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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义”意味着“功效”“合宜”

多极亚洲中的唐朝 王贞平 4383 2021-04-0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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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义”意味着“功效”“合宜”

  唐廷经常宣称,其对外政策目标是使德义远播。它还宣称,本朝的外交成就之所以远超古人,正是因为把“德”和“义”作为国家行为的准则。627年,刚刚登基的太宗便宣布:“朕虽以武功定天下,终当以文德绥海内。” 636年,他下令赦免反叛的吐谷浑部落,并在诏书中表示:“文德怀远,列圣之弘规。兴亡继绝,至仁之通训。”他在《金镜》一文中写道:“理人必以文德。”

  太宗有关“德”“义”的言论,为他的对外政策涂上了一层炫目的道德色彩。但唐廷实际上是否依据“德”“义”这样抽象的道德原则处理对外关系,则是有疑问的。例如,唐廷只是在东北、北方和西北的军事行动胜利之后才开始将“德”作为政策指导原则。而且,唐廷只有在自身实力较强,与弱小、友善的邻居打交道时,才有可能践行“德”“义”的原则。实际上,唐曾经数次被迫以武力抵御强邻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德”“义”毫无用处。更有甚者,当唐朝实力羸弱,面对内外敌人束手无策时,唐朝皇帝还不得不寻求外部援助或保护。这就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矛盾现象:一方面,中亚和东亚诸势力的实力对比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唐廷官员固执地坚持以“德”“义”为原则处理外交事务。这种现象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德”“义”在唐代外交中到底意味着什么。当我们试图了解古代中国对外关系时,史料中的“德”“义”的真实含义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不需要面面俱到地讨论这两个字的全部意涵,只需探讨它们在具体语境中的含义以及如何翻译它们。

  “德”通常指令人敬佩的行为所体现出的优秀道德品质。“德”可以被翻译为“virtue”,它们的含义相近。“吉德”一词就是例子,它指孝敬忠信等良好行为。“德”用在皇帝身上时,通常用来形容这位君主仁慈、有感召力、有智慧。632年,魏征在向太宗进谏时说,如果太宗能“焚鹿台之宝衣,毁阿房之广殿,惧危亡于峻宇,思安处于卑宫”,百姓就会认为他是一位德行高尚(“德之上”)的君主。魏征认为,皇帝如果能以身作则,厉行节俭,便可以“神化潜通,无为而理”。不过,在他看来,太宗也有可能被百姓视为德行稍逊一筹(“德之次”)的君主,因为太宗现在“宫观台榭,尽居之矣;奇珍异物,尽收之矣;姬姜淑媛,尽侍于侧矣”。尽管如此,太宗仍然有可能令百姓满意,只要他能“除其不急,损之又损。杂茅茨于桂栋,参玉砌以土阶。……常念居之者逸,作之者劳”。魏征认为,太宗的平易近人将使“亿兆悦以子来,群生仰而逐性”。但是,倘若太宗“不慎厥终,忘缔构之艰难,谓天命之可恃,忽采椽之恭俭,追雕墙之侈靡”,那他肯定会被百姓视为德行低劣(“德之下”)的君主。更为重要的是,在“帝德”这个具体语境中,仁慈的君主必须将上天的恩德传布到人世间,通过有效的政策展现自己的内在美德。实行这样的政策要求皇帝有很高的素养,这些素养在古代文献中也被称为“德”,皇帝应有“九德”(“心能制义曰度,德正应和曰莫,照临四方曰明,勤施无私曰类,教诲不倦曰长,赏庆刑威曰君,慈和遍服曰顺,择善而从之曰比,经纬天地曰文”)。一位皇帝如果具备这些出众的素质,就能恰当地运用道德、教化、武力等手段治理百姓。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德”的要义是功效性,因此它成为初唐朝廷处理内政、外交问题时最合适的指导原则。李延寿对“德”在外交政策中的作用概括如下:“夫无德则叛,有道则服。”

  在政策辩论中,“德”还有另外一种含义,即“得事宜也”,“德”与“得”是同音通假字。“德”在这里的意思是,君主和大臣可以运用“德”的力量妥善处理各种事务,以暴力或和平的手段说服他人。例如,唐廷在639年颁布的诏书中便以“德”为攻打高昌国辩护:“命将出军,王者成定乱之德。”因此,在政策讨论的语境下,“德”最好翻译成“in virtue of”“efficacy”或“power”。

  常与“德”连用的“义”通常被译为“righteousness”。但“righteous-ness”具有很强的道德意味,这与唐代外交语言中的“义”有所不同。“义”与“功效”是同义词,与“宜”是同音通假字。“义”的核心含义是在某个具体场合采取某项行动的合宜性。所谓合宜的行动是指该行动符合当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地位。没有任何普遍的道德观念可以判定某人或整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合宜。例如,唐对外用兵也可能是合宜的,如果征讨的对象是某个拒绝履行义务的属国,或者它骚扰唐边境,抑或它一贯与唐为敌。

  其实,自古以来,“宜”一直是政策制定者主要考虑的因素。依据功效(“德”)、合宜(“义”)的原则制定对外政策是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因为这种政策不仅符合国家利益,也能为相关各方带来好处。一些思想家指出,“利者,义之和也”, “义,利之本也”, “以义生利”,“以义为利”, “以义建利”。一些政治家认为,“义”是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国家的存续至关重要。合宜的行动因而是赢得战争的一种手段(“战之器也”)。

