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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义务与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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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负债的第二个问题是负债在法定义务以外,是否还应该包括公正义务。所谓公正义务,是指不需由法律强制执行,而是双方所同意的义务。就最狭义的见解来讲,负债仅包括法定义务。柯勒所著《会计师词典》中对负债所下的定义大体上仅包括法定义务。美国会计学会概念和标准委员会1957年所下的定义更为狭窄,他们认为在负债中并不包括全部法定义务。

  坎宁对负债所下的定义则包括公正义务。他认为:“负债是其价值可用货币计量的服务,是应归还他人的实际存在的法定或公正义务。”虽然坎宁并未举例说明究竟包括哪些公正义务,但估计可能会包括发出商品损失的退款。尽管没有退款法定义务,但想必包括那些受到损害或收到服务,并无法定义务而打算支付的款项,还可能包括为了维护企业的信誉,而须支付的款项,如因销出商品破损或退货,并无法定义务而要退款。

  斯普劳斯和穆尼茨对负债定义用的是法定义务概念,但范围较宽。他们给负债所下的定义为:“……是运送资产或履行服务的义务,是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务要在未来清算的义务。”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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