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性项目的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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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通货膨胀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物价水准增高意味着美元收益的增高,从经济上的牺牲来说,这使债务人的偿还更为省力。例如,假定甲向乙借得1000美元,而于物价水准增高了60%以后的某一期间偿还,则甲将获得经济利得,乙将受到经济损失。尽管甲仍旧偿还1000美元,但这只相当于借款时购买力的5/8 (62.5%)。从资本保持的观点来讲,如果甲所借之款以资产的形式保持其价值,而该资产的货币价值随着物价水准增高,则他出售该资产和偿还该借款后将获得600美元的利得。债权人则将在购买力上遭受600美元的损失。
企业持有货币性资产净额所发生的利得或损失不是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容易计算的。通常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和应收项目都是超过其货币性流动资产的。在这种情况下,物价水准增高就会发生经济利得,而物价水准下降则会发生经济损失。在通货膨胀期间,营运资本的购买力是得不到保持的。事实上,如果业务量在实质上保持不变,通常就需要追加投资,而货币性资产的营运资本必然有所增加。
货币性项目购买力利得或损失的计算包括两个明显的步骤:① 先对债权或债务项目按当期或持产期间(持有或偿还期限少于1年时)的购买力变动计算出美元数;② 再把这项算出的数额与当期末或该项目减少时该项债权或债务的当期价值相比较。其差数就是按购买力计算的利得或损失。这项计算与非货币性项目按货币价值变动计算和按个别物价重估以进行重报相类似。可是,货币性项目已用当期价值来表示,因而这项计算只有在计量它们用购买力表示的价值变动时才是必要的。
关于这种利得或损失的性质或它们在财务报告中揭示的方法,学者们的意见还不一致。有的认为,由于这种利得或损失与非货币性项目的持产利得或损失相似,应包括在净收益的计算中,但不应包括在营业收益的计算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研究分部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持这一意见。
另一意见是,持有负债在综合物价水准升高期间所发生的购买力利得,表示用举债办法所得资产的成本减少。作为资产成本的调整,这种贷项(或通货紧缩情况下的借项)应于该资产通过折旧或其他方式分摊费用时或于该资产出售时计入收益。这一意见认为,资产的成本应根据最后对该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数额来计量,而不是根据其取得时所打算支付的数额来计量。它还严格坚持实现原则,认为这项成本和它所配比的收入之间的差额,在该资产分摊为费用或出售以前不应予以确认。
另一种解释是,货币性营运资本项目周转迅速,这些项目上的购买力利得或损失发生时就可以视为已经实现,但持有长期债务所发生的购买力利得或损失,当它们还没有通过偿还而得到实现以前,却不应表现在当期的收益表中。
还有一种意见是,从企业的观点来讲,长期债务上的利得或损失不是收益的决定因素,而是企业总权益的调整——债券持有人权益转变为股东权益。在物价水准上升期间,股东得到利得而债券持有人受到损失。但作为整体来讲,企业并不为长期债务的存在受到影响。所以,如果收益表上所列示的企业收益并未扣减长期债务利息,则长期债务的购买力损失就不应包括在内。但对股东净收益的表示来讲,应当包括这种利得或损失。由于大多数收益表都是按后一目的编制的,长期债务的利得或损失自应包括在内。可是,由于企业的权益往往在分析比较上有其一定的作用,对于货币性营运资本上的这种利得或损失,应与长期债务上的这种利得或损失区别开来。
也有人对货币性项目上的购买力利得或损失的呈报,提出一些异议。第一,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武断区分,削弱了名词在定义上的精确性。第二,按购买力重报各有关项目的基本目的在于利用一致的计量尺度,而不在于计量个别项目的价值变动。由于非货币性项目不是按当期价值呈报的,货币性项目按当期价值计价就不相一致。那就是,货币性项目先按购买力变动来重报,然后再按接近当期价值的名义价值来重报;非货币性项目则只按购买力变动来呈报。对于这种情况的解释是,传统会计也确认某些项目按脱售价格(exit price)计量的价值变动的。
从现实情况的解释性观点来说,购买力利得或损失也是有缺陷的。一个重大的缺陷是,许多未来的货币性约定义务都是在持续通货膨胀的预期下承诺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付通货膨胀的保护措施是:在货币性债权所交换的货品价格上、在利率上或在最后支付的数额上给予适当考虑。
从行为性观点来讲,对于向投资者或债权人呈报购买力利得或损失是否恰当,还缺乏足以证实或否定的经验证明。可是,根据对使用者需要的设想,可以得出一些暂时的结论。
如以前第五章中所述的,把收益展示为代表企业价值在股东眼中的变动,是要受许多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困难所限制的。由于企业的价值取决于预期的现金流量和股东的个人优越才能,会计报告就只能为进行预测和评估风险提供依据。作为整体来讲,企业的价值变动不能把个别资产和负债的交换价格或购买力加总起来计量。再者,由于购买力利得或损失是用综合购买力指数计量的,这种计量无论对企业还是对股东都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企业和股东两方面都可能只关心于个别货品和劳务的购买力,尽管这种可能性还未得到足够的研究所检证。这一概念将在下文关于个别重置购买力一节中讲述。
反对在收益中呈报购买力利得或损失的另一理由认为,这种利得或损失与投资者和对外报告的其他使用者的大多数决策无关。例如,假定企业在物价上涨时借入款项以支付现金股利或购入库存股份(treasury stock),从而呈报该项负债由于物价上涨所产生的购买力利得。但这项利得既与该企业所要采取的基本活动无关,也和企业未来投资者的预测无关;同样,企业把出售优先股所得的现金留在手中,以便伺机获得营业用资产,以大大增加企业未来的收益;对持有这样的现金以等待适当机会所产生的购买力损失予以展示。就这样一种经济业务是否可取,以及企业的未来期望来说,是容易使人误解的。所以,对购买力利得或损失单独予以呈报,因为它们和企业的所有其他活动都互有关系,并不足以提供有用的信息。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