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兴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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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历史视角下的经济理论
第一章 新兴的市场
一、大转型
市场是始终存在的。但将产品的生产、配置与分配过程在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却始于英国兴起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卡尔·波兰尼将其称为“大转型”。此后,市场再未被嵌入社会关系中。相反,自这场彻底的转型后,市场机制开始决定社会关系。
波兰尼的观点部分来自人类学研究。他将其所指称的经济一体化的不同形式区分开来。经济一体化与产品生产、配置和分配过程的组织方式,以及经济活动的协调方式有关。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前,所有的经济制度,要么是依照互惠性原则或再分配原则而组织的,要么是依照这两个原则的某种组合而组织的。互惠性原则依赖信息对称性环境下的物品交换,再分配原则以能够协调经济活动的中央权力为前提。源自物品所有权的利己性和地位就没那么重要了,正如下面这段话所清楚表明的。(Polanyi,1944,p.57)
在这一框架之内,人们通过受到一般行为准则约束的多种多样的个人动机来确保物品的有秩序生产和分配。在这些动机中,利润动机并不显著。风俗习惯、法规与巫术、宗教共同作用,促使个人遵守行为准则,而行为准则最终确保了个人在经济制度中发挥作用。
批评家声称波兰尼对原始经济制度赋予了过高的重要性,例如,西美拉尼西亚(Western Melanesia)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Trobriand Islands)上的物品交换。这些岛屿大体上形成了一个环状的群岛,从而决定了建立在互惠性原则上的贸易。另一个有关原始经济制度的例子,则与古巴比伦王国和古埃及王国的官僚主义再分配有关。这些经济制度的运行过程与工业革命前夕的英国经济情况差别极大。在英国商业制度中,许多人都从商品贸易中获利。尽管如此,对波兰尼来说,重要的是,这些市场都是由统治者或一些组织,如中世纪的行会控制的。
另一类批评则与波兰尼关于人的观点有关,许多批评者认为波兰尼关于人的看法过于浪漫。互惠意味着慷慨和大方,但市场制度强调自利和理性计算。根据批评家对波兰尼的批评,自利性以及对利润的追求在古代就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波兰尼认为,市场制度或称其为资本主义,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人。因为最终决定人类行为的动机取决于正在起作用的经济一体化制度。这一制度既会激励某些动机,也会压制其他动机。
市场制度一旦运行,就会产生自己的动力。根据丹尼尔·弗里德曼(Daniel Friedman,2008)的观点,存在一种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双重正反馈制度。这种双重制度的第一个构成部分涉及市场和创新的关系。最新发明的应用使市场能够发挥作用。反之,市场激励创新行为:“在传统的君权国家中创新通常受到压制,但是在欧洲,创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富人的支持。”(Friedman,2008,p.52)第二个构成部分是与市场力量和道德行为的关系有关。道德行为,如努力、准时、理性,以及对权威的怀疑,这些道德行为得到鼓励,将加强市场的良性运行,这又将激励市场的运转。“新兴道德品行的普及,既能促进新市场制度,也能受到新市场制度的影响。”(Friedman,2008,p.55)令人瞩目的是,弗里德曼追随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强调美德,同时认同亲社会行为而忽视强调自利性。
在波兰尼的视角中,自动调节的市场是广泛存在的。这意味着土地、劳动和资本都转换为他提到的虚构商品。尽管如此,这一转换的结果带来了紧张和反抗。事实上,按照波兰尼的看法,市场制度无法保护自己,“我们的论点是一个自我调节的市场概念,意味着一个十足的乌托邦。在不消除社会的人性和自然本质的情况下,从时间上来说,这种制度根本无法存在。它在物质上会毁灭人类并把人类的环境变为一片荒野”。(Polanyi,1944,p.57)
讨论这个问题时,波兰尼并未将自己限制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中。他也分析了其他不同种类的破坏情形。本着托马斯·霍布斯的精神,不受约束的市场力量将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反抗不仅来自工人阶级,而且还得到其他阶层更广泛的支持。这意味着对市场制度的运作而言,“双重运动”是决定性的。一方面,人们做出努力,旨在激励自我调节的市场。波兰尼将18世纪90年代共同农业产权的圈地运动和1834年英国《济贫法》改革视作引人注目的例子。另一方面,调节市场制度证明是有必要的。这种调节是市场制度的内在性质,正如社会的自我保护也是双重运动的一部分。例如,对妇女和儿童的就业限制、工会日益扩大的影响,以及成立英格兰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
