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入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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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研究论文集》第10号所提出的建议,企业在购入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格,超过其个别有形和无形资产之和,减去其所承担的债务后的差额,即代表对商誉所支付的数额。
这个建议与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是一致的,根据《意见》第17号,在以现行重置成本计量了所有可识别的资产和负债以后,所超过的价格即认为是商誉,所以,是一个总的计价数额。
在购入企业的权益联营法(pooling method)会计处理中,商誉不应作为财务报表的一个项目予以呈报,但购入企业或财产时所考虑支付的总数额,对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计价或决策,就是一个有用的信息。不过,商誉一旦已予呈报,处理上并无一致意见。依照会计原则委员会的建议,商誉是一项没有确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因而它的摊销期,除了认为寿命较短者外,不应少于40年。这项40年的规定是作为最低限度,以避免摊销额过大,而致各会计期间的收益受到重大的影响。
支持有计划地摊销的理由是,商誉应在合理期间与未来收入相配比。还有,如果商誉是代表超额盈利能力的取得,则其购价是以有限期间内可望得到的收益为基础的。如果商誉的寿命确实比合理时期为长,则应认为商誉的摊销应视为购入商誉与有关收入相配比,或者是购入商誉的价值下降。
对上述商誉的摊销存在着一些反对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非购入商誉既已计入费用,而又摊销购入商誉,其结果是计列了双重费用。乔治· R.卡特利特(George R.Catlett)与诺曼· O·奥尔森(Norman O.Olsen)在所著的《商誉会计》一书中提出了另一种意见,认为非购入商誉和购入商誉应同样对待,两者均不应作为资产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呈报。反对分摊商誉的一个最有力的理由是,商誉的寿命和分摊方法均是武断的,缺乏合理的依据,因而这种分摊并不能使财务报表上的净收益数字变得更有意义。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