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的增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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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地说,可以认为企业有一大群的权利要求者或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业主和其他投资者,而且包括职工和出租地产的地主。这是瓦诺· W·索贾南(Waino W.Soujanen)所著的《会计理论与大公司》中所提出的“收益的增值概念”(value-added concept of income)。在经济名词中增值是指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减去其因转让而由其他企业取得的货品和劳务价格后的那部分数额。因此,所有职工、业主、债权人和**机构(通过课税)都是企业收益的领受者。这就是说,企业的收益应在他们当中进行分配。
这种收益的增值概念,当应用于那些影响成千上万人生活,并且超出业主或股东狭隘利益而具有普遍的社会和经济意义的巨大公司时,就成为最富有意义的。但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留存收益在这一概念中的性质如何?它不是单独属于业主,而是属于公司增值的所有领受者或权利要求者了。只有在清理情况下,其剩余财产分配权才为普通股股东所享有。从长期来看,收益的留存是通过企业资本,从而使生产力有所增加,为所有领受者提供更多的收益流量。假使公司具有永久或无限寿命的话,股东就可能永远不会直接和单独享受企业留存收益的好处了。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