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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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党的纪律处分
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要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党纪处分不同于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对自行脱党或要求退党者除名;也有别于对违纪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的党员采取的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如责令停止违纪行为、口头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纪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如预备党员犯了错误,可据具体情况,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一、党纪处分的种类及依据
按照党章规定,对违纪党员要根据错误事实、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是党内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是在工作上的一时疏忽,偶尔违纪,或虽属思想品质方面问题,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依据党的政策衡量,既不能免予处分,又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高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适用于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党员,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的严重,但还够不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晋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的原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和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3)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党的纪律处分中的一种较重的处分,适用于错误性质严重,已不具备继续担任党内的领导职务,但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这里所说的党内职务,是指党员在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各级党委的委员、副书记、书记,党组成员以及党员在党的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到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是指党员所犯错误严重,但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需要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便于组织考察。
给违纪党员以留党察看处分,可据其错误的严重程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应按时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开除其党籍。对于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但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可延长察看期一年,延长察看期满后仍不能恢复党员权利的,则应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5)开除党籍。这是党内最重的处分,适用于错误极其严重,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及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以后,如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重新吸收其入党。
“清除出党”不属于党内纪律处分,而是一种组织措施,主要是针对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三种人”和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而言。被清除出党的不准重新入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党的纪律处分的依据
对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错误事实、本人态度、一贯表现。错误事实是处分党员的最主要依据,指的是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违纪言行。本人态度指的是犯错误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表现,这是从轻或从重的参考要素之一。一贯表现主要是区别初犯、偶犯,还是屡犯,这也是从轻或从重的考虑要素之一。
上述三个方面中,最主要的是错误事实。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的就是错误事实准确无误。其内容包括:第一,政治上、纪律上的评价。第二,时间、地点。时间具有时效、量纪的意义,把时间联系起来,还可以看出初犯、屡犯,地点也不可忽视。第三,情节、手段。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变化、经过和具体情况、具体方法,它可以表明当事人所犯错误的程度,还可以表明错误性质的细微差别。第四,后果。指的是事情的危害和影响,具有量纪的意义。第五,责任。指当事人要承担的过失,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等。第六,错误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这对于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具有重要意义。
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是从轻或从重的参考要素。从轻或从重的含义,是指在党章规定的五种纪律处分的量纪幅度内,对具备从轻条件的给予较轻的处分,作出较为宽容的处理。如:承认错误态度好,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初犯、偶犯、过失等。但从轻不是宽大无边,轻描淡写,一般是可开除可不开除党籍的,留在党内考察;处分可重可轻的,从轻;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免予处分。从重、从严与从轻、从宽相反。从重、从严的条件是:后果严重、手段恶劣、转嫁他人、抗拒检查、打击报复、执法犯法、监守自盗等等,从严的含义不是处分得越重越好,而是指应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不能宽容。
二、对违纪党员处分的工作程序
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区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一)对党员处分的工作程序
(1)调查核实,草拟处分决定。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然后,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3)召开支部大会表决。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其程序大致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作出决定。进行表决时,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决定,受到处分的人也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4)材料整理上报。处分决定形成后,应交受处分的党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党支部应注明。上报的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
(5)宣布执行,通知本人。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同意的,自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如本人无理取闹,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履行的手续
党支部在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按照要求写好党员的处分决定和严格执行党员处分的审批手续。
1. 党员的处分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2. 对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均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应分别不同情况,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是上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上级党委批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果是上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本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部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部门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在特殊的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指如下几种:一是工作机密程度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二是因为党的组织瘫痪,或因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同志有直接牵连,难由该组织执行纪律。三是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委会批准。四是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受理的一些重要案件。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党的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三、执行党的纪律应注意的问题
(1)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2)要重事实,重证据。实事求是地定性、结论,严禁逼、供、信。
(3)给党员纪律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和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都要依据党员违纪的事实,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严禁个人处分党员。
(4)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诉,并允许别人为其辩护。处分决定及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诉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5)发现处理不当或处理错了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认真纠正。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如果违反了党纪,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有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有的可延长预备期(一年),有的则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章规定的五种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
(6)原来行政职务较高的离休干部,如果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仍按原来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原来是一般行政职务的退休干部,如果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由他现在所在的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如果退休干部退休后离开了原工作单位,其组织关系转入了另一个支部,如果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处分时,应由他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当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7)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死亡,或者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开除党籍;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8)党员违纪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组织和纪律机关可以提出建议;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深度思考】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是如何规定的?
2. 处分党员违纪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3. 如何切实保证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 党支部工作手册(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