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义:两个互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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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与义:两个互补的概念
孔子是第一个批评诸侯贪得无厌地追求私利、权力、财富的学者,他认为这是中国所有问题的根源。他试图用德和义来遏制人们攫取私利的冲动。在他的道德体系中,德和义是绝对原则。
孔子作为哲学家,强烈反对将任何对利益的考量作为其道德体系的基础,以维护其纯洁性。但他同时也是改革家(孟子称孔子是“圣之时者”),深切关心现实问题,决意用自己的学说改变中国。孔子承认对利益的渴求是人性的一部分,他认为国君有责任使百姓富足。同时,他希望人们以合乎道义的方法追求利益。他告诫人们不要自私自利,敦促他们在面对有利可图之事时要首先想到“义”,不能舍义逐利。因此,孔子的学说有内在与外在两种价值,内在价值强调“德”“义”是该学说的根本道德原则,外在价值是指该学说能充分阐述和包容百姓与国家之间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一些与孔子学说相关联或从儒家派生出来的思想流派同样持这种看法。
孟子同样十分关注各诸侯如何用合乎“义”的手段为本国谋利。他建议梁(国都在今河南开封)惠王在处理内政与外交时不要公开宣布以逐利为目标,更不要宣称逐利是唯一目标。这样做不仅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在政治上也是不慎重的,只会引起其他诸侯的反感,反而对本国不利。在国家事务中以“义”为原则,才能给国家带来利益。只有国君、大夫、百姓全都按照“义”的原则行事,国家才能兴旺发达。
墨子(前470—前391)及其门生对“义”和“利”的看法又有所不同。该学派以实用主义的态度看待忠、孝、德、义,认为这些观念都是获取利益的具体手段。他们主张,价值判断的终极标准是对国家、百姓是否有利,因此只有对国家有利的政策才是合理的。同时,墨子对义、利关系的看法具有深刻的普遍性。在他的哲学里,“利”不是指一人或一国的私利,而是一国百姓乃至各国百姓的集体利益,这就是所谓的“相利”。这个概念衍生自墨子另一个广为人知的观念“兼爱”。如果一个人按“相利”“兼爱”的原则行事,他的行为就体现了德与义,墨子宣称这就是古代的圣人之道。他基本上同意孔子及孟子的观点,即“义”应该是处理个人利益的原则。
荀子(活跃于前298—前238)的学说也在某种程度上统一了“德”和“义”这两个概念。在他看来,“义”不再是抽象的、绝对的道德原则,而是一种意识形态工具,帮助人们在迅速变化的社会中实现个人根本利益。荀子阐释的一个重要观点是,逐利的欲望和对道德的偏好都是人性的一部分。圣王不应试图泯灭逐利的欲望,而应教导人们认识到对道德的天生偏好有利于实现他们的根本利益。生活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的人,并没有忽视个人利益,他们只是相较于利益,更偏好道德。每当遇到有利可图之事的时候,他们首先会充分考虑相关的道德问题,然后再决定该如何行事。荀子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对荀子来说,道德价值观(仁、义等)为个人和社会带来秩序。道德与利益的统一性构成了孟子“先义后利”这一著名论断的基础。
孔子、孟子、墨子和荀子显然都不认为“义”和“利”是完全互斥的,二者可以相互包容。这一思想传统也体现在唐代的外交思想中。 多极亚洲中的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