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雇凶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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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雇凶杀夫
案件回溯
某市发生了一起雇凶杀夫案件,雇凶者是一名41岁的中年女性陈某,她经常与丈夫潘某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有时双方还会互施拳脚。2009年11月,陈某感觉对丈夫已经忍无可忍,便想出了雇凶杀人的计划。她与社会人士张某联系,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雇用了唐某。唐某在收款后,向陈某了解了其丈夫潘某的作息计划,在一个夜晚,埋伏在潘某下班必经的一条小巷里。待潘某出现后,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猛击潘某的头部,致使潘某因颅脑严重受损导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不久,警方接到了群众举报,将唐某逮捕归案。不过唐某非常善于狡辩,他不但不承认自己杀害了潘某,反而还对审讯人员发出了质问:“我根本不认识潘某,和他无怨无仇,怎么能说我是杀人犯呢?”审讯人员听到了唐某的诡辩后,立刻对其进行驳斥:“谁说非得和受害人熟悉,或者有怨有仇才能作案?我们已经掌握了你和受害人妻子陈某之间的通话记录,还有陈某从网上银行给你转账的记录,你总不会说你和陈某也不熟吧?”
唐某没想到警方这么快就掌握了这么多证据,他知道自己再狡辩也是徒劳,便只好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唐某、陈某都遭到了法律的严惩,而为他们牵线搭桥的社会人士张某虽然没有从本案中获利,但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所以也接受了必要的处罚。
唐某的辩解为什么不正确?警方又使用了什么推理方法对其进行驳斥呢?
推理分析
在本案中,唐某就采用了一个荒谬的二难推理为自己辩解:
如果我是凶手,那么我应当与受害人比较熟悉;
如果我是凶手,那么我应当与受害人有怨有仇;
可是我和受害人既不熟悉,也无怨无仇;
所以,我不是凶手。
这是一个简单破坏式的二难推理,作为前提的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我是凶手”相同,后件不同,而选言判断的选言支否定两个后件“与受害人比较熟悉”“与受害人有怨有仇”,所以结论也要否定前件。
这个二难推理的推理形式虽然是正确的,可是前提却不真实,两个假言判断的前后件逻辑关系是不正确(“是凶手”和“与受害人比较熟悉”“与受害人有怨有仇”并不构成充分条件关系),所以警方就由此进行了驳斥,指出其结论是没有意义的。 罪案终结:破案专家的超级推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