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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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正
第一节 何谓“公正”
“公正”同“公平”和“正义”是相近的概念,想把三者从语义上完全区分清楚,大概是徒劳的。本书主要使用“公正”的概念,以涵盖“公平”和“正义”。美国政治学者罗尔斯的名著《正义论》(A Theory ofJustice)中justice被译为“正义”,而另一位美国学者桑德尔的名著《公正:该如何做是好?》(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中justice却被译为“公正”。两种不同译法,正说明中文里的公正和正义两个概念相通。至于英文中fairness(公平)同正义或公正有何区别,不妨去读罗尔斯的另一部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公正在中文中含有不偏不倚、正当、恰如其分等意思。公正在古今中国都是一种重要的“善”,是当下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理念之一。在中国古代,公正主要用于评价人的道德和行为,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做“正当”的事。在古代汉语中,“公”与“正”经常分开使用,“公”一般与“私”相对应,超越个体性,含有公共性。《吕氏春秋·贵公》有言道:“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这里的“公”,实际上是公正的意思。《礼记·礼运》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是群体性、公共性的指向。汉朝政论家贾谊写道:“兼覆无私谓之公,方直不阿谓之正。”宋朝理学家朱熹指出“公是个广大无私意”,也是公共性指向。
“正”则是指中正、正直、不偏不倚的品行。当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意为当政者做出正直、合乎规范的表率,民众自然也会合乎礼仪、规范。孟子说:“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荀子说:“上公正,则下易直矣”,都强调的是君主为臣民做出正直的表率作用。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荀子说:“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都强调正义乃君子为人之道,应该把个人道德修养放在首位。在古代,“公平”也用于指人的行为,如《战国策·秦策》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指的是商君公正无私的态度和行为。由是观之,中国古代意义上的“公正”注重的是个人的德行,特别是指上者的德行,而很少强调公共制度的公正与合理性。
在西方,自古希腊时期起,正义就被当作一种社会制度安排的价值准则进行探讨。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正义首先是城邦的正义。柏拉图把城邦的统一强盛作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把为国家做贡献作为公民的最高道德。柏拉图把社会整体(城邦)视为唯一的目标,个人是为整体服务的工具,个人的价值只能是作为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全被消融于整体之中。他认为“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柏拉图把正义看作社会各阶层各司其职,个人守好本分而各得其所;人天生是不平等的,每个人都应接受自己的命运,安分守己。当然,这种等级观念是现代社会难以接受的。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有别于他的老师柏拉图。一方面,同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也把城邦理解为有机整体,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突出了平等观念,明确地说:“不公正即不平等,公正即平等。”
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正义要求按照平等原则给同样的人以同样的对待。“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的观念……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相等的事物。”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他还说,公正就是根据不同群体对城邦利益的贡献来分配荣誉和职位。据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不公正或者是过多或者是过少”。
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高明之处,还在于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念。他认为,良好的公共秩序需要法律的保证,一个优良的政体应当围绕如何实现正义做出法律等制度的安排。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其实也是现代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认为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法治应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教育和培养。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核心。
有关公正的论述汗牛充栋。如下,我就“何谓公正”谈三点粗浅的体会。
