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清算分配限制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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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执照或合同规定,企业清算时,债权人的求偿权通常优先于股东,而某种类型股东的求偿权又优先于另一种类型的股东。优先股的优先清偿额可能等于票面或设定价值,也可能大于票面或设定价值,即包括溢价。假若一个企业是盈利的,并不存在清算的可能性,或即使在一个或几个年度内发生了亏损,而企业的净资产超过优先清偿额的数额仍然很大,则在财务报表上就没有必要揭示优先清偿额。但如果优先清偿额占企业资产净额的比重已相当大,或者很可能进行部分或最终清算,则在财务报表中就应该揭示优先清偿额。
即使有充分揭示清偿优先权的必要,也并不就意味着分类列示是最好的办法。按照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0号的建议,通常采用括弧或附注的办法是适宜的。但是,如果企业已在进行最终清算或者已在计划进行清算,资本按原始来源分类就不重要了,而是按清偿顺序所进行的分类最为恰当。由于报告目的发生了变化,分类的方法也应随之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剩余权益说来呈报股东权益。
按照本书著者的意见,股东权益按照资金来源、法定限制、收益的处理或限制以及最终清算分配限制等各种分类不可能保持一致。我们建议股东权益原始分类的基础应是其来源,以保持其在传统会计机制中的合理性,即使发生留存收益转作资本的经济业务,也不应打乱这种按来源的分类。对这种转作资本的数额应标明系属过去留存收益的资本化。
法定资本是可予表明的,如果这样做不致扰乱按来源分类的话。关于收益分配的限制和清算时资产索赔权的优先顺序一般可用括弧或附注来揭示。着重按来源分类可使分配给股东的数额有可能分清来源。那就是,这类的支付数额应分别标明为:① 本期收益的分配;② 未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的减少;③ 留存收益因资本化而减少,或④ 股东投资或其他来源的减少。
但是,将投入资本来源揭示于现金流转表或资金表中可以更加清楚。正如美国会计学会对外呈报委员会所指出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股东权益部分,对股东和债权人的需要来讲是没有多大作用的。这种分类的主要困难是,它是计算资产和负债价值以后所得出的一个剩余数额。尽管如此,各长期权益所有人之间的现在和潜在的相互关系,对每种债权人和股东现在和未来权益的评价是有帮助的。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