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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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会计理论在于为会计思想和会计原则的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南,则对资产给予明确的定义和对所有资产的基本性质进行分析就有极大的意义。在进行这些分析时,先论述一下资产的分类和计价可能是有帮助的,但开始时应把重点放在一切资产所共有的特征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曾经按照这种方式作过几种尝试,其中最先试图作出相当全面的定义的为约翰· B·坎宁。他在所著的《会计经济学》中把资产解释为:
资产是指任何货币形态的未来劳务或任何可转换为货币的未来劳务(那些由合同所产生的未来劳务,而合同双方彼此都未履行的除外),而其对某人或某批人的受益权是有合法保证的。这种劳务只有在对某人或某批人有用时才是资产。
尽管坎宁认为,上述解释表示“资产”这个词在会计上的含义,但他确实认为,这一定义应该有所修改,如果括弧内的资料删去的话。
由于把重点放在收益的确定上,许多关于资产的正式论述就都直接或间接地把它们的性质强调为未分摊成本或结转于未来各期的数额。例如,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说明》第4号就把资产解释为“……依照公认会计原则所确认和计量的企业经济资财”,包括“某些不是资财的递延借项”。这一定义的重点显然是放在试算表的结转数额上,而以计算定期收益为主要目的。可是,资产应代表一种经济资财(有少数例外)这一条件,至少使资产这个词不让损失包括在内,而受到一些限制。此外,把资产解释为经济资财,使得有可能对它作现实的解释。至其确认和计量要依照公认会计原则,则把资产限制在失去解释性重大意义的会计机制之内了。
作为经济资财,资产代表着劳务的潜力或预期效益权利。这一强调为统括概念提供了依据,而容许计量问题可予分开处理。根据这一基本定义,下面的一些特征是十分重要的:
(1)必须有某些特定的未来效益权利或劳务潜力,那些已经消逝的权利和劳务不能包括在内。此外,权利也必须具有正的效益;具有零的或负的潜在效益的权利不是资产。如果一幢房屋已经丧失了它的劳务价值,而其拆除成本恰和残值相等,该房屋就不是资产。实际上,如果拆除成本大于残值,土地的计价就将减低,而该房屋却不是资产,或者是负的资产。不过,未来权利或劳务潜力并不因其价值可能是不确定的这一事实,而从资产的定义中去掉。这种不确定性对计价的影响,只有在它大得使预期的未来效益为零或负数时,才会改变该资产项目的性质。
(2)未来权利必须归属于个人或企业。“在公路上可以驾车旅游”这种效益权利并不导致资产。未来权利必须是容许排除他人的权利,尽管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要和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分享。井尻雄士在其《会计计量的基础》一书中讲到资产的定义时极为强调控制标准。可是,对控制的解释可以广泛到包括企业行使其权利的能力。钱伯斯在其《会计计价和经济行为》一书中,也把资产解释为某一实体控制下的手段,但他强调资产的可分离性(severable nature)只有在他的计量模式中才是必要的,资产权利最后必须和其他资产分开,才能转变或利用。
(3)必须在法律上对未来权利或劳务具有要求权。那些可以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任意撤销或者由**无偿撤销的劳务不应列为资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在法律上有正式的所有权凭证或甚至有正式的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师必须依靠那些资产利害关系人的明显意向,而不是依靠权利的严格合法性。
除了上述各项特性外,还应注意不管传统的分类如何,一切资产基本上都是可以确认的。现金和无形资产两者都对未来效益提供权利。分类并不改变其作为资产项目的性质。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