波兰尼的著作与马克思的所有著作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实际上,正如弗莱德·布洛克(Fred Block,2003)所言,波兰尼最初是属于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尽管如此,在波兰尼构思著作《大转型》的同时,也在逐渐调整自己的视角。甚至直到调整使用的术语时,他仍在调整自己的视角。他用市场经济取代资本主义一词。而且,他完全没有参考借鉴“生产的力量”与“统治阶级”等概念。当介绍虚构商品的概念时,波兰尼指出这一概念与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概念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他对于《大转型》是否遵从了马克思主义传统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相关。因为,在这本书中,波兰尼记录了许多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这使得这本书成为有持久重要性的著作。
在更多最近的论文中,道格拉斯·诺斯、约翰·沃利斯和巴里·温格斯特(Douglass North, John Wallis and Barry Weingast,2006,2009)甚至在没有提及波兰尼著作的情况下,从不同的角度对大转型提出了怀疑,他们对“自然状态”和“开放社会”进行了区分。在“自然状态”下,依靠互补精英占优势的联合政府执政。军事的、宗教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精英结成同盟,这一同盟通过创造租金和在他们之间分配租金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权力。显然,这不是别的,正是少数人对占人口绝大多数人的剥削。然而,在经济学中,与此有关联的通常使用的是一个更中性化的术语——“创租”。租金被定义为“经济资产的报酬超过其在其他可替代用途上所能得到的最大报酬的那一部分”。(North et al.,2009,p.19)“有限准入秩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限制建立组织的能力来创造和分配租金。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组织培育了竞争。自然状态的主要特征是市场力量、特权,以及精英与平民之间的差别。
“自然状态”是稳定的,但并非是静止不动的。双重平衡保证了其稳定性,一方面是军事和政治权力组织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体系的组织与政治制度的关联。这样一个社会的动力由无法预期的外生冲击决定,而这一冲击可能会破坏权力的平衡。
“开放社会”或“开放秩序”建立在另一个不同的逻辑体系之上。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民可自由地在所有可能的领域建立组织。国家保持对暴力和军事机构的控制。相应地,国家由政党或其他组织控制。在经济领域,个人和组织都为“创租”而奋斗。尽管如此,经济和政治中的竞争使得个人和组织无法享有过多的收益。“开放社会”的特征在于其有独特的双重平衡。“经济中组织的开放与自由进入支持政治的开放,政治的开放与自由进入支持经济的开放。”(North et al.,2009,p.19)
从“自然状态”向“开放社会”的变迁是这一分析的重要方面,或者如诺斯等人所说,“理解这一变迁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过程”。(North et al.,2006,p.6)这一变迁明显地与波兰尼所描述的“大转型”相似。然而,他们并未将这一转型与工业革命直接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只要满足特定的“门槛条件”,历史转变就会发生。这些条件意味着占优势的联盟对非个人交换以及其他精英扩大机会有明显的兴趣。这要求对现存的制度进行调整。“门槛条件”是一系列必要条件,但是它们并非“大转型”的充分条件。深入发展肯定会使精英有吸引力扩大同其他群体的非个人交换。这种分析让人想起“间断平衡”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平衡被另一个平衡突然取代。实际上,正如诺斯等人的总结:“历史的变迁发生在相对较短的时期,通常是50年。”(North et al.,2006,p.27)
波兰尼分析与上面的不同之处是极其关键的。尽管波兰尼放弃了马克思主义观点,但是他成功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诺斯等人甚至没有提及马克思。当他们解释社会秩序时,新自由主义思想在谈到市场的运转时形成了一种乌托邦背景。而且,他们质疑马克思,因为他们提出物质条件决定政治安排,从而无法实现双方的双重平衡。在某些阶段,他们的乌托邦思想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当市场运转被理想化时:“开放秩序中竞争的存在培育了非个人交换,而且使得价格机制能够运转……因此,资源能够流动到能带来最大价值的用途中,而且,由于价格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资源实际上能够找到并决定它们价值最大的用途。”(North et al.,2006,p.45)在开放的秩序中,不同种类的经济组织间存在着竞争。但是,过多的竞争会摧毁整个体系,开放的秩序能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然而,正如波兰尼提醒我们的那样,资本主义具有毁灭社会的趋势。这一本质属性并未引起诺斯、沃利斯和温格斯特足够的重视。总之,我们从《大转型》中可总结为以下三点。
(1)波兰尼呼吁人们关注人类历史的根本变化。工业革命以前,经济总是被嵌入社会中。工业革命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社会服从市场逻辑。而古典经济学家鼓励政治家追求完全脱离经济的政策。
