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收益处理限制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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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利的分配既有法律和合同方面的限制,也有财务管理和会计原则方面的限制。
首先,从会计本身的限制来看,即使部分或全部缴入盈余可以合法地进行分配,企业不能支付现金而致资产净值低于股本和缴入盈余的总额。这是因为,在会计上必须区分股本与收益。假设企业的股利不是从净收益,而是“从”缴入盈余中支付的,按照会计原则应作为清算股利——资本的发还来揭示,而不是资本的报酬。
其次,企业的留存收益也不能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留存收益名称本身说明了它不是作为股利分配用的,而是准备用于企业永久性投资的。一般对留存收益不能作为股利分配的两个意见是:① 大多数大企业的股利分配,都与本年收益和以前年度收益相联系,但似乎大多趋向于应用本年度收益来发放股利,而不用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来发放;② 大多数已经发展成熟的企业,其留存收益金额或者大于原来股本,或者至少占整个股东权益的很大比重,将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实际上等于分配企业的资本。
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还要受优先股或其他股东所拥有的优先权的限制。传统财务报表上的权益分类并未揭示这种限制,而是将各种股份的股东合在一起反映的。根据剩余权益说,用括号或附注揭示一下关于普通股股利支付的限制是可取的。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