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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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成套的假设和概念都包括有关于会计实体(accounting entity)性质的假定。这一概念之所以重要,其主要理由是,它规定了权益的范围,从而缩减了可被选择列入财务报表的事物、活动及其特性。此外,关于实体性质的假设可以进一步缩减被选择列入会计报告的信息,并帮助确定如何最好地展示这些信息。
关于会计实体的定义,有两种不同的探讨方法:一种方法把会计实体定为具备这样一些特性的经济单位,即能控制所拥有的各种资财,承担关于作出和执行各种承诺的义务,以及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这样的会计实体可以是个人、合伙或者合法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从事于营利和非营利活动的联合集体。这是穆尼茨在《会计研究论文集(第1号)》上发表的和伊利诺伊大学研究组的基本观点。例如,上项论文集中的假设A -2指出,“经济活动是通过特定的单位即实体来实现的。”另一种探讨方法是根据特定的个人、集体或组织的经济权益范围来解释实体。这一定义是美国会计学会所属“概念与准则研究论文集委员会”1964年所选用的。例如,它指出,“这种经济实体可以根据这样两点来鉴定,即:① 确定有权益的个人或集体,② 确定个人或集体的权益的性质。”因而,这种方法是适应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的。
以上所述两种探讨方法都可以导致相同的结果,但适应使用者利益法比之经济活动法也许会导致不同信息的选择;并且它可能使实体的界限扩大到包括一些环境性活动,例如改善企业或集体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和改进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信息。
会计实体的概念可以适用于合法企业、企业的一个分部或几个互有联系的合并企业之类的超级企业。至于适当实体的选择及其界线的确定,则取决于报告的目标和信息使用者的利害关系。有关这方面的理论,将在以后第十七章中讲述。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