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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货币性项目的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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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期间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留待以后使用或出售的,应按其作为资产或费用呈报时的交换价格来计量,而不按历史成本来计量。使用当期交换价格之所以恰当,是因为它们能同当期价值所表示的其他价格进行更好的比较,能按货币性计量得到更有意义的综合或分析,以及能使耗用货品和劳务的当期计量与当期收入进行更好的配比。

  这种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历史成本来计量,而按综合的或个别的物价变动予以重报,或者用当期价格代替历史价格。主张使用综合物价水准指数的通常论据是,它们保持历史成本的客观性,而使用当期成本则是代之以客观性较差的计量基础——当期价值。不过,只要在两种情况用的都是输入价格,这种差别就不一定是重要的。例如,假定在某一时期以12万美元的成本购入了一块土地,当时的综合物价指数为60,当综合物价指数升为124时,则按当期美元计算的重报成本应为12万美元×124÷60,即24.8万美元。另一方面,如果该土地的当期市价恰好是24.8万美元,则其调整数额的计算是12万美元× 248÷120,即24.8万美元,这和用当期价格来代替历史价格是一样的。在评价这两种计量制度时——历史成本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和用当期输入价格作为代替——应对作为计算结果的数额的相关性和可检证性予以考虑。

  综合购买力变动的重报只是机制性体系的一项改进措施。只有在综合物价水准和个别物价变动一致,综合物价水准的重报可以视作个别物价的代替时,才能与现实情况相符。

  非货币性项目调整的另一主要争论是调整对呈报收益的影响问题。依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准则草案》,按一般物价水准的变动对历史成本进行调整,是对非货币性资产计量的重报,也是对股东权益的重报;这种调整,没有什么利得或损失应予入账。一方面,依照爱德华和贝尔在其合著的《企业收益的理论与计量》中所说,如果综合物价水准不变而个别输入价格上升,就要发生持产利得。假使个别物价的变动不同于综合物价的比率或方向,其相对的物价变动就要导致持产利得或损失。有人——例如,R· S·盖因瑟(Reg S.Gynther)在其所著《物价水准变动会计:理论与程序》中,则主张这种持产利得或损失应作为资本项目,而不应作为影响收益的项目。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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