(2)波兰尼坚持主张一个完全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要求将人类和自然环境都转变为商品。这将引起反抗,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以降低失业、贫穷和财政不稳定的风险。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是双重运动。朝向自由放任经济的运动受到保护性对策的反抗。值得一提的是,波兰尼意识到这有时会造成危险的政治-经济僵局。布洛克称,“他在关于法西斯主义在欧洲崛起的分析中承认,当任何一种运动都不能解决危机时,紧张会加剧,直到法西斯主义获得夺取政权的力量,将自由放任和民主都破坏”。(Block,2001,p.XXVIII)
(3)对波兰尼著作关于人类学的研究表明,经济一体化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思想、信念和动机。或者如布洛克所说:“正如波兰尼所表明的,人类并非生而具有亚当·斯密所提出的交换和贸易的倾向。相反,人们不得不构建经济主体,不得不学习如何在市场情境下活动。”(Block,2003,p.300)因此,在英国,甚至在美国确立的市场自由化思想适用于欧洲大陆和其他地方市场社会的建设。
波兰尼所写的著作思想丰富,他在《大转型》中分析了自我调节的市场制度的基本要素。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尼在美国,对未来很乐观。他将罗斯福新政视作民主制度的典型,在这一制度下,管制能够为所有人带来自由。然而,尽管波兰尼的著作有其价值,但是他的分析未对技术进步给予足够的关注,而这恰恰是双重运动背后的主要驱动力,这也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要探讨的。
二、财产权保护
在分析工业革命以前市场的兴起时,也有一种双重运动。商人需要保护,从而能买卖商品。同时,贸易需要调控,以避免滥用和冲突。就只有一个买方、一个卖方的单一情况而言,贸易伙伴间的关系非常简单,交易商品的信息完全透明。但是,如果相关信息缺失,买方就会承担购买的商品无法满足预期的风险。买方可能会受骗,而欺骗会以不同的方式发生。首先,卖方会交付质量低劣的产品。其次,买方可能会不付款就消失。最后,卖方可能不会信守在未来交付货物的承诺。如果交易在一个买方和一个卖方间重复发生,那么这些问题都不会过于严重。届时,双方都对建立可靠的信誉有明显的兴趣,如果一方欺骗,交易就会结束,使得双方获利的机会消失。确定的是,如果某一方考虑到信誉可能是可转移的,那么信誉机制十分重要。有欺骗行为的交易者在交易者群体内部的信誉变差。结果是,其他任何一个交易者都不会愿意与之交易。显然,只有当交易者群体的规模相当小时,信誉机制才会发生作用。如果交易者群体的规模很大,那么将不得不设计另一种替代方法。
随着在中世纪初期出现的交易而产生的,旨在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开始蓬勃发展。为促进中世纪商业贸易而制定的规则、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整体,被称为《商法》(Lex Mercatoria),英语中被称为《商人法》(Law Merchant)。由于中央权力要么过于弱小,要么没有能力就此达成统一意见,交易者自己制定了这些规则。这些规则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交易者必须足够了解交易另一方的信息,这将使交易者能对可能的欺诈进行防范。二是应当激励交易者处罚欺骗者,即使这需要一定的代价。为保证信誉机制有效,这两个条件都得满足。
保罗·米尔格隆、道格拉斯·诺斯和巴里·温格斯特(Paul Milgrom, Douglass North and Barry Weingast,1990)受到一年一度香槟集市的启发,设计了一个模型。这个定期集市在12世纪和13世纪北欧和南欧的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国香槟地区位于巴黎和第戎之间。它因地理位置以及自由统治者而具有吸引力。集市在普罗万和特鲁瓦的城市举办。彼得·斯普弗德指出:“香槟地区的地理位置使得其集市,在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获得重要的国际性地位,这与同时期在欧洲兴起的大量的地方性和区域性集市有极大的不同。”(Peter Spufford,2002,p.144)来自弗拉芒地区的城镇的专业化布匹经销商历经数周的旅行,带来并销售他们珍贵的商品。热那亚商人和其他的意大利商人将产自意大利的货物,以及从黎凡特地区进口的产品带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会在这里待一个月。香槟集市的顾客来自德国、意大利、法国北部和弗兰德斯。建立在普罗万的铸币厂生产的地方性货币变得具有国际意义。同样的情形是,在伦敦与巴黎使用的“金衡制”开始作为称量商品的标准。
如此多的经济活动,使得人们需要制定制度,以解决纠纷。这一需求被斯普弗德总结为:“一个完整的集市监督机构和法庭逐渐发展,使人们能以价格较低且裁决迅速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并执行他们已订立合同的债务支付条款。”(Spufford,2002,p.146)