第一,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公正的标准随着历史发展而演变。在政治上,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恒定不变的公正标准。比如,在西欧农耕时代被认为神圣的罗马教皇和教会的统治,在文艺复兴之后逐渐受到质疑,政教合一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在西方扩张时代,掠夺殖民地很少受到道德谴责,而到20世纪之后,民族压迫成为不公正的象征。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后,贩卖黑奴是普遍现象,但从南北战争到20世纪中叶美国黑人解放运动的100多年里,种族歧视逐渐受到谴责,美国社会最终接受了公正的种族平等观念。在西方民主进程中,选举权起初只限于有财产的公民或成年男子,后来逐渐受到纠正,变为男女平权。在当代世界,强迫每一个公民信奉某种宗教,即使在像伊朗或沙特阿拉伯这样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家,也不再被视为公正。
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人们对社会公正的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官方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提道:“长期以来,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对未来社会的某些设想,毛泽东一直认为,商品经济、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是一种与资本主义有着密切联系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随着‘文革’的发展,毛泽东把商品经济与‘变修正主义’、‘产生资产阶级’联系起来,与‘林彪一类如上台’的忧虑联系起来。因此,限制等级制度和破除特权思想,避免社会因贫富悬殊而产生两极分化现象,是他一直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其实,在毛泽东时代,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八级工资制,看起来劳动者收入有差别,其实差别主要决定于年资、工种、地区等同贡献相关性不大的因素,造成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种种现象。那时人们的收入往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际上对于勤奋工作、贡献较大的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正的。对公正、平等问题的认识,在改革开放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参照对所在单位的贡献和工作业绩来分配收入,决定荣誉和级别,成为普遍接受的公正观念。
公正标准的变化,既是社会发展使然,也有为了某种政治目标而人为推动的因素。对此,英国政治学者米诺格说:“政治生活中总会有人在某些时候提出维护公正的要求。当新思想出现,或是形势发生变化时,原先看起来自然合理的情形现在却使人们不满,要求改革,而改革的理由就是维护公正……每个人在提要求或发牢骚时都可以假公正的名义,所以公正能够激起强烈的感情,这情绪又能酿成民众的骚乱。对立的两个阵营高举正义的大旗互相争斗,能将整个社会拖入内战。”
米诺格的评论是有许多历史事实为依据的。例如,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林肯总统领导的北方军队,高举的正义大旗先是联邦统一,后是废除奴隶制,这是为人熟知的。那么南方打出什么正义大旗呢?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指明,“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要求分离出联邦的南方各州认为,根据这条宪法,各州保留了独立的权利,“主权在民”的“州”,才是维护自治的民主原则的代言人。因此南方各州坚持说,脱离联邦和在本州蓄奴是合法的,而北方进攻已经独立的南方各州就是“违宪”,就是“侵略”,南方对北方的抵抗是公正的。此外,南北双方都引用基督教的某些教义为自己的立场辩护。南北战争后来的结果,实现了北方的要求,既保留了联邦的统一,又解放了黑奴。北方的胜利,也就确立了其目标在美国历史上的公正性。
但时至今日,美国仍然一直有人试图为南北战争翻案。1940年上映的美国电影《乱世佳人》(又译为《飘》),就不认可南北战争是一场正义战,而着重反映了战争的残酷。根据影片的描述,许多南方黑奴在战争期间还对种植园主忠心耿耿。2017年8月,自由派分子以“清除种族压迫遗迹”为由,拆除当年南方邦联军统帅罗伯特·李将军在弗吉尼亚州夏洛克维尔市的塑像。此举引起了一场白人至上主义者发动的暴力袭击。这场斗争显示,关于南北战争中北方是否是“正义之师”的争论,在美国至今没有真正平息。
同美国内战类似,在古今中外的战争或政治斗争中,对立双方都宣称自己是正义之师,只不过使用的是不同的正义标准。如果对立双方分别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那么统治者方面坚持的公正原则往往是团结统一、社会安定、遵纪守法;被统治者(造反者)则强调另外一套道义规则,如反对专制和腐败、民主自由、平等尊严,等等。当然,所有这些公正原则都是为了获得道义上的优势,其背后都有利益诉求。
第二,公正标准可能是十分宏观的,但也可能是十分具体的。在不同社会层面、行业、领域,公正标准往往很不相同。具体的公平正义标准不胜枚举。例如,我所从事的教育工作中的公平问题就很具体,也很不好操作:一个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尚可,但该学生在就学期间品行不端,应该给他(她)授予博士学位吗?在教育系统中,官员学历造假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不但损害了高校的学术风气、助长了官员造假之风,也动摇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信用基础。但是具体到个案,何谓“学历造假”,根据什么来判断,由谁来做出评判,是否在社会上公开,是很容易引起争议的。
有些看起来很明确、可操作的公平原则,遇到政治问题时就复杂化了。比如,体育运动是最讲规则的——不得弄虚作假,运动员不能服用兴奋剂等。但如果一名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为国家赢得荣誉后,被本国有关人员发现他在比赛期间服用了兴奋剂,是应该揭发出来维护体育的公平性,还是掩藏下来以免运动队和国家蒙羞?揭发此事的人,是应当因维护体育的公正而受到赞扬,还是应当因这种“叛国行为”而受到谴责?有人会辩解说,服用兴奋剂是国际体育运动中的“潜规则”,在各国运动员中很普遍,所以判断此类行为公正与否,是“伪善”。实际上,2015—2016年俄罗斯体育界就出现了这类丑闻和相关争论。
