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与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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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研究与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的目的是为了研制新产品、改进旧产品或降低企业未来的营业费用,期望在未来时期而不是在本期取得效益。由于研究和开发所获得的知识可望使未来时期获得效益,研究和开发成本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或按照配比概念、或对现有资产的价值、或整个企业的价值有所增加。因此,研究和开发成本应予以资本化,并在以后受益期间内进行摊销。持支出与收入配比概念的会计学家德雷宾(Allan R.Drebin)认为,即使难以确定以后各期的效益,主观地按期摊销总比立即注销为好。他们的另一个理由是,立即注销是将全部支出计入本期费用,会降低本期净利,从而有可能鼓励管理当局在企业需要保持市场或提高效率时削减研究和开发成本。
研究和开发成本的另一个可以采用的会计方法,如米尔本(J.A. Milburn)在其所著《研究与开发会计问题》一文所提出的,是将一般的研究和开发成本列为本期费用,而只将有关具体项目的研究成本予以资本化,以与预期净收入相配比。
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是直接成本计算法的观点,即仅将研究和开发的变动成本结转后期,以与收入相配比。但由于大部分研究成本均是相对固定的,所以,从实践意义上来讲,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研究和开发成本全部计为本期费用并没有多大区别。
第四种会计处理意见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说明》第2号中所阐述的,它建议研究和开发成本,除了按契约规定为他人所进行者以外,应在发生的当时全部计作本期费用。这个建议似已脱离了传统的历史会计机制,因为它假定研究和开发成本与未来效益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无法计量。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认为将研究和开发成本列为资产,并不能更好地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企业盈利潜力的信息。另外,它还认为将研究和开发成本资本化,并不足以证明可以增进预测报酬数额或报酬率变化的能力。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这一决定的主要缺点在于把全部成本列作当期费用将降低其他信息的价值,除非将其数额及其可能的影响另行加以揭示。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