米尔格隆等学者的分析建立在这些经验观察之上。他们的出发点是,每一个交易者没有必要了解其他交易者是否诚实。致力于提供广泛信息的制度将花费巨大。对每一个交易者来说,了解他的交易对手是否值得信赖,就足够了。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地方统治者指定并授权一名官员,由其收集信息、协调冲突,这类官员即是米尔格隆等学者在模型中所谓的“商法”(LM)。例如,关于交易对手是否有未偿债务,交易者可以从商法获得信息。如果这种情况存在,那么将不会与其有任何的交易,或者要求其有额外的安全保障。然而,即使对方没有未偿账单,欺骗仍然可能存在。只有交易者在交易前从商法这一权力主体获得关于交易对手不良情况的信息,他才可以将欺诈报告给商法。无论是从商法获得信息,还是向其投诉,花费都极大。如果在双方的争执中,商法得出其中一方确实欺诈的结论,那么欺诈方将被判赔偿损失。被宣判有罪的一方可能为此付款,也可能不会。商法并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执行权,以强制执行该赔款。这一安排的执行靠私人主动而为,因为从字面上和象征性的意义上来说,政府基本上距强制执行太远了。商法会登记未赔偿的账单,这成为鼓励诚实交易的手段。
可以发现,以上所描述的制度只带来诚实而高效的交易,除非满足一些合理的条件。首先,赔偿的数额应当足够高,为投诉提供激励,因为投诉会带来费用。其次,赔偿的数额应该使人不敢欺诈。再次,赔偿的数额不应太高,因为数额太高将可能剔除自愿赔偿。最后,不得不赔偿的一方会重视将来的可持续贸易。如果不打算参加将来的集市,那么他将不会支付损失赔偿。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排除偶然性欺诈是不可能的。米尔格隆等学者建立的理论模型精确地展示了信息如何被收集、传播,以及如何使信誉机制发挥作用。但是,信任仍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
米尔格隆等学者充分意识到:“无论是信誉机制,还是相关机构,靠其自身,都无法发挥作用。它们是一个完整体系的补充部分,共同保证诚实行为。”(Milgrom et al.,1990,p.19)
博弈理论的实践不能准确地解释香槟集市的运转。这样的解释既不可能,也非必需。模型已经清楚表明,需要建立制度来保护财产权,从而促进经济的运转。随着贸易的规模扩大和强度增加,私有化制度得到重视。至于中世纪晚期市场管理方面,城市也要求获得更突出的地位。在欧洲历史上这一时期末,由于民族国家的形成,政府强有力地控制了社会所期望的行为的实施。国家保留着对暴力的垄断,使得贸易管理的成本下降。为了更加清晰地解释,假设政府可以用商法同样的成本解决冲突。然后,可以避免因为从商法获取交易人过去行为耗费的金钱。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会产生重大影响。正如米尔格隆等学者的评论:“因此,我们的方法证明了国家在合同执行效力时候的重要性并不是因为提供了一种以前没有过的履行合同的方法。相反,它是为了减少安全交流成本。”(Milgrom et al., 1990, p.21)
所有权和收购权不仅仅在商业关系中十分重要。对商品所有者的保护越少,掠夺者(如果存在的话)所猎取的战利品也越丰富。在没有保护情况下,混乱状态横行,其特点是托马斯·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售卖商品的人尝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被劫掠。这些措施需要额外的花销,因此需要在保护与被抢劫之间选择。有一篇《让我们成为国王》的文章,这个文章标题来自以色列人向先知塞缪尔的请求,格罗斯曼向我们展示了国家能够以一种相较于个人生产者更低的花费建立一个保障系统。(Grossmann,2002)令人惊讶的是,这并不是因为经济规模而降低成本。后者可能是在现实发生,但是现在讨论是微不足道的。格罗斯曼指出,国家能够提供公共产品,并在确定保护的程度时,必须重视对潜在掠夺者的威慑效应。个体生产者在做出保护程度的决策时,并未考虑这一外部因素。因此,如果政府关注财产权保护,人均收入将会高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人均收入。
然而,政府通常为统治集团的利益服务。这意味着个体生产者不一定会比在无政府状态下更富裕。格罗斯曼指出,在“私有化状态”下,君主通过税收制度使统治集团的消费最大化,因此人均消费可能更高。通过垄断对财产权的保护,国家增加了税基。同时,政府收入增加。当然,这无法永远持续。因为如果政府越来越多地增加税收负担或税率τ,对越来越多的个人来说,获得掠夺者的地位就变得有吸引力。政府无法控制模型中的这些掠夺者,就会日益减少收入。因此,统治集团的消费最大化必须有一个限制。拉弗曲线说明了这一约束条件,它将对经济活动征税的税率τ与政府的税收收入T联系起来。曲线通常是如图1.1所示的倒置抛物线形状。从政府角度来说,最优税率是τ*。如果税率τ>τ*,税收收入将会下降,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可能会减少他们合法的经济活动。
图1.1 拉弗曲线
对权力和财富的追求可能引起寻租集团增加政府的费用,使其高于最优税收角度下的合适水平。这将招致公众的抵抗,便回到卡尔·波兰尼所描述的双重运动的第一个方面。在这种情境下,市场参与者会信任政府现在和将来都尊重财产权,这是极其重要的。道格拉斯·诺斯和巴里·温格斯特简要地阐述了重点,“为了出现经济增长,君主或政府不仅必须建立相关的系列权力,而且必须做出可靠的承诺”。(Douglass North and Barry Weingast, 1989, p.803)如果君主或政府在将来可能随意地提高税收,投资将变得不那么具有吸引力。然而,政府是否能有信用地致力于为人们提供他们期望的税收标准,仍然是个有争论的问题。
