。这两人一个是宰相,一个中央组织部长,让如此重臣亲自主抓这项工作,可以想像到李世民对新法制定工作是多么的重视。房玄龄和长孙无忌受命后,组织大批学士、法官,经过十年的修撰,终于完成了法学巨著《贞观律》。《贞观律》于贞观十一年颁行天下,成为唐朝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成熟的法典,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李世民的儿子唐高宗李治就是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出了堪称中国古代法律典范的封建法典《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如果把《永徽律疏》比作一枚爆竹的话,那么《贞观律》就是爆竹的引线,没有引线,爆竹永远只能是爆不了竹。
《贞观律》完整地体现了唐太宗李世民“仁本、刑末”的立法思想,也就是以宽大教育为主,严厉处罚为辅。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是写满了许多超违反人性的凶残与罪恶,统治者为了打压人民,普遍使用酷刑,酷烈程度是现代人无法想象的:有将人扔进锅里活活煮死的,有被绑在烧红的铜棒上生生烤死的,有被全身一刀一刀剜割凌迟处死的。。。。。。
和前朝许多皇帝想方设法让罪犯悲惨地死不同,唐太宗却一反其道,想方设法让罪犯体面地活,这是唐朝以前历代法令最为缺失的人文关怀,它不以残害犯人身体、剥夺犯人生命为目的,而是尽量以“治病救人”为目的,除罪大恶极分子之外,对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一律不杀,留其性命。这一司法理念的改变,给很多人带来了重生的机会。
立法之初,唐朝廷大臣产生过对于法制的宽严之争。萧瑀、陈叔达等人主张威刑严法,要求将犯法者往死里整,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李世民觉得《武德律》中规定的对绞刑犯人可“免死而断右趾”这一条款十分残忍,要求朝臣议改。主严派陈叔达反对修改,他认为“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而且说受刑者用一只脚换一条命,应该感谢朝廷的宽大了。这位陈大叔有种站着说话不知腰痛的味道。砍掉一只脚,虽然能让犯人活命,但也基本上断了他们的活路。那时候没有低保政策,没有残疾人联合会,一个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瘸子,其生活的艰难程度不难想象!至于将断脚的犯人当成震慑恐吓其他民众的手段,显然是统治者痴心妄想的一厢情愿,没见过因刑罚酷烈而吓阻住人民群众推翻暴虐政府决心的,相反,历史上每一次改朝换代,残酷的刑罚都是激起人民反抗的诱因之一。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连死亡都不怕,还怕断几根脚趾头吗?
由于李世民的影响,房玄龄等人废除了断趾法,将其改为流刑。只要有腿有脚,流得再远,总还有回家的机会,人生的路上总还可以少点艰难。李世民的宽仁是那个时代百姓最大的福气。在主张慎刑宽法魏征等人的建议下,一贯反对苛政严刑的唐太宗采用了“专以仁义诚信为治”的司法理念,让百姓休养生息。
《贞观律》确是一部相对仁义的法律,这主要取决于唐太宗李世民决心宽仁治天下的想法。对于死刑,《贞观律》只保留了古代五中死刑执行法中的绞和斩两种,没有加入枭、裂等残酷选项。所谓的“枭”是指将犯人的头砍下来后挂起来示众;“裂”乃车裂之意。大家比较熟悉的一个名词“五马分尸”指的就是车裂。中国历史上伟大的改革家商鞅就很不幸地遭受了车裂之刑。不过,“五马分尸”应该是一个误传,冷兵器时代,马是很珍贵的,不是驮着甲胄耀眼的兵士就是拉着衣着光鲜的皇亲贵胄,执行死刑这种血腥活不可能让马去干的,基本都是牛。马在唐初的时候还比较稀贵,没有一定身份是不可以乘坐马拉车的。《新唐书、仪卫志》中有“非公主、王妃则乘白铜饰犊车,驾牛”的文字记载。这句话的意思,如果开个玩笑的话,可以这么说:“凡看这本书的读者,绝大多数连拥有牛拉私家车的资格都没有。”看来,和古代人相比,所有小时候放过牛、屁股挨过牛背的人都赚了。
其实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里死刑犯也只有绞、斩两种死法。但杨坚并没有仁慈到底,在中后期时以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法律,严刑滥杀,他甚至制定了“盗一钱已上皆弃市”的苛律-----偷盗一枚铜板就得砍头暴尸。其他的如四个人临时起意共同偷了一根木料,三个人因饥渴难耐把别人地里一个甜瓜分吃了,结果都是一样:“事发即时行决”。一根木头一个瓜就让七条生命永远消失,这样的法律后果,在中国法制史上是隋朝独有的。虽然执法必严是必须的,但若是严到这种不给犯人一丝改过机会的份上,那只能将法律改名“发疯”了。
李世民没有发疯,而是发慈悲。《贞观律》里的刑罚只有五种:笞、杖、徒、流、死。
简单归纳一下,五种刑罚中,笞和杖是要别人出力;徒和流需要自己出力;死就不用解释了,省力费命。 轻松幽默侃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