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复 辟
复辟
克伦威尔既死,其子理查(Richard)庸碌无能,不久退位。长期国会之议员乃有重行集合之举。然其时国中实权仍在军队之手。一六六〇年,有军官名孟克(George Monk)者统率苏格兰军队入伦敦,以平内乱。方知国人并不赞助长期国会之议员,而长期国会不久亦自行解散。盖知众怒难犯,兵力难抗也。其时国人对于武人之骄横久怀厌恶,故极愿查理第二之复辟。新国会两院合议欢迎国王查理第二。共和政府至此遂覆。
查理第二之性质
查理第二之固执己见与其父同,然其才力较其父为大。虽不愿受国会之牵制,然始终不欲伤国人之感情而与国会生冲突。其时朝廷官吏颇好欢娱。当日戏曲之淫靡溢出常轨。盖清教徒得势时代,禁止人民行乐,未免矫情,故复辟之后有此反动也。
国会之宗教政策
查理第二时代之第一次国会议员和平者居多,其二次国会之议员则大半多系骑士党人,与国王之意见极其融洽,故能维持至十八年之久。君王与国会从无互争雄长之举。唯对于清教徒多所限制。如不遵英国国教仪式者不得充城市之官吏。其影响并及于长老会派及独立派。至一六六二年,又有《一致议案》(
Act of Uniformity
)之通过,规定凡不遵《普通祈祷书》者不得充教士。教士之因此辞职者凡二千人。
新教之异派
自此种议案通过后,全国新教徒之不遵国教仪式者渐成一派曰新教之异派( Dissenters)。凡独立派,长老会派,浸体会派(Baptists),及朋友会派(Society of Friends或通称为Quakers)皆属之。嗣后诸派无复垄断国内政治或宗教之观念,只求信教自由而已。
英王赞成信教自由
新教之异派既切望政府允许其信教自由,不意国王忽有赞助之意,盖其意固在旧教徒也。国王对于《一致议案》曾与国会商议减轻之道,并有信教自由之宣言。然国会深恐王之意或在恢复昔日之旧教,故于一六六四年有极严厉《宗教集会议案》(
Conventicle Act
)之通过。
宗教集会议案
此案规定凡成年之人不遵国教仪式而集会者则处以徒刑。因此犯法远戍者为数颇夥。数年以后,王又有予旧教及新教异派以信教自由之宣言。国会不允迫其取消,一面并有《测验议案》(
Test Act
)之通过,凡不遵国教仪式者此后均不得充当官吏。
一六七九年之出庭状议案
其时国会议案中之重要者当以一六七九年之《出庭状议案》(
Habeas Corpus Act
)为最。此案规定凡人民之被逮者须将理由告知,速予审判,并须根据国法办理。此种原理至今为身体自由保障之要义。立宪国家莫不承认。
与荷兰之战争
英国与荷兰之战争始自克伦威尔,至是复启。盖查理第二极欲扩充英国之商业及领土。海上战争因两国势均力敌之故,难分胜负。迨一六六四年,英国占据荷兰所领之西印度群岛及满哈坦(Manhattan)岛上之殖民地(即今日之纽约),荷兰不能敌。至一六六七年而和。 近世欧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