同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相类似的,还有考生作弊、学者抄袭、歌唱演员假唱、商人欺诈、生产者造假等不道德的违规、违法行为。但是社会上有为这些行为找借口、做辩护的种种说辞。如何处理这类现象,涉及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能成为严肃的政治问题。
第三,全球范围的公正问题影响世界政治。在国际社会中,“公正”也是关键议题之一。“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主权意义上是正确的,就像“人人生而平等”一样。但是,在实践意义上,大小国家、强弱国家之间的平等既不现实,也不公平。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设立,就说明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中国政府近年来推出的一个理念是,“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应对。”与此同时,中国还提出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主张。
中国人观察世界政治一般都以国家为中心,所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把国际正义视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问题。国外论者眼中的“全球正义”,除了国家关系中的主权平等、国际合作、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等之外,通常还包括各国人权、政治共同体的自治权、救助难民等超越国家与国际关系的问题。1948年制定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对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给予合法性保护:“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获得充分实现。”印度经济学者、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认为,人权的观念建立在我们共同拥有的人性的基础之上,是人之所以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上的每一个人,无论其国籍、民族、种族、社团等身份,都应该享有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资格。在世界范围内消除饥荒、种族灭绝、奴隶制度、恐怖主义、种族歧视、流行病、文盲,这些基本的人权与全世界人民都有基本的相关性。英国学者米勒说:“人权具有很高的道德价值。它们对应于能够加诸一个人的最严重的伤害。所以它们优先于我们对公平和互惠的关注。”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主流观点是国家主权应优先于个人权利,而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观点是国家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行使主权。这是在全球正义问题上产生纷争的主要焦点。
第二节 公正与收入分配
一般人心目中的公正,大多同经济领域的收入分配有关。而这一领域的公正,是相对容易用道理和数据来衡量的。
美国学者迈克尔·桑德尔写道,公正涉及的是社会如何分配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桑德尔指出,考量公正的角度有三种,第一种是功利主义的角度,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主要指物质财富)为标准;第二种是自由的角度,主张给予每个人以通往成功之路的平等机会;第三种是德行的角度,涉及堕胎、同性恋等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困境问题。阿马蒂亚·森将社会公正理论归纳为三派,即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桑德尔和森都提到的功利主义,是19世纪以来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公正理论之一。在很长时间内,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经济学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个人福利的总和,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功利主义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其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不过,基于提高总体经济效率的功利主义目标,进行某种财富再分配也是合理的。“二战”后,福利主义在欧美盛行,主流观点认为要建立一个公正社会,政府可以通过累进税及其他措施进行广泛的财富再分配,缓和资本主义的贫富悬殊。
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美国学者罗伯特·诺齐克等人,他们认为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应当禁止任何人用整体利益或其他价值之名,侵犯一个人的权利。诺齐克宣称,社会正义关心的是在一个政治群体中谁应该得到什么。只要能够保证每个人最初占有的财产是公正合理的,其转让也是公平的,那么整个社会便是公正的。如果政府按照某种模式或非历史性的公正原则,例如平等原则或社会需要原则,通过征税将个人的财产强行转移给别人,那便严重侵犯了个人权利,剥夺了个人自由。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人有权完全拥有自己,他当然有权自由支配正当得来的财产,并通过自身的聪明才智赚取更多财富。作为社会评判标准的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是法律所定义的公正。只要不违反法治原则,即使最后出现财富不均,也是无可非议的。
诺齐克等人希望为自由放任的市场资本主义建立稳固的道德基础。他们认为,只有一个政府极少干预的、功能上最弱、最小规模的国家(minimal state),才是一个最公正及值得追求的政治组织。这样的国家,其功能及权力只限于防止暴力、盗窃、欺诈以及确保契约的执行。除此之外,政府应绝对尊重人们的选择自由及私有产权,不应因平等或福利等其他价值,进行任何的财富再分配。
