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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债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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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的会计机制中,负债的呈报决定于确认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中另一方的重要性,例如,应计费用、确认损失或资产的收到。其中通常认为最重要的是应计费用,因为它直接影响本期利润的计算。假若企业已收到服务并已用于本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为了计算本期利润,而将这项服务计为费用的同时,就需计列负债;同样,在计列非常损失的同时,也需计列负债以使这项会计业务记录完整。当企业收到并记录某项特定资产时,也需同时记录负债,以反映财务状况的平衡。这种着眼于收益呈报的做法,对于因费用分配所产生的负债是否入账,也是适用的。例如,假使不想把所得税分配入账,那么,未付所得税也就并不入账。担保负债也是如此,如果担保费用不在确认收入时分配,其负债也就不予入账。由于着重配比概念和财务报表的平衡,因而未能建立起关于确认负债的理论。

  斯普劳斯和穆尼茨在《会计研究论文集》第3号中对负债所下的定义是:“由过去或本期经济业务所产生而须于未来清算的义务。”根据这个定义,负债系产生于外部经济业务——与外部企业或个人发生经济关系而产生的财务事项。购买货品或劳务明显地会发生需要付款的义务。但对未来取得的货品或劳务目前并不构成负债。这个定义仅说明了产生义务的原因,而并未说明义务本身的性质。假如某项义务已经确实存在,那么,把它记作负债,而不管它是怎样产生的,这也许是重要的。而且,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义务对未来现金需要的影响,而不是它之所以产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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