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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国骂” 冯友兰
到南方跑了一趟,本星期到京,继看到徐文台先生的《“国骂”的另一解释》(《现代评论》五十二期)。徐先生对于我的《“国骂”》(同上四十三期),有所批评:我不免再说几句回答的话。
“国骂”之名,是鲁迅先生的创作。我的《“国骂”》之文,不仅解释“国骂”,不过以鲁迅先生所创作之好玩的名词作标题而已。我说:“在中国语言中,含性欲意义的字眼甚多,以之骂人不过其用处之一而已。”以下而又略举几条用处。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国语言中,含性欲意义的字眼这样多,用处这样广?
我那一篇短文所说,就是这个问题的答案。徐先生不以为然,另外提出一个答案。现在我们把徐先生的答案,提出研究。
徐先生说:“社会上道德的最高标准;视‘性欲’为极其卑污恶浊的行为和言语,世界上的一切,要以此为最卑劣的东西。骂人自然越卑劣,越污浊,便骂得格外刻毒。人们遂不期而然地拣到了它—含有性欲意义的名词。”把我们所视为最坏的行为加于我们所恨的人或物上,本是“人们所不期而然”的。这确是“极其明显的道理”。不过以“国骂”骂人,与骂人“卖国”或“反革命”不同,是要把自己也加入在内的。例如“我□他妈的□”,其中有“我”在内;有仅言“他妈的”者,乃省文也。如谓以国骂骂人,乃以卑污的行为加于其身,则岂不连自己也骂了吗?但关于这一点,我们又可说,照习惯,在性欲行为中,男子总算是占便宜的。例如丘八强奸了妇女,在丘八不算受辱,在妇女则算受辱。因此我们要口头上辱一人时,即口头上辱其家人。这也很可解释得通。鲁迅先生的解释,本来也就含有这个意思。
不过这虽然可以解释含性欲意义字眼之第一用处(即我所谓因恨怒而用),但却不能解释其他用处(即我所谓因玩耍及因附带而用)。我们本来就说这些字眼可以“或表惊异,或表感服”。徐先生又举出了实例。我们对于所恨者,固可以卑污的言语辱之,但我们对于所赞美者,为什么也要加之以“比‘他妈的’格外来得凶”之话呢?而况且说时还要“嘴略开成微笑的神气”!我们固然可以说这是由于嫉妒心之无意的显露,不过如此则又要用徐先生所认为“不可捉摸”的“观世音菩萨”—下意识了。
我早上起来,看见院里,街上,房上,都是湿的。我说这是由于下雨。有人说:这“绝不是”由于下雨,街上之湿,乃由于清道夫之洒水。街上之湿,固可以由于清道夫之洒水,但同时院里,房上之湿,又怎么解释呢?徐先生之批评我,毋乃类于此罢?
在常识上或科学上,我们常用假设法去解释事实。一个假设,若能解释事实,便是真的。除非我们已经得了更能解释事实之假设,我们无需原来的假设之必要。析心术派心理学之下意识说,能解释许多事实,许多徐先生所谓“不可知,奇异,难以解释的心理现象”。而且依他的假设治疯狂,也有效验。我以为除非有人已经得了更满意的假设,我们无废去下意识之必要。反对析心术派的人诚多,但据我所知,析心术所能解释之事实,他们还大部分不能解释。所以下意识说,还不见得就是“无物”哩。
行为派的心理学将来若也能解释那些“难以解释的心理现象”,我们当然不用下意识说。有人若能以别的更满意的假设解答我前文所提之问题,我当然放弃我的解释。大家都以求真为目的,谁要玩什么“逃而遁的枪花”呢?
(原载1926年1月30日《现代评论》第三卷第60期) 话亦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