美国学者、诺齐克在哈佛大学的同事约翰·罗尔斯对收入分配领域的社会正义所做的阐释,在西方也有极大的影响力。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它必须给每个成员一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投票权之类的政治自由),这些自由与其他人所获的同样自由是一致的。其次,具有更多优势的职位——例如报酬更高的工作,必须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人开放。最后,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证明有利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时才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它们为提高社会总体生产率提供了激励,从而允许更多的资源向社会底层人群流动。罗尔斯的《正义论》得到众多学者的推崇,是因为它对国家及正义的诠释,符合很多人的道德直觉和对政府角色的理解,即达到平等才能公正,政府应成为社会的平衡器,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阿马蒂亚·森对贫困与公正问题的研究独树一帜。他用“权利方法”弥补了前人关于贫困问题研究的伦理缺失。传统经济学认为,饥荒是由于食品短缺引发的。森通过大量案例考察和实证分析,表明在人类历史上,发生饥荒的地区并不都是贫瘠之地,发生饥荒的时间也不都是荒年。他认为,贫困不仅指一个人身处贫困状态,而且包括由个人环境和社会限制所造成的机会缺失,从而使其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贫困不完全是价格问题,也不完全是政策问题,而是人的权利问题。要理解贫困与饥荒,就必须理解所有权结构,即不同权利集合的关系。他指出,在市场经济中,人的权利包括生产权利、交换权利、劳动权利和继承权利。任何一个权利缺失,都有可能影响人的生活质量或生存状态。其中自由生产和自由交换(贸易)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森提出,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饥荒预防体系,来保护贫困者的权利、保障人们的“直接权利”和“贸易权利”不受侵犯。一是保护公众的财产所有权,使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自然禀赋和拥有的要素资源获得相应的收入。二是维护市场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人们能够享有充分的自由交易的权利。
阿马蒂亚·森将贫困与饥荒视为社会公正问题和伦理问题,而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提出应通过拓展人的自由权利来实现经济发展。他强调,建立稳定的社会权利范式,有效保障人的各项权利,是解决贫困与饥荒问题之根本。他认为,从福利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个合理制度提出的起码要求是:个人选择的最大自由、公平的收入分配,以及每个人都能达到最适宜的生活水平。他高度重视个人自由,指出自由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政治自由(以言论民主和自由选举的形式)有助于促进经济保障。社会机会(以教育和医疗保健设施的形式)有利于经济参与。经济条件(以参与贸易和生产的机会的形式)可以帮助人们创造个人财富以及用于社会设施的公共资源”。
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阿马蒂亚·森的权利论,提供了达到收入分配领域的公正的4个视角。这些视角都是以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讨论公正的标准,以及如何减少或消除社会不公问题。这里的疑难问题是:公正的前提和主要衡量标准究竟是自由还是平等?这是社会科学和政治实践中永远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收入分配上做到“均富”,当然是理想的结果,但在世界历史上均富的事例不常见,“均贫”却很普遍。战争、暴力革命和大规模的社会动荡,经常造成“均贫”,而在经济环境比较宽松、个人权利有所保障、发展比较顺利的时期,往往只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首先富裕起来,其他人、其他地区远远落在后面,而且差距越来越大。
本书第四章提到,当今世界的财富大幅增加,贫困问题得到缓解。但是,脱贫同财富分配的公平程度并无直接关联。比如,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甲原先平均月收入只有100美元,现在每月收入增加一倍,达到200美元,超越了贫困线。乙原先平均月收入1000美元,现在也增加一倍,达到2000美元。从增长倍数看,甲乙之间是平等的,但两人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从原来的900美元增加到1800美元。由此看来,如果不通过税收级差等方式调节收入分配,全社会的财富增长将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就是相对不平等的扩大。
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梳理了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40多年里,主要发达国家的资本收益同劳动收益之间的增长变化。他发现,资本收益的增长明显高于劳动收益的增长,以此证明发达国家的贫富分化日益严重。有资料显示,在1820年的世界,最富裕的20%的人口占有世界总财富的60%。1950年,这一比例是70%,到2010年时上升到85%。今天,世界总人口中最贫穷的20%只拥有世界总财富的1.5%。
最富裕的国家同最贫穷的国家人均拥有的财富之间的差距,从19世纪初的3倍,扩大到21世纪的100倍。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整体上高于发达国家,于是制造业和财富逐渐从发达国家流向了发展中国家,二者之间的财富差距在缩小。从这一意义上说,“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现象有所缓解。但与此同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内部的贫富差距也在扩大。