诺斯和温格斯特描述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如何严重地削弱了英国国王的权力。在革命爆发前,国王拥有几乎绝对的权力。人们注意到,议会对与政府开销相关的任何事都没有发言权。它的主要影响与税收法案的批准有关,这些税收为不同的目的筹集,如与敌国开战。除此之外,英国国王还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收入,所有收入中的一半来自对大量的土地所有权。出售垄断权是构成收入的一种特殊方式。专利被用来在技术进步的掩盖下减少已成型的产业,造成垄断。(North and Weingast,1989,p.820)将权力出售给私人,本质上使得目前和将来的利润承担更高的税收负担。当然,这对投资报酬施加了下行压力,导致创业活动水平降得更低。对于国王而言,也许能找到许多其他的方法获得收入。古老的“王室征发权”为国王以“公共目的”之名,用大大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货物提供了机会。而且,国王还以高价出售贵族头衔。除此之外,国王为了弥补赤字不得不大量举债,并定期对他的物品进行强制贷款。最重要的是,国王总是不遵守有关本金偿还的协议。诺斯和温格斯特指出:“王权不能尊重为借贷资金所订立契约的协定,明显地反映出他准备改变私人团体的权利,以有利于自己。”(North and Weingast,1989,p.810)
政治制度赋予国王极大的权力。他的王室特权使得王室能发布有关管理方面的公告,而无须得到议会的批准。国王付给法官报酬,因此,他能随意地任命法官。在法律冲突中,星室法庭有最终决定权,这一机构能够纠正任何不利于国王的裁决。
国王专制、贪婪的行为引起反抗和国内战争,导致君主政体被暂时推翻。在君主政体恢复后,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计划让议会中的反对派靠边站。然而,在尝试将所有权力都收归己有时,国王也攻击他自己的拥护者。这是光荣革命的序曲,最终导致推翻国王詹姆斯二世。詹姆斯二世被威廉和玛丽取代。议会战胜了王权,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削弱。此后,政府支出不得不由议会批准。通过法令进行统治不再可能。与此同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则坚固地扎根于宪法中。新的政治制度预防了英国国王的机会主义行为。按诺斯和温格斯特所说的经济受益。“政治权利被视作为反对任意侵犯经济权利而提供保护的关键要素。”(North and Weingast,1989,p.816)
尽管如此,议会中多数群体是由富裕精英和前工业时代的财富所有者组成。辉格党主持一切,而且想要将政府影响力控制得尽可能小,以保障商业利益。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相互指责中,实现了权力的平衡。因此,利益集团没有机会在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推进他们的目标。“任何追求私人收益的利益集团不得不都获得英国国王和议会的批准。”(North and Weingast,1989,p.819)
光荣革命保护了英国的财产权。但是,它是否也带来了比那个时代英国最大的竞争对手法国更高的经济增长呢?历史研究清楚地表明,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前,情况并非如此。但是,英国公共财政的情况比法国的要好得多。这是法国输掉了几场与英国的战争的原因之一。后果是影响巨大的,正如诺斯和温格斯特所提出的:“中世纪两个经济体的对比显著。1765年法国在破产的边缘,英国即将开始工业革命。”(North and Weingast,1989,p.831)然而,对于诺斯和温格斯特的思考是否真正解释了为什么第一次工业革命在英国发生,人们仍然有疑问。不仅如此,确立财产权是工业革命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可能不是充分条件。在第六章,我们将更深入地分析第一次工业革命前夕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区别。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讨论的制度是与财产权的保护有关。但是,上述研究与不同的假设有关联。因此,在阿夫纳·格雷夫著作的基础上探究制度分类学是有益的。
三、制度的协调性
参与香槟集市的意大利商人有两个主要的担忧。第一,他们不得不防备当地统治者滥用他们留在家乡的财产。第二,他们携带商品一到达集市,就希望从事某种形式的集市交易。正如格雷夫所观察到的,想要建立市场,财产权必须受到保护,合同必须得以履行。甚至,正如格雷夫所强调的,管理生产和交易的制度必须相容。
为了用更一般的术语来讨论这些问题,格雷夫引入了下列概念。强制约束制度(CCIs)决定统治者的成本和收益,这些统治者为了从经济主体那里征收财富而滥用财产权。财产权将受到保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如果经济主体在被征收财富后有可能反击。对统治者而言这意味着成本,而这将阻止他们征收财富。格雷夫列举了一个例子,“一旦征收开始,商人会带着他们的财产逃离;手工业者会增加休闲的消费或降低他们产品的质量,以此作为回应”。(Greif,2008,p.3)
在财产权受到保护时,人们建立的交换关系由合同执行制度(CEIs)决定。由于大多数经济交易本身是循序渐进的,因此对合同的强制性是不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必须有某种方式保证合同在事后得到履行。合同的强制性可以建立在私人规则或制度之上,如信誉、家族忠诚或超自然的信仰。私人的合同执行制度建立在经济主体实施的经济、社会和强制制裁的基础上。已在第二部分讨论过的香槟集市时期商法的作用,为这样的一种私人安排提供了例子。与现代宪政国家一样,公共领域中的合同强制实施(公共合同执行制度)可建立在立法基础上,并由独立法院执行。
格雷夫的分析集中于制度的相互影响。更具体地说,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公共合同强制执行制度与各种不同形式的强制约束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呢?私人合同强制约束制度会妨碍公共合同强制执行制度吗?在转向这些问题之前,找出决定强制约束制度有效性的因素是恰当的。在整个讨论中,必须牢记主要的问题是制度最终如何促进了市场的产生。根据格雷夫的观点,这一分析甚至引起了可测试的预测,而这些预测被前现代的英国、中国清朝和日本德川幕府时期(1603—1868年)的发展所证实。
