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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英国宪法之性质

近世欧洲史 何炳松 1053 2021-04-06 13:51

  第七节

  英国宪法之性质

  英国宪法为不成文法

  英国宪法之发达多根据于上节所述之各种议案。故英国之宪法与现在文明各国之成文宪法不同;其条文始终无正式编订之举,实合各种议案中之精理及习惯而成。有种习惯其源远发于中古。盖英国人具有尊重古习之特性,如今日英国法官仍披白发即其一端。然一旦旧习已不可行或为革新之障碍时即弃而不用,另造新例为后人之指导。

  兵变议案及陆军议案

  英国宪法之变迁往往出诸偶然。例如当威廉及马利在位之初年陆军忽有兵变之举。国会不愿予君主以兵权以平定兵变,盖恐兵权过大,又酿昔日斯图亚特朝诸君拥兵专制之祸也。故仅予国王以统兵六个月之权。不久国王统兵之权延长至一年;至今陆军议案仍须每年重提一次云。

  行政费与皇室费预算案

  英国国会之得势在于有监督国家财政之权。《权利法典》中已有非经国会允许不能征税之原理。国会将国家岁出分为二部。其一为行政费(海陆军费在外)及皇室费,其数目有定,无特别理由不能变更。至于非常费则每年由国会分配之。其计算曰“预算案”。此种预算之方法始于斯图亚特朝,而大成于威廉第三时代。其结果则君主统兵之权只以一年为限,而因分配岁出之故每年不能不召集国会一次。

  英王权力之薄弱

  国会因有上述种种之进步遂握有国内之大权。君主既无掌握财政及军队之权,除否决议案及备国会之顾问外,形同木偶。而否决议案之权则自一七〇七年后已废而不用。而且自威廉第三即位以后,知充国务大臣者非从国会多数党中选出,则预算案必不易于成立,故不得不从多数党中选择国务大臣。其时骑士党因援助斯图亚特朝之故已失国人之信仰。故威廉第三时代之国务大臣皆命圆颅党中人充之。此后两党之名改称为保守党(Tories)及进步党(Whigs)。国务大臣之团体合名之为内阁(Cabinet),为他日行政之中枢。 近世欧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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