经济学上通常用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s)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基尼系数也是一系列衡量社会不平等的指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与各国官方及民间机构,经常按照基尼系数对各国财富分配等情况进行评估。丹麦、日本基尼系数最低(贫富悬殊较小),挪威、瑞典、澳大利亚、德国等国次之,但近年来也在升高;南非、巴西、美国,以及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等地的基尼系数相当高。全世界的基尼系数,从1820年的0.43一路攀升到2005年的0.68。习近平总书记在G20杭州峰会开幕词中说,“据有关统计,现在世界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7左右,超过了公认的0.6‘危险线’,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教育平等、机会均等、收入流动性等,也可以用基尼系数来衡量。
随着经济收入差距的扩大,全球范围内其他方面的社会不平等现象也是惊人的。20世纪90年代末,最不发达国家的人口平均寿命为48岁,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寿命是63岁,而发达国家的平均寿命为75岁。婴儿的平均死亡率,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8倍。全世界的3600万名艾滋病毒感染者中,9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其中约2000万人生活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教育方面,最不发达国家的人口识字比率仅为45%,发展中国家平均为64%,而发达国家则为99%。在发展中国家,62%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而这一比率在发达国家中只有7%。
当今世界一个普遍的认识是,经济收入差距扩大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是世界范围内主要的不公正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民粹主义,被认为同贫富悬殊的扩大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不少中外学者并不认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一书的立论。例如,中国经济学者许小年认为,社会稳定固然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却并不是收入越平均,社会就越稳定,两者的关系取决于民众对正义与公平的理解。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民众有可能容忍、接受甚至欢迎收入差距的增加,倘若如此可以提升个人福利水平的话。因为收入差距一方面为社会精英提供了创造财富的激励,另一方面也使他们能够积累资本,投入创新等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中,努力促进经济的增长。结果是可供分配的饼做大了,虽然普通民众个人的份额下降了,但得到的绝对量增加了,因而愿意支持这样的收入分配“恶化”。
邓小平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曾经说过,“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中共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建立合理的财富分配制度,努力缩小收入的两极分化,为全民提供相对公平的获取和占有财富的机会。达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仍然任重而道远。
第三节 公正与法治
作为世界政治终极目标之一的公正,其内容不仅仅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要求的政治权利、社会福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涉及复杂的法律、制度、政策问题。衡量一项有关政治与社会的决定公正与否,一个重要标准是法治。
在中国,法治指的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法治相对立的是人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
法律公正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第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毫无疑问,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但是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至少和立法公正同等重要。理由很简单:没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代表一种美妙的理想,或者成为统治者手中炫耀其正义性的一种“文字游戏”。
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本节着重讨论狭义的司法公正,即仅指法院的审判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一般人所理解的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形式公正)的关系,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然遵循程序公正。世界各国在确立其司法制度时的做法不甚相同。两者之间常常有差距、甚至是巨大的差距,这是现代法律必须关注的问题。
