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多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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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的中央集权
环境威权主义理论认为,环境是跨区域流动的,更多的中央集权可以减少地方自治造成的“各自为政”问题。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环境保护负总责,这体现了中国环境政治系统的某些地方分权化特征。但是,中国环境政治不存在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地方分权”,表现出明显的中央集权特征。《环保法》只笼统地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环境保护负总责,至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分工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受限,中央政府可以随时收回地方的某些权力。环保的责任分给地方,但权力和资源上收中央的趋势越发严重。
环境保护的财政体制突出体现了事权下移、财权上收的财政集权模式。中央政府公共预算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绝大多数由各部委以“项目”的方式进行分配和管理。申请程序复杂,过程漫长,缺乏透明性,公平性受到质疑。层层审批、检查、审计,需要地方政府过硬的“跑部”(公关)能力,包括获取政府信息的能力、关系与资源的能力、政治机会结构等。跑项目过程中的寻租和腐败不可避免。过度的财政集权不仅限制了地方政府环保投入的能力和兴趣,而且不利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政府间关系来看,目前中国环境政治系统还受制于传统单一制国家中央—地方关系中“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刻板观念,没有跳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二元对立的范式。中央政府的角色是政策制定者,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宏观层次的环境政治话语、价值、理念、法律法规和政策工具;而地方政府的角色是政策执行者,负责政策的实施,将中央政府的政治话语、法律和政策转化为具体的环境效果。但是,由于权力和资源过分向中央集中,中央政府在要求地方政府执行其环境政策时,不一定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中央请客,地方买单”;“只给政策不给钱”;“税收交给了中央,污染留在了地方”的情况一直困扰着地方的环境治理。由此可见,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部分原因就是过度的中央集权。在这种背景下,试图通过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来纠正地方环境政策执行问题的设想将陷入集权—分权的怪圈难以自拔。 中国地方环境政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