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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条件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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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为未来购买商品或服务所签订的合同中所承担的是什么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经济业务,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们又不是。它们是企业经营上发生而足以引起未来支付的财务事项。在传统上,会计师对于尚未执行的合同并不作成会计记录,原因是在货品尚不可用之前,买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支付义务,被他的收货权所抵消了,这就是所谓无条件抵消权(unconditional right of offset)。但是,当商品或服务根据合同已经指派可供使用时,即使买方尚未收到商品或服务,也不能取消合同上所规定的支付义务。例如,企业在长期建设项目上所承担的义务;又如,为承租人专门提供的长期租赁资产,即使承租人尚未使用这项资产,也不能取消合同所规定的支付义务。

  根据坎宁关于负债的定义,上述在无条件抵消权情况下,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不应包括于负债中。这样处理似乎足以使负债可有一个正确的解释,但由于执行中的合同常常影响到未来的现金流量,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揭示的做法,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是适宜的。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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