世界法制史上的一种极端做法,是仅仅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即无论司法程序和手段如何,只求结论的公正。比如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对他严刑逼供,但他最后确实被判定有罪,就被认为是公正司法。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又称罗马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拉美国家等)诉讼制度的传统做法之一。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的传统则更重视程序公正,除法官以外,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刑事审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刑事审判的实体公正,就是法院的最终裁判使有罪者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轻罪轻判,重罪重判,无罪者免受法律追究。这是结果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要求。同时,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要公平地对待控辩双方,保障其平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诉权,比如允许被告和原告双方陈述自己的案情,确保指定的法官没有既定利益使他可能偏向一方,为获取证据不能对被告采取逼供的方式,等等。这些程序之所以重要,部分原因是它们往往能确保做出正确的裁决,也是因为它们显示了对接受审判者的适当尊重。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具有的特殊诉讼角色和社会身份,任何程序上的偏袒和不平等,都有可能使被告人产生某种不公正的感觉,即使裁判做到了实体公正,也不容易服判,影响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度。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过程,本来是一个政治程序,最后却变成了司法程序。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影响。当年两位总统候选人分别是共和党候选人乔治·H.布什(时任得克萨斯州州长)和民主党候选人阿尔伯特·戈尔(时任副总统)。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赢家通吃”的选举规则,即按选民多寡给每州分配“选举人票”,候选人在某州获得该州多数选民票的支持,即获得该州全部的选举人票。2000年总统大选接近尾声时,佛罗里达州成为胜负的关键。佛罗里达州有25张选举人票,谁在佛罗里达州获胜,谁就基本确定能当总统。
在美国,选举的具体方式属于州政府管辖。2000年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州完成了计票工作。在大约600万张选民票中,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州选票总数的0.0299%)。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一不到2000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诱惑。他们相信,按照佛罗里达州的选举规则,他们有权要求重新计算票数。多数观察家相信,不论是否精确,重新计票的结果将会是戈尔胜选。对于布什阵营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的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州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即起,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万众瞩目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4做出裁定:“推翻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他们裁决理由的关键点是:在本案中,佛罗里达州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进行重新计票,并且不能确保每次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因此,进行第二次计票,即人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把布什送进了白宫。虽然戈尔最后获得的全国选民票数多于布什,但因为丢掉了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仍然败选。在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有5名属于保守派或偏向共和党,所以很多美国人认为这项裁决的结果有失公正,被这一结果所激怒。其实,从地方法院到联邦最高法院,从社区的监选委员会到州政府,它们做出的所有决定都受到党派政治的左右,都谈不上公正无私。但从法律程序来说,联邦法院的裁决无可非议。戈尔在与布什通话之后,发表了全国电视讲话,表示自己虽然不同意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但尊重和接受其裁决。为时36天的总统选举争议最终尘埃落定。我们在这一案例中看到的法治,是司法独立的威力,是法大于权,是法律程序重于政治结果。
2016年11月的美国总统选举又一次出现戏剧性的结果。共和党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最后获得306张选举人票,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获232张选举人票,从这一数字看,特朗普获得了压倒性优势。但实际上,在全国选民中,特朗普得到约6298万张选票,希拉里获得约6585万张,希拉里比特朗普的得票多287万张。据这一统计,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支持希拉里的比支持特朗普的多2.1%。也就是说,如果是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计算,希拉里会以明显优势获胜。对于这一结果,民主党选民群情激愤,走上街头愤怒抗议。但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相关规定,无须任何法律裁决,就可以断定特朗普当选是符合程序公正的。除非司法部门能够取得确凿证据,说明特朗普团队在竞选期间违法获得俄罗斯的实质性支持,或总统“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或轻罪,被弹劾而判罪”(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特朗普至少能够做满4年的总统任期。