  制定政策时的合宜性,指君主应依据具体情况处理问题并造福百姓。他必须“以义制事”。举例来说,他应该允许习惯寒冷天气的百姓住在北方,习惯炎热天气的人住在热带;对百姓发号施令时,应确保这些命令不违农时,不干扰农业生产;面对域外之民,应该“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太宗称这种能力为“众欲斯从,是名敦义”。

  在外交活动中追求功效和合宜,必须以对域外百姓及其生活方式的了解为基础。唐朝的四邻多为游牧或半游牧民族。他们随季节迁徙,逐水草而居,与定居的唐朝农民接触不多,只是偶尔以牛马换取生活必需品。但是,当游牧民族遭受重大灾难无法维持生计时,情况就会发生重大改变。干旱和暴风雪会导致牧民赖以生存的牛羊大批死亡,迫使他们骚扰唐边境村庄以获取食物。部落联盟内部激烈的权力斗争以及部落之间的征战,往往使失败一方南下寻求唐朝的庇护。唐和四邻由此形成了一种连锁关系。

  唐朝君臣十分清楚这种连锁关系。尽管他们常常用带有负面色彩的“蛮夷”一词指称四邻,但他们对其语言、意图和对唐的态度多少有所了解。唐朝官员知道,自古以来中原王朝就与“蛮夷”有着密切的关系。“蛮夷”受圣王德化的影响,成为中原王朝防御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当中原王朝君主的权威因内乱而遭到削弱时,北方的“狄”和西方的“戎”开始对中原抱有敌意,而南方的“蛮”和东方的“夷”仍然相安无事。四邻对中原王朝的不同态度,并不仅仅取决于各自军事实力的强弱,更多的是特定地理环境的产物,而且轻易不会改变。中原王朝不可能不与“蛮夷”接触,他们将永远是内地百姓生活方式的一部分。那些地理位置和文化各不相同的游牧部落或国家,会根据情况进犯或撤出中原。因此,中原王朝和四邻的互动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如果唐朝实力较强,唐廷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就有选择的余地。唐君臣会权衡、讨论应当如何妥善处置“蛮夷”。才华横溢的太宗宠妃徐惠在648年的一份奏章中总结了内外政策之间的复杂联系以及它们对唐朝国运的影响。她写道:“地广非长安之术,人劳乃易乱之源。”魏征也持同样的看法。他以隋朝为例告诫太宗,野心过大但考虑欠周的内外政策是这个强大王朝覆灭的主要原因。隋廷的鲁莽举措(“动”)最终导致其灭亡。与此相反,唐慎重行事,正逐步实现内部稳定。深谋远虑的唐朝大臣认为,他们的职责就是建议皇帝避免意气用事。魏征便是一个例子。

  魏征为使太宗不要做出不明智的举动,向他提出了“十思”的谏言。“十思”强调君主应改善与臣下的关系,厉行节俭,保持谦卑。其内容如下:“见可欲则思知足以自戒,将有作则思知止以安人,念高危则思谦冲而自牧,惧满溢则思江海而下百川,乐盘游则思三驱以为度,恐懈怠则思慎始而敬终,虑壅蔽则思虚心以纳下,想谗邪则思正身以黜恶,恩所加则思无因喜以谬赏,罚所及则思无因怒而滥刑。”这些睿智的建议得到了皇后的赞赏。她称赞魏征“实乃能以义制主之情,可谓正直社稷之臣矣”。

  唐朝大臣认为,审慎、克制地处理外交事务,维持唐与四邻的和睦关系符合唐朝的根本利益。他们认识到,若想与四邻和谐共处,就要“畜之”,要给他们生衍繁息的空间,不能将其逼入绝境。唐应试图理解“蛮夷”的志向和需求(“达其志,通其欲”),他们希望与唐贸易、通婚,有时想称臣于唐。唐朝官员基于这样的认识,发展出一种外交思维模式,兼顾相互的一己利益、合宜性、功效性、“德”和“义”。这些奉行实用主义的政策制定者主要考虑的是对外政策会给唐朝带来怎样的影响。但他们也知道,为了与四邻和平共处,唐朝的外交必须使参与各方全都感到满意。只有国际社会各方均能实现相互的一己利益,唐才能真正获益。不仅如此,在外交中依照相互的一己利益行事也是符合道义的。它兼顾了唐与相关各方的利益,因此是体现了“德”“义”“宜”原则的国家行为。唐廷官员认为,外交思想中的“德”“义”“利”并不是必然冲突的,他们能够通过实行合宜的政策,使三者相互协调。

  唐廷官员在道德性和实用性两个层面上使用“德”和“义”两个概念,极好地体现了辩证思维。对他们来说,外交语言中的“德”和“义”并不是意识形态或道德原则的空洞陈述,它们是相关各方追逐相互的一己利益的具体手段。唐廷经常引用儒家道德观为自己的对外行为辩护,但它对一项政策的最终评价标准其实是建立在对相互的一己利益以及合宜性的仔细评估之上的。 多极亚洲中的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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