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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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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原则委员会显然是为了确认单独呈报普通营业的成果,在《意见》第9号中规定了非常项目(extraordinary items)应在收益表上予以分开,单独列示,并附带揭示其性质和数额。由于对这号《意见》有不同解释,该委员会又于1973年发表了《意见》第30号。

  在《意见》第30号中,该委员会将非常项目解释为:包括既不经常,即不经常发生;又不平常,即与正常营业无关的事项和交易。凡是列为非常项目的都必须符合这两项标准。其目的显然在于限制非常项目的适用范围,不容许管理当局任意将那些可能影响预测的所谓非常项目,在确定净收益之前予以减除。

  但是,这样划分归类,在理论上的理由是不明确的。由于的确属于经常发生的不平常项目不在计算净收益之前作为非常项目予以减除,这种区分办法并不反映当期营业概念。而且,由于一些非经常发生但属于正常性质的项目不是单独揭示的,其适应预测目的的能力就减弱了。例如,营业项目中增加了某一重大的非经常项目,也就将包括于正常营业的成果之中了。因此,非常项目和其他收益表项目的这种区分,既不导致经常项目和非经常项目的区分,也不导致营业活动和非营业活动的区分。不过,这种区分至少对某些项目的行为性特征予以重视,则是走向正确方向的一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除了可按个别情况特殊处理者外,要求都采用统括收益概念。但是,对于特殊项目,与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30号的规定不同,可在收益表的“净收益或损失”标题之下,继续以“净收益或损失的特殊项目”的标题来予以呈报。可是,对于这项规定,由于缺乏目的性和明确性,却难予以评价。

  在英国,英格兰会计师协会并未明确规定专门使用哪一种收益概念。但由于它将重点放在呈报的一贯性上,而不是放在企业间的一致性上,可以应用统括收益概念,也可以应用当期营业收益概念,只要两者之中选择一种以后,一贯予以应用,如果有所变动,则须将该项变动的性质及其后果加以揭示。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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