强制约束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的三个主要特征。
(1)经济实力(或者“流动性”)能保障财产权,因为“流动性”对统治者意味着成本。如果这些成本过高,统治者将被阻止征收财富。
(2)强制性(或军事)权力的分配决定了谁的权利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当统治者的军事能力使经济主体(资产所有者)在受到侵害之后所做的任何反应都无效时,强制性权力就集中起来了。当强制性权力消失时,是否存在协调有着重大影响。在没有协调的情况下,每一个有军事力量的团体都能保障自己的权力。在有协调的情况下,统治者调解任何一个团体因运用军事力量针对另一团体而引起的报复。统治者的目的是维持权力的平衡。为此,统治者甚至可能发现保护缺乏强制权力的经济主体的权力非常重要。
(3)行政权力非常重要,因为统治者必须实施政策选择,包括侵害。统治者需要管理者以不同形式,如军队、税吏、封建领主、官僚、自治省或市等,来执行政策。行政结构决定了侵害财产权的成本。在行政规模最小的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保护。行政服务的授权也影响、侵害财产权的成本和收益。例如,当统治者依赖金融家的服务时,如果金融家能有效地威胁撤销服务,征收可能不会发生,正如格雷夫所发现的,“这些威胁似乎保护了16世纪哈布斯堡王朝热那亚金融家的权利。这些金融家在管理支付驻扎在弗兰德斯的皇家军队报酬方面比较有优势”。(Greif,2008,p.7)历史上关于强制性权力与行政管理结构组合的分配的例子见表1.1。
表1.1 强制性权力与行政性管理结构组合的分配
资料来源:Greif,2008。
强制约束制度是市场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是,市场的发展程度依赖合同执行制度。这将回到上面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强制约束制度是否总与公共合同强制执行制度相容?看来,并非所有的两种类型制度的组合都能产生均衡结果。如果政府的行政管理无用,引入一个公共规则的合同执行制度也许会削弱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建立合同执行制度要求建立基础架构,该基础架构其后将会使统治者从其经济主体那里征收财富变得更简单。原因在于,许多的合同执行制度向拥有强制性权力的主体披露了经济主体的财富信息,进而危及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因此,当权利仅仅受到脆弱的行政管理的保护时,市场无法通过引入公共秩序制度进行扩张。同样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强制性权力集中且流动性较低时,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更有可能破坏权利的安全性。格雷夫用下述说明归纳了这一争论:“强制约束制度在保护经济主体权利方面越有效率,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就越可能扩大市场。”(Greif,2008,p.13)表1.2总结了这一讨论,该表描述了有效供给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能力的决定因素。威慑力越大,强制约束制度在支持有益于市场扩张的合同约束制度时就越有效。
表1.2 强制约束制度对合同执行制度的有效性
资料来源:根据格雷夫的资料改编。
上面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私人合同强制约束制度会阻碍公共合同执行制度吗?当私人秩序合同执行制度有效时,引入不会削弱财产权的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仍然不会导致市场扩张。在私人合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市场仍然是地方性的,而且相当有局限性。如果市场参与者的数量仍然很少,那么通过价格信号和较低的搜索成本得到的更有效的信息,将使外部性与大规模的一般性交易建立的网络变得无效。这使经济主体选择能提供更高收益的私人秩序制度成为可能。届时统治者没有动机对公共秩序制度投资。“毕竟,创造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要求前期有沉没投资,例如,物质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本,而且要求形成对制度有效性的信任。”(Greif,2008,p.16)
私人秩序合同执行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和文化因素。更明确地说,与社会是否更“集体主义”或更“个人主义”有关。在集体主义社会里,社会关系有赖于血缘、宗族或宗教等特征。而且,这些社会团体通常被分隔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多数时候个人与他们所在群体的成员相互交流。因此,私人秩序合同执行制度表现为群体内部的规则。这与个人主义社会不同。在个人主义社会中,他们倾向于更加一体化,这意味着经济交易将主要在属于不同群体的经济主体间进行。因此,与集体主义社会相比,在约束市场主体方面,私人秩序合同执行制度,就不那么有效。因而,对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的需求在个人主义社会较高,在集体主义社会较低。
