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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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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使认为商誉是企业的一组不可辨认的有利属性可以和可辨认资产分离,则很难想象会出现负的情况。因为如果整个企业的价值小于各项资产价值的总和,原业主就会个别地出售其资产,而不是把企业作为整体来出售了,从而负商誉(negative goodwill)是不可能存在的。

  但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确实建议,当购进一个企业所花费的成本少于其可辨认资产的市价或估价总和减去负债,其差额应予以分配,以冲减购入企业的非流动资产价值。如果分配以后尚有余额,则可列为递延贷项,在以后年度的收益中有计划地进行摊销。但是,由于这个余额代表购置上所获得的好处或代表所购企业资产整体价值的高估,将其分配于收益负担是不可能有合理基础的。并且,由于大多数企业既不将递延贷项列为负债,也不列为股东权益,因此,它在资产负债表上是一个没有什么意义的项目。它不过是用来轧平购置差额的一种方法。

  《会计研究论文集》第10号上建议,当出现“负商誉”时,应对各项个别资产和负债仔细地进行计价。不过,卡特利特和奥尔森在所著的《商誉会计》中提出,这种不能指派于特定项目的负数,代表改进企业组织和效率所需的未来支出,应列为负债,而于未来作为成本。但是,改进企业效率所需的未来支出并不属于负债性质。因为任何成本都可冲减这种“负债”,其结果只能是随心所欲的和武断的。《会计研究论文集》上的另一项建议是,将它直接贷记留存收益或资本盈余,尽管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并没有什么理论依据,但与其他方法相比,则可能引起较少的误解。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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