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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有头 债有主

真话——长星杂文选 宋长星 1503 2021-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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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有头 债有主

  一位职工由D公司派遣至S公司工作。后D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但该公司并没有告知该职工,后这位职工就将S公司告上法庭。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意思是:你要申冤,必须找到造成你冤屈的源头;你要索债,必须找欠你债的主儿。

  本案这位职工在“申冤”和“索债”的事情上思维显然有些混乱,他放着“冤屈的源头”和“债主”D公司不找,却偏要把和他本是一条船上的坐船人S公司当成“冤屈的源头”和“债主”,实在让人有些匪夷所思。

  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混乱?说到底,仍然是这位职工劳动法律法规学得不够,大脑里在法律方面有些空白。

  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守法。所以,对这位职工而言,要改变这种混乱,并能够做到在碰到类似的争议时不犯迷糊,根本还在于学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经济在发展,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劳动关系也正变得多元化、复杂化,诸如合同工、聘用工、劳务工、钟点工等就是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后出现的。像这位职工的劳务派遣工在过去是闻所未闻的。

  多元、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并不只是带来劳动关系变化,它一定会导致劳动者对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认识的变化,比如对自身劳资平等地位的弱化,始终把自己定位在“只是个打工的”,潜意识中对用工方有对立感,不信任感。

  它也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劳动关系中资方的强势,劳方的弱势,而这种强弱对比落差的增加,也必然导致劳动者的焦虑,总觉得资方为了“利益最大化”会侵犯自己的利益。像这位职工,S公司其实从头至尾都为了他的利益而与其协商,甚至要变更他的劳务派遣为直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他却始终拒绝。这拒绝的背后,其实就是“对立感” “不信任感”在左右他。

  当然,在本案中造成这位职工与使用派遣工单位诉诸公堂的原因,也有D公司背信弃义、枉法乱法的原因。假如D公司能够在注销企业前,告知职工和S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把该补偿职工的补偿到位,并与S公司、职工来个三方协商,就不会造成此后的职工与S公司的纠纷及对簿公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D公司走上绝路,证明了没有法规制约的公司难以为继,而且会害人害己。

  作为在市场经济中谋生的劳动者,要能够明辨是非,不但要分清法与非法,而且在劳资纠纷与争执出现时,要有足够的理性,绝不能以不法对不法,要学会以“依法”对“不法”;唯此,才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真正享受到劳动的快乐,奋斗的幸福。 真话——长星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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