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限制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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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公众参与环境威权主义理论批评普通民众对充满专业性知识的环境问题不一定能很好地理解,过多的公众参与可能造成效率低下。因此,提出应该限制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依靠一些“生态精英”(eco-elites)和环境专家来作决定。在中国的地方环境政治中,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反馈的过程中都没有为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制度途径,但这并没有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相反,公众参与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环境政策在地方层面的执行。
环境政策制定中因为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导致“公共利益行政化、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党控制下的有限多元主义模式下,绝大多数具体的政策制定权都碎片化地分散在国务院的十几个部委之中,常常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出台互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公众利益处于“被代表”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环境政策冲突性与模糊性相结合的特征,不利于政策在地方层面的执行。
对政策执行结果的监督反馈是一个封闭的自我监督系统,公众参与在各项体制内监督与反馈机制中被边缘化。本书的第五章讨论了地方人大、政协监督、党内纪律检查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信访监督都难以为公众参与提高有效的制度渠道。中国环境政治中对于政策执行的监督与反馈面临一个巨大的悖论:既需要公众来监督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又担心这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威的挑战,因此不得不限制公众参与。
此外,在一些大型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缺乏有质量的公众参与。这虽然在短期内提升了决策效率,但具体执行中的代价难以估计。一些经过各级政府批准的“合法”工程项目,不得不因为当地居民的大规模反对而暂时搁置。以反对“PX”化工厂和垃圾焚烧项目为代表的维权型公民环境抗争的大规模爆发,与政策决策中公民参与渠道的缺失密切相关。地方民众不只是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健康权,更通过抗争的方式追求公民的参与权。 中国地方环境政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