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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性流动负债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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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流动负债在性质上都是货币性的;它们需于最近未来的某一时间用固定数额的货币来偿还。所以,负债的数额一般都被认为是根据正式或非正式合同所固定的。如果合同要求在以后日期无息支付特定的数额,折现数额就是它的现值。如果负债是属于短期内需要偿付的往来账款,其折扣为数不大,可以不予考虑。但是,如其利息或折扣是比较大的,该项负债就应按现值予以入账。在这方面,会计师们的意见一般是不一致的;附息票据通常都按它们的现值(面值)入账,而无息票据则按它们的到期价值(也称为面值)入账。两者都应按折现现值入账。至于通常所称的“预付利息”,则应从该票据的面值中减去,以展示当时的折现价值。实际上,就所有流动负债来说,依照合同所要支付的金额很少或没有什么不确定性的。

  负债应予确认的时间一般认为都是很明确的;债务产生于经济业务的结果。但经济业务发生的时点并不总是明确的。如第六章中所述的,在配比原则下,费用应在财物或劳务被消费或耗用以获得收入的过程中予以确认。如果应偿付这类财物和劳务的债务尚未入账,就应于确认为费用时予以偿付。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财物或劳务都是在它们被耗用以前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是立即付款的,就应记入资产和负债项下。债务是在使用该项财物和劳务的权利获得时发生的。

  应计负债基本上和其他应付项目相同。这种负债是企业依照正式或非正式合同的条件使用劳务,而对它们负有支付义务时发生的。由于这类劳务通常都是持续得到的,费用和应计项目的入账,通常都在会计期间终了时进行。漏记应计项目便会多报当期收益和少报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数额。不过,除非可以得到合同价格或市价,应计项目都是分摊的结果,从而在性质上是武断的。

  在以上情况下,流动负债的确认取决于资产或费用的同时确认。事实上,确认资产或费用的必要性常是确认负债的促成原因。但就企业在没有当期或未来效益的情况下,由于对外发生债务所引起的损失来说,确认的着眼点必须来自负债本身。这项债务的数额及其确认的时间决定着这种损失确认的数额和时间。这项债务一经得到明确并能估计,就应予以确认和入账。

  会计师通常都在资产负债表的展示上仔细地避免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抵消。即使特定资金系供偿还特定负债之用的,两者都应分别列作资产负债表项目。使用特定资产的意图并不认为抵消是合理的。但在少数情况下,抵消可能是合理的。这类的情况可予以概括为:① 必须存在抵消的法律权利或同意无条件抵消。对同一企业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一张对A企业的可转让应付票据,如果没有得到无条件同意的表示,却不能与一笔对A企业的应收项目相抵消,因为抵消的权利在法律上对正当持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② 必须有适用抵消权利的意图。如果其项目应作为其他资产和负债处理,而把它们相互抵消,那就不足以描述该项情况。③ 与负债相抵消的数额不能大于负债的数额,反过来也是一样。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意见》(第10号)中指出,作为一项通则,除了存在抵消的特定权利外,各项资产和各项负债都不应予以抵消。例如,现金和其他资产都不应与应付税捐相抵消。唯一的例外是,当某些证券的购入实质上是税捐的预付,而其证券又是由有关**指定可以作为所欠税捐的付款的。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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