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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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2014年,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广州市法制办起草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于8月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5日出台,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广州市制定出台《暂行规定》,旨在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培养尊重法律的理念;二是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模范守法的良好形象。
《暂行规定》循序渐进,推行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行政机关的规定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考虑到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数量。
《暂行规定》实行原则与具体相结合,次数与数量挂钩。鉴于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的多样性,无法统一具体标准,在参考各地做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一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是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另外,为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暂行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暂行规定》完善考核机制,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暂行规定》在第十三条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2014年9月13日,海珠区交通执法分局局长卢汉明就姜某不服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出庭应诉,成为《规定》出台以来广州市首例“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其出庭应诉的经验值得借鉴:一是区局负责人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工作,要求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应诉准备。二是充分发挥区和部门法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功能,传授庭审经验。三是抽调具有丰富法律实战经验的同志和分局执法检查、案件处理人员组成案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四是认真审查现场笔录、录像和询问笔录等各种证据材料,审查分局向当事人出具的全部法律文书,把关证据、依据和程序,起草答辩状,查找相关法律条文。五是区局负责人根据案件审核小组的意见,反复研究案情和法律条文,审定答辩状亲拟案结陈词。
(撰稿:郑丹虹;编辑:李玉平) “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