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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加盟连锁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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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加盟连锁店规章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加盟店真正实现经营合理化,成为能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商业机构,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内容

  本规章订立我公司加盟店组织活动,订立加盟店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 组织

  1.本部:

  (1)决定本公司商号、商标的使用;

  (2)主持制定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等;

  (3)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2.营运委员会:

  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并由本部从加盟者中选择数名担任委员,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营运规则。

  3.加盟店:

  加盟店有平等经营的权利和诚实经营的义务,须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

  第四条 加盟资格

  1.要具备一定限度的经营规模;

  2.不得与已加盟的会员进行恶性竞争;

  3.加盟后要能够诚实经营;

  4.能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5.能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举办的各种活动;

  6.能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7.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

  8.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不得加入。

  第五条 加盟条件

  1.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2.使用本公司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面上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3.接受本部所规定的教育研修。

  第六条 加盟店的权利

  1.使用本公司的商号、商标进行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

  2.使用订货手册接受经选择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

  3.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经营;

  4.保守必要的商业情报,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活动,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

  5.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接受经营计划的指导;

  6.以内外包装的统一,接受有关连锁店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

  第七条 加盟店的商品供给方法

  1.商品的供给原则上按照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2.为实现进货集中化,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应有×%以上货品由本部进货;

  3.由本部供给的商品原则上不予以退货,但如有下列情况可予以退货:

  (1)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

  (2)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承担,所需费用每月结算。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货款截止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每月的货款应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指定的银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九条 为确保加盟店的利益,由本部统一制定以下计划并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和陈列计划;

  2.销售促进和广告宣传计划;

  3.毛利计划;

  4.进货补给计划;

  5.其他相关计划。

  第十条 费用的分担

  1.加盟店应缴纳每月××元的会费;

  2.支付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的营运费用;

  3.对于共同广告、特卖经费、调查、教育经费、各项活动经费实行实费或分担;

  4.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行实费;

  5.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行实费。

  第十一条 机密的保守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露给他人,如违反,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或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2.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3.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

  第十三条 纠正劝告

  发生以下情况,本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进行纠正劝告:

  1.加盟店不履行本规章规定的义务;

  2.违反所规定的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 契约解除

  如发生以下情况,本部可解除加盟契约: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纠正劝告;

  2.经营恶化,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且经“营业委员会”判定无法改善经营状态;

  3.加盟店的经营者使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使加盟店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

  4.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受强制执行、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

  5.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

  6.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

  7.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

  8.显著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

  9.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事项。

  第十五条 退会

  加盟店随时可退出本连锁组织,但至少应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本部解除加盟契约。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加盟店的义务:

  1.将店面内外标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消除;

  2.将经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回收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审定;

  4.立即偿还对本部或其他加盟店的债务;

  5.赔偿由于契约解除而发生的具体损害;

  6.其他本部规定的义务;

  7.由加盟店承担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定无明确条款约束时,应由本部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和修正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2/3以上的代表通过方生效。 客户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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