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直销商营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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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直销商营业守则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直销商之间的和谐,保障直销计划下所有直销商的利益,让所有销售产品的直销商能有均等的参与机会,特制定本营业守则。
第二条 内容
本守则规定了所有独立经营业务的直销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不仅适用于公司与其直销商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各直销商之间的关系。
直销授权
第三条 直销商资格
1.申请人年龄至少须满18岁,且必须填写直销商申请书;
2.成为本公司的直销商需购买满××元的产品,而且必须维持××件以上的存货;
3.需由其他直销商提供一套申请人的完整并具时效的经营资料进行推荐方能成为我公司的直销商;
4.申请从事本工作者,不分性别、种族、政治及宗教信仰,机会均等;
5.直销商权限可授予个人、公司或合伙关系;
6.直销商必须满20岁或已结婚,方可推荐他人为直销商。
第四条 直销权的限制
1.一对夫妇只能拥有一个直销权;
2.申请成为直销商的公司须符合公司的规定;
3.若为合伙关系,直销权仅能以个别合伙人名义取得;
4.未成年人不得与其监护人在同一户内拥有两个直销权;
5.除非未成年人出示已婚证明,否则申请书上需有其监护人署名签章。
第五条 申请核准权
本公司保留直销商资格申请的最终核准权,无论接受还是不接受申请,均需将通知以书面形式寄予申请者及推荐人。
第六条 直销权时限
直销权时限以年为单位或至该年度为止。
第七条 续约
1.续约直销商须填写续约申请书并缴纳续约申请费;
2.前直销商亦可重新申请为新直销商。
直系直销授权
第八条 欲成为直系直销商,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效益标准之一:
1.个人小组连续3个月达到每月25万积分额;
2.个人小组连续3个月达到每月10万积分额,且其推荐的直销商中有一个有效益奖金的小组;
3.连续3个月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效益奖金的小组。
第九条 直系直销商须达法定成年年龄。
直销商职责
第十条 直销商每月必须销售70%以上的所购产品,才能接受以当月所购产品计算的效益奖金,否则仅能以其售出并送到的产品数额部分计算其效益奖金。
第十一条 直销商每月必须销售70%以上的所购产品才能有资格成为获奖直销商、推荐人及直系直销商。
第十二条 直销商不得明示或暗示在直销计划中所提及的收益之外,尚有任何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直销商不得表示其在直销计划下有任何独占销售区域或特许权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直销商不得在任何零售场所销售或展示产品,不得在知情状况下将产品或业务辅助品给予任何人在零售场所转售牟利。
第十五条 直销商不得从事任何政府规定为不法的交易行为,不得参与任何政府禁止的商业团体或活动。
第十六条 直销商不得宣称自己与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机构有雇用关系,或为其商业代理人、业务代理商、委托商或经理人。
第十七条 直销商可销售除本公司产品、业务辅助品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但不得售予非本人推荐的直销商,也不得要求非本人推荐的直销商销售该类产品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对顾客,直销商必须做到:
1.不得对任何人表示有购货的义务;
2.不得提供不实的价目、品质、等级、效能及存货情况,以达到出售产品的目的;
3.示范产品时必须解释产品用法及注意事项;
4.出售产品时必须交给顾客写明产品名称、数量以及经销商姓名、地址和电话等的送货单;
5.顾客对所购买的产品品质不满意时,直销商应提供退还货款、调换相同产品、按原购价格折算换取其他产品等选择。
直系直销商职责
第十九条 维持适当存货资料提供给其个人小组直销商,或授权其小组直销商向公司直接订货。
第二十条 维持固定营业时间,以便个人小组中的直销商订购或运送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迅速而正确地将公司所发的效益奖金给予其下手直销商,并确保其推荐网体系的所有下手直销商于当月月底确实领到其应得的效益奖金。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各种方式举办定期性的会议以训练、激励其小组直销商。
第二十三条 与该小组直销商经常维持信件往来,通告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小组中直销商举办的促销活动提供建议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 确保其个人小组营业守则的推行,确保所有下手直销商均遵守公司所订的程序、守则以及满意保证。
推荐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直销商有权推荐他人成为直销商,但必须负责训练和鼓励其所推荐的直销商以及储存适当产品或业务辅助品,以便供应其下手直销商的正常需要。
第二十七条 推荐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可委托其直系直销商代理。若未担负责任,则该推荐人资格将终止,其所推荐的直销商将归与其直接的上手直销商。
第二十八条 欲获取销售给下手直销商产品的效益奖金资格,推荐人本身每月必须达到×万的销售额。
直销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销商在介绍本公司的直销计划时,不得:
1.给人以受雇用的印象;
2.假如被人询问,否认是有关公司直销计划的介绍;
3.假装为市场调查;
4.听起来像是社交活动;
5.当作税务座谈;
6.为非业务性集会。
第三十条 在介绍直销计划时,直销商可以:
1.强调直销计划包括销售产品及推荐直销商;
2.用假设的收入数字举例,但必须说明其收入为假想值;
3.使用公司出版文书中记载的奖金数额,或使用为直销商确知无误的数字;
4.举出成功的实例,但直销商必须确知这些成功实例乃由成功的直销事业而产生。
第三十一条 在介绍直销计划时,直销商不得:
1.宣称直销商仅用少许努力及时间即可成功;
2.宣称有固定收入和奖金的保证;
3.宣称税捐利益是成为直销商的主要理由;
4.以任何形式表示过去、现在或未来直销商都能获得利润。
公司品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公司产品商标及服务标志均经公司注册,未经许可不得窃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名称的使用权
1.唯一授权使用公司名称的事物为直销商使用的支票。
2.直销商不得使用公司名称于任何分类广告、任何传播媒体中。
3.除经由公司外,直销商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购进任何印有公司名称、字样、图案的产品。
4.直销商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在其商业车辆上标示公司名称。
5.取得公司的同意后,直系直销商可于办公室外标示公司字样,在电话簿中以公司名义列名。
6.直销商在其业务上要求授权使用公司名称时,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此项授权期限为1年,期满即自动失效。如欲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申请。
第三十四条 直销商使用正式公司文件只能作为处理有关公司直销业务之用。
第三十五条 直销商可设计并使用他们自己的业务辅助品训练或鼓励其推荐的直销商。
网络体系维护
第三十六条 直销商若欲改换推荐人,应递交本直销商填写的申请书及由整个推荐网体系的直销商(包括直系直销商)签署的同意书各一份,递交公司。若转移的直销商本身亦为推荐人,则其所推荐的直销商将转由原推荐网体系的直接上手直销商推荐。
第三十七条 不允许直销商整组转移。
第三十八条 自愿放弃直销者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递交给公司。
第三十九条 直销商不得蓄意合并,如出现未续约终止、放弃、因死亡而无继承人者等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情况须取得公司的同意后才能得以合并。
附则
第四十条 实施与修改
本守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需经公司和2/3以上的直销商协商而确定。 客户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