需求和供给决定了社会的制度设计。不同的平衡会带来市场制度扩张的不同结果。可以运用格雷夫提出的概念框架,探究封建时代的中国和近代英国的发展,并从中得到说明。
有关前工业时代的英国和同期的中国经济发展差异的解释以文献的形式记载了下来。正如表1.1所示,同期的中国的特征是权力集中,但是统治者并没有任其支配的能够剥削商业部门的行政手段。与欧洲相比,土地被征税,但是对贸易的征税低。在这样的环境下,使用公共合同执行制度是不明智的。事实上,这的确并未发生,因为“当权者对与商业相关的立法基础设施投资极少,而且反对法律裁决商业纠纷”。(Greif,2008,p.21)而且,儒家思想表明纠纷应当通过非正式方式解决,无须诉诸法律。因此,私人合同执行制度不支持贸易。封建时代的中国社会的集体主义结构激发了这些制度的有效性,使得活跃的贸易产生。1500年以前,中国的人均GDP明显不比欧洲人均GDP低。(Angus Maddison,1991,p.10)
正如诺斯和温格斯特所说,在英国光荣革命后,强制约束制度变得有效。因此,公共合同执行制度能在经济扩张中发挥重要作用。格雷夫将英国的发展总结如下,“在个人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只要发展中的经济制约了其私人秩序制度,那么对公共秩序制度的依靠就有助于市场扩张”。(Greif,2008,p.31)中国是否可能遵循相同的路径,对于格雷夫来说,仍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19世纪西半球军事与经济的冲突影响了清朝的制度发展。清朝皇帝加重了经济活动的税收负担,但是腐败增加,而贸易停滞。
这可能是正确的,但是早在与西方国家的冲突阻碍清朝的经济发展之前,清朝比欧洲的生活水平更高、技术更发达。问题由此产生,为什么与英国不同,在清朝没有发生工业革命。格雷夫的解释将问题归结为清朝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统治阶级享有绝对的权力,但是他们对经济发展几乎或根本没有兴趣。不可否认,清朝的经济增长仅仅是由于私人组织自己采取了合适的规则。尽管如此,这种类型的制度阻碍了大规模的发展。格雷夫将这一问题总结如下,“从商业领域来看,确实是国家在商业领域的相对缺位阻碍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引起了不同于欧洲的制度变迁”。(Greif,2005,p.767)
遵循理查德·利普西、肯尼思·卡劳和克利福德·贝克尔(Richard Lipsey, Kenneth Carlaw and Clifford Bekar,2005)的做法,我们引用著名的中国专家钱文源的观点,以说明传统中国社会的运转。(Wen-Yuan Qian,1985,pp.103-104)
在古代中国,领土统一下的专制制度被有效地遵守,而且与一个同样统一的意识形态控制制度共生结合起来。其哲学精神是内省,学术范围受到官方的限制因而仅仅是政治伦理性的,而且它的基本态度是阻碍创新性实践和理性主义探究。这样的政治意识形态状况与充分体现在封建割据、国家间竞争和宗教争论中的欧洲多元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阻碍了新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使其无法快速发展。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问题(Lipsey et al.,2005,pp.285-286)。15世纪初期,明朝政府在所有的造船厂里建造超过2 100艘适于航海的船只,远远超过欧洲相同部门的生产能力。大规模的舰船被派往亚洲的数个目的地。这些航行的目的是使中华文化广为传播,同时向“外国人”展现皇帝的荣耀。不可否认,这些远征队随船携带货物,但是这些货物只是作为礼物,并非用来交易。随后,朝贡贸易开始,但是这些贸易尝试很快就被终止了。大臣鄙视商业,想尽可能地避免与“外国人”接触。自1500年后,严禁制造桅杆超过两根的船只。25年后,统治者甚至命令拆毁所有适宜航海的船只。这一例子同时表现出了封建时期的中国的成功与失败。一项伟大的技术运用并不会引起经济的累进式发展。同样,知识的发展也是如此。在缺乏学校和图书馆的情况下,没有什么能为科学发现提供一种集体记忆,来保存科学发现并使之实现累进式发展。(Lipsey et al.,2005,p.282)这也意味着学者从皇室法庭的反复无常中得不到庇护。控制所有意识形态的古代皇权制中国,甚至不允许现代科学的发展。因此,缺乏与发生在英国的工业革命所需的智力基础。
回到格雷夫的分析,还有一个假想值得关注。格雷夫表示,有助于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和强制制约制度会推动统治者建立政治集会,借助于此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各种团体具有政治影响力。这样的民主制度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因为与商业团体的交流和谈判比解决冲突要花费得更少一些。正如格雷夫所发现的,这样的猜想令人关注。“市场发展要求合适的政治制度,市场的扩张会带来政治发展,这样的观点过于简单。市场和政治制度共同发展,反映出强制约束制度与合同执行制度之间不断变化的相互作用。”(Greif,2005,p.729)我们将在第八章再回到这个问题。
四、评价
