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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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continuity)是人们对会计实体的性质所提出的一种进一步的意见是,大多数经济单位都是为无限期经营而设立的。因此,有人常常认为,确认会计实体的逻辑性步骤是,会计实体应被看作是在正常情况下无限期地持续经营的(传统的持续经营假设)。穆尼茨将这一假设列为“强制性假设”的一种,这显然是因为在全部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实务上对这一假设还未普遍加以确认。不过,如果持续性是一种公认的建议,并且是论证以后的建议所必要的,就应将它看作是一种环境性假设。
然而,不是所有的理论家都同意持续性这一假设的,有几位理论家就不将它包括在相关的假设中。例如,钱伯斯在其所著《基本假设》中阐述,持续经营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其资产,即有条理的变现,而不是强迫的变现。马泰瑟在其所著《会计与分析方法》中则假定了关于实体的预期寿命的一组假设,而未假定必须是无限期的。井尻在其所著《传统会计计量的原理与机制》和斯特林在其所著《纯会计理论的要素》中,由于他们认为不必要或不值得这样做,或者由于这两者的原因,都未包括关于持续性这一假设。但瓦特(William J. Vatter)在其所著《假设与原则》中则指出,持续性概念不是一种假设,而是一种状况——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制度的可检验特性;他认为持续性是一种现状性假设,实在是计量程序的扩大。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