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党支部纪检工作务必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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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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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基层党支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的纲领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重要保证。党支部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应努力做好党纪教育工作和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工作。
第一节
党支部纪检工作务必从严
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纪律,是建立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之上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党按照党的政治纲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及党在各个时期工作的需要而确立的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为规范。它是党的事业蓬勃发展的保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党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国内外情况更加复杂,考验会更加严峻。因此,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中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基层党支部必须高度重视纪检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纪、党规。
一、党的纪律
(一)党的纪律的内容
党的纪律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员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是最重要的纪律。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最重要的也就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就是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方面的纪律和规矩,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应当受到的相应党纪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用各种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军史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在党内组织或参加秘密集团、组织或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或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都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指有关党的组织生活方面的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严密组织体系和高度组织性的党。党的组织纪律就是适应着党组织工作的需要、规范党的组织工作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或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或者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申诉等进行压制以及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以及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或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或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都必将受到党纪的严惩。
(3)廉洁纪律。清正廉洁,是与贪污腐败相对立的一个概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党员干部明知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而未予纠正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而拒不纠正的;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或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者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或者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或者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决定、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者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以及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上述行为都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提高自控能力,主动接受监督,保证自身的清正廉洁。
(4)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规矩和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或者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或者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以及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都是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行为,必须在工作中加以防范。
(5)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指党员干部的工作面貌、工作态度。通俗地讲就是对自己应当做的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标准认认真真地做,并力争做到最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或者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或者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或者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走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或者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或者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或者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
(6)生活纪律。生活纪律指党员干部在家庭和社会生活过程中应该遵守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这些都是违反党的生活纪律的行为。必将受到党的生活纪律的严惩。
二、党内法规
党章写入“党内法规”的概念,这表明我们党对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新的更加深刻的认识。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政治工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来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概括地说,党内法规是省级以上的党组织、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它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的具体化。
三、党支部的纪检工作务必从严
(一)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纪、党规
执行和维护党纪、党规,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严明党纪、党规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成功的经验和优良传统。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法规,维护党纪党规的尊严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执行和维护党纪党规方面肩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首先,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纪党规摆到支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作大事来抓。其次,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使每一个党员都能自觉遵守纪律,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再次,要带领广大党员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认真纠正不正之风。最后,要对违反党纪党规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坚持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真正做到有纪必依、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总之,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务必从严。
(二)党支部纪检工作失职必须加以追究
党支部如果在纪检工作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党支部维护党的纪律,一方面要对党员经常进行正面教育,防微杜渐,把违纪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严肃党的纪律,对一切违纪事件必须及时加以纠正和严肃处理,做到违纪必纠,赏罚分明。党支部如果忽视了这个问题,忘记了自己的重要责任,对各种错误倾向听之任之,对违法乱纪行为不闻不问,就会败坏党的作风,危害党的工作,影响党群关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这是一种失职行为,应当追究,不然不足以严肃党纪。
对由于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由该支部领导班子承担主要责任外,也要按照作出和执行错误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不能因为错误决定是集体作出的而不追究个人应负的责任。但在执行这种纪律处分时,应与纯属个人犯错误有所区别。 党支部工作手册(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