传统上来说,贸易一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在交易环节,很多事情都可能出现偏差。通常情况下,商品的交付和付款并不是同时发生的。集市上不能总是充分确定商品的质量。有时,只有当使用时才能发现商品的真实价值。一方授予信用就意味着另一方将履行义务。简言之,如果买卖双方的物理距离过长,而他们彼此互不相识,大量的管理是必要的。有时,中间人(体)的参与是有必要的,以使交易成为可能。尽管如此,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内在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交易的特点是重复。无论现在和将来,相同的经济主体会面即完成一次交易。当然,信用机制将提供公平交易。若一方无法履行自身义务,其应被处罚。而且,人们不愿意与任何一个骗子继续交易。然而,信用均衡并非独一无二。一个交易主体受到惩罚前被允许犯几次错误?如果交易极其赚钱,排他状态能维持吗?如果交易发生在不同时期、不同人之间,问题将变得更加繁杂。那时,为了让信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信用应当可转换。但是,即使其他人确实是受损一方,每个人都愿意接受惩罚吗?因此,如果利润高的话,拒绝接受的诱惑很大。
过去,团体做出各种安排(制度)来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关于一年一度的香槟集市期间商法的作用,我们已经在本章讨论过这个问题。用格雷夫的术语来说,这些规定象征着私人秩序合同执行制度。这样的制度对“委托-代理”问题可能也会有所帮助。格雷夫指出,11世纪时,马格里布地区的部落从他们自己的圈子中任命海上贸易代理人。至于欺诈,每个人都有清楚的认识。这一制度运行良好,即使与市场决定的征募相比,代理人的征募成本更高一些。私人合同执行制度的缺点在于这样的事实,即惩罚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效力。相反,无论其是如何组织起来的,政府对暴力都有垄断权。因此,解决与大规模贸易有关的问题与纠纷需要公共合同执行制度。政府机构掌握的立法、审判和制裁执行,都是这些“公共秩序”合同执行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如果有人请求政府的援助来管理贸易,那么他将冒着将特洛伊木马搬进城的风险。谁来监督政府呢?(谁来监管守门人呢?)假设存在一个政治团体,旨在从商人那里攫取最大数额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政府事务将不那么吸引人。无论如何,财产权的保护和统治集团消费最大化将是相容的。在本章讨论过的格罗斯曼的模型中,财产保护旨在抵制掠夺行为。模型中,政府能比分散的生产者(无政府状态)以更有效的方式实施保护。即使统治集团的消费水平实现最大化,每个人仍然比无政府状态下更富裕。此外,引入公共合同执行制度是以这样一个观点为依据的,即政府能比私人部门以更有效的方式保护财产权,通常来说,这一假定是成立的。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抵抗攫取更多财富的诱惑。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投资变得不那么有利可图,私人组织的获利将受到制约,经济增长受到阻碍。
用格雷夫的术语来说,这时需要强制约束制度将获利保持在界限之内。在现代民主社会,人们有权假定这样的制度是存在的。在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极大。在这种状况下,财产权得不到保护。我们已经在本章解释过,基于诺斯和温格斯特的观点,在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和议会如何相互保持平衡。这是否为60年后的工业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不可能得以确切说明的。但是,与中国清朝的制度设计相比,英国的制度设计更有利,这是十分清楚的。
伴随着工业革命发展,市场体系显著扩张。经济将其与社会分离开来。一个“自我调节的市场”随着与以前不同类型的社会而产生。波兰尼将这一发展称为“大转型”,但是,根据波兰尼的观点,不受限制的市场力量会引起混乱。将所有物品都转变为可交易的商品是不可能的。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被称作“虚拟商品”。这些商品要求在市场经济中有合适的制度。可以预期的是,如果市场力量会引起对人的财富的剥夺和社会的倒退,那么这些制度将在民主社会得以实施。“社会的自我保护”是波兰尼的理论中不可避免的双重运动的一部分。
波兰尼所提出的社会特征与格雷夫发现的个人自由权与统治者潜在压迫之间的对立极其相似。话虽如此,波兰尼与格雷夫观点的差异同样值得注意,这可从表1.3中推断出。格雷夫讨论了资本主义之前独裁时期的这些问题。那时的主要问题是保护商人的财产权,政府的剥削应当被制止。同时,必须创造公平交易的必要条件。适当的制度(强制约束制度与合同执行制度)混合应当能达到所期待的效果。在英国,能促进市场大规模扩张的混合制度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前夕已经实施了。但是,正如波兰尼所强调的,随后出现的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了新问题。本质上,“自我调节的市场”(self-regulating market,SRM)是一个乌托邦。市场无法处理所有的事情。社会不得不自我保护(Society has to protect itself,SPS),以避免被剥夺或倒退。从广义上来说,民主为公民纠正错误以及保护自己创造了条件。除了政治制度外,私人的法律安排也很重要。例如,雇员和工会可以在已实施的法律制度内围绕管理问题谈判。但是,高度的管理(保护)可能会使经济扩张变得缓慢。这将会引发抗议,甚至可能导致冲破管制。因此,资本主义与民主之间的矛盾有其自身独特的作用方式。就经济制度设计来说,这都会引起一系列连续重复的运动。在随后的文章中,我们将更详细地讨论这些运动。
表1.3 格雷夫与波兰尼的观点对比 经济增长新动力(套装共1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