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一六八八年之革命
詹姆士第二
查理第二死,其弟詹姆士第二继之。詹姆士第二极信旧教,并继娶旧教徒摩德拿(Modena)之马利为后。即位后,即一意以恢复旧教为事。其前后所生之女名马利者嫁荷兰奥伦治公威廉第三。其时国人以为一旦国王去世,则必以其女继之,其女固新教徒也。不意新后忽举一子,而王又急于恢复昔日之旧教,国人大恐。新教徒遂遣人赴荷兰迎威廉。
一六八八年之革命及威廉第三之入英
一六八八年十一月威廉第三入英国,向伦敦而进,全国新教徒一致赞助之。詹姆士第二拒之,然军士多不效命,而朝廷官吏亦多怀二心。王不得已遂遁入法国。国会议员及一部分公民乃组织临时会议。宣言詹姆士第二“因信旧教及佥佞之故已违背国法而逃亡,故英国王位现已虚缺”云。
权利法典
临时会议又有《权利法典》(
The Bill of Rights
)之提议,后经国会之通过,遂为英国宪法中之重要部分。法典中规定:国王不得停止或违背国家之大法;非经国会允许不得征税及设常备军;不得干涉国会中之言论自由;不得废止陪审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罚金及逾分之刑罚;不得阻止人民之请愿。最后并宣布威廉与马利为国王,如其无子则以马利之妹安(Anne)继之。
光荣革命之结果
自国会宣布《权利法典》以后,一六八八年之“光荣革命”乃告终止。英国王之权力此后完全受国会及旧日习惯所限制。国会废立君主之权至此乃固。
解决议案
不久国会又有《解决议案》(
Act of Settlement
)之通过,规定他日女王安去世,则以其表妹汉诺威(Hanover)之索非亚(Sophia)或索非亚之嗣子入承英国之大统,盖所以拒绝詹姆士第二之子之要求也。至一七一四年,女王安死。索非亚之子佐治第一(George Ⅰ)入英国为王,为汉诺威朝开国之君主,其祚至今未绝。
英人此后无君主擅权之虑
《解决议案》之内容不但解决王位之承继问题,并有限制君权之规定。其重要者如司法官任期定为终身;如不称职唯国会可以免其职。故英国王此后并不能间接以干涉司法行政矣。 近世欧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