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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股权与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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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股权(stock rights)是指企业允许现有的股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一定股份的权利。给予这种认股权通常并不形成投入资本数额的增加,因为企业在这时还没有发行股份。从按来源分类的目的来看,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对的。

  但是,企业发行认股权证(stock warrants)所获得的收入,都应反映为投入资本的增加。假若认股权证的权利已经履行,发行认股权证的原先收入加上股东在购到股份时所应支付的追加数额,就代表新股东所投入的资本总额,其金额应归类为投入资本。

  (1)给予其他证券购买者的权利。有些公司常常以可分割认股权证(detachable warrant)给予债券购买人,使他们可按固定价格(通常低于该项股票在这项权利给予时的市价)购买普通股。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4号曾推荐,使用这类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市价,来将这类证券出售的收入分配与债务性权益和股东权益。当这项认股权予以行使时,其分配与认股权证的数额加上对该项股票所支付的追加数额应同出售新发行股票的收入一样地予以处理。但是,由于带有可分割认股权证的债券与可调换债券在实质上并没有区别,因此,会计处理是相同的。

  (2)非报酬性股票购买权办法。有些公司常对本企业职工给予股票购买权,以作为筹集资本和使高级职员普遍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的一种方法。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5号曾推荐,在这类情况下,可以认为并没有给予职工任何报酬,因而,在账务处理上只有将职工支付的股票价款计入股东权益账户。

  (3)报酬性股票购买权办法。对企业的行政主管人员给予股票购买权,已经成为提供报酬的一种流行方法,因为这对企业行政主管人员来说,在纳税上是有好处的。当股票购买权符合国内税收署所规定的限制时,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公司连同购买证出售股票所得的收益,达到一定法律条件的,则按资本收益税率交纳所得税。但公司取得受限制的约定购买权,则失去了按报酬金额减少所得以减轻所得税的权利。因此,以现金支付的约定买卖权,相当于报酬的税后成本,对于行政主管人员来说,由于他们是属于所得税的高税率阶层,其价值比以现金支付的薪金为高。尽管这样,会计师们对于这项报酬应于什么时候入账,以及应该用什么方法来确定其金额,意见并不一致。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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