许多人(包括美国人)认为,从2000年和2016年两次总统选举看,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造成多数选民属意的候选人落选,特别是特朗普这位看来“很不靠谱”的人当上总统,既不民主,也不公正。那么,为何不能修改美国宪法,改成一人一票选总统的制度呢?究其原因,还在于程序不允许。《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现行的宪法,在参议院和选举人团的设置上有利于人口较少的州。9个人口较多的州拥有略多于一半的总人口,25个人口较少的州拥有的人口占比不到1/6。但每个州无论人数多寡,都须产生两名参议员。这个制度体现了共和制和联邦制的特点。所以,要想让2/3以上的参议员或州议会同意以对小州不利的方式修改宪法,是完全没有希望的。
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和多党竞争的选举制度,所以它们的法治同社会主义法治有着重要的差别。在美国,“法治”(rule of law)并不等同于“依法而治”(rule by law)。这两个概念在英文中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的主语或主体是“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至高无上的。在美国,成文宪法已有200多年历史。任何人凌驾于宪法之上,或者任何事被判定为“违宪”(unconstitutional),罪莫大焉。
但是显然法律本身是不会去治理的,还要有人或机构去解释和执行。在美国,一旦事情成为法律问题,法院就是权威,由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就是最高权威。美国法律判决也会受金钱、舆论、政治、法官个人的党派色彩和信仰等多方因素的影响,绝非总是公正无私的。尽管如此,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等诸多案例表明,美国人都认为最终接受法律判决是天经地义,无论其结果公正与否。如果不接受法律判决,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推翻。
中国政治学者刘瑜运用中美洲国家洪都拉斯的一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一个国家法治遭到破坏后可能产生的政治乱象。2009年6月28日,洪都拉斯发生军事政变。政变的直接起因是,总统何塞·曼努埃尔·塞拉亚·罗萨莱斯塞抗拒本国法庭的裁定,拒绝恢复军队总司令的职务。塞拉亚解除该总司令职务的原因,是军方拒绝帮助塞拉亚举行被洪都拉斯最高法院裁定违法的全民公投。此前,塞拉亚不理会最高法院、军方、国会及执政党内部的反对,坚持要在6月28日举行全民公投,询问选民是否同意在当年11月总统选举期间,就能否修改宪法使总统可以连任举行正式公投。军方遂于公投前一个小时发动军事政变,将塞拉亚驱逐至邻国哥斯达黎加。
塞拉亚在2006年1月当选为总统。按照宪法,他任期4年,不能续任。这位总统先生受到委内瑞拉左派总统查韦斯的政治支持,同时还想效法查韦斯和那几年白俄罗斯、阿尔及利亚、阿塞拜疆等国当权者的做法,通过公投修宪而得以连任总统。但是,洪都拉斯宪法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举行公投。因此塞拉亚的反对者指控他要举行修宪公投是“违宪”。政变成功后,洪都拉斯国会和最高法院宣布罢免塞拉亚,并指出军方拘押及驱逐塞拉亚获得法院授权,属于“护法”的合法行为。
但是,尽管塞拉亚涉嫌违法,但他毕竟还是民选的合法总统,用军事政变的方式推翻民选总统,完全违背了时代潮流。洪都拉斯政变后,遭到美国总统奥巴马、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以及欧盟、美洲国家组织、世界银行等异口同声的谴责,尽管各方的动机大不相同。不过,洪都拉斯这场政治风波没有酿成内战,塞拉亚的政治生涯就此终结,新总统于2010年1月经选举产生。
在洪都拉斯这个案例中,塞拉亚企图利用总统职权达到个人连任目的,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不过可以设想,如果他达到了公投目标,成功地在当年11月进行选举,并获得大部分选民支持,可以说能够实现许多人眼中的“实体公正”。但事实情况是,在当时形势下同时达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能的。此外,军方达到了挫败总统举行公投的目标,并自认为是“正义”的。但是军事政变的手段违反宪法和公理,所以也没有实现程序公正。国际社会的一致反应,似乎在坚持“正义”,但有关国家具体介入了同洪都拉斯各派之间的斡旋,有干涉该国内政之嫌。这又是一个两难困境。
在当今世界,用暴力手段夺取政权,包括不流血的军事政变,都是缺乏道义基础的。2013年7月4日,埃及军方宣布穆罕默德·穆尔西总统职务被解除,同时武力镇压了总统的支持者。意味深长的是,支持穆尔西总统的穆斯林兄弟会谴责这是一场“军事政变”,而反对穆尔西的埃及民众却认为军队的行动符合人民的意愿,所以不能称为军事政变。外国政府对这一事件的立场和定性,是依照它们对穆尔西和穆斯林兄弟会的态度而定的。美国奥巴马政府一方面希望穆斯林兄弟会下台,因而同情军方;另一方面又知道军事政变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于是不敢公开支持。以阿卜杜勒·法塔赫·塞西将军为首的埃及军方则表示要尊重民主程序,还政于民,先推出一位文官担任临时总统,实权仍由塞西掌握。2014年6月埃及举行总统选举,不出意料,塞西“名正言顺”地当选了。
无独有偶,2014年5月泰国也发生了军事政变,由泰国陆军总司令巴育·占奥差与其他军官宣布接管政府。这是1932年以来泰国第12次军事政变。按照巴育的说法,他要尽快恢复国家稳定和正常,阻止泰国“沦为又一个乌克兰或埃及”。军方政变后任代理总理的巴育很快召集各国使节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曼谷举行会议,企图就军事政变“寻求谅解”。这说明泰国军方也感受到了国内外压力。三个月后,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正式任命巴育为总理,使其执政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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