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世界政治目标的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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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世界政治目标的辨识
考察世界历史上的帝国兴衰、朝代更替、宗教冲突、殖民扩张、阶级革命、民族解放、国家独立、民主改革、经济发展等现象时,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确实存在不同的政治主题。在不同的政治主题下,可以看到跨越时空的许多政治目标,比如财富、利益、权力、和平、安全、稳定、秩序、团结、合作、和谐、信仰、自由、民主、法治、统一、公正、平等、尊严等。中共十八大以来明确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为24个字: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包含了若干跨越时空、国家、民族、文化的政治目标,为全世界所公认。
个人生活和工作中同时存在多个目标,我们需要给这些目标排出个主次,还要区分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前文提到的那么多政治目标,有的存在部分交叉因素,有的在一些社会和一些人中受到推崇,而在另一些社会和另一些人中不受重视甚至遭到排斥。我提出“终极目标”的概念,就是要试图找出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社会和从事政治活动的个人都接受的长远目标。
终极政治目标问题,大约等同于中国政治学者任剑涛所论述的“政治价值诸神之争”。他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在各种斗争着的终极价值之间决断自己信从的终极价值的。”任剑涛还认为:“站在各种不同价值立场的政治论说‘诸神’,主张的就是不同甚至对立的终极价值及其相关制度。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革命、宪政、秩序等基本政治价值,在不同的政治论说‘诸神’那里,得到大不相同的阐释。对于一个试图了解政治生活并进入其中的普通人来讲,这些主张的对峙性令人触目惊心,一时之间不知何去何从。”本书区别于任剑涛所论述的“诸神之争”,试图在诸多政治目标或政治价值中挑选出若干终极目标或终极价值,以区别于过渡性或功能性的目标和价值。
在这里以教育事业为参照,我们来看一下过渡性政治目标和终极政治目标的区别。教育的过渡性目标或功能性目标,是教人读书写字、遵守公共道德,讲授科学文化知识等。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或终极目标,是把自然人、感性人提升为社会人、理性人,努力使受教育者达到崇高的精神境界。有些人则强调教育的政治功能,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无论持哪种观点的人,都不会把讲授语文、数学、物理等课程作为教育的终极目标。在政治生活中,团结、稳定、秩序、革命、改革等目标很重要,但是我认为,它们要服务于一些更具有根本性的目标。
识别哪些政治目标是终极目标(或终极价值),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些正是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同时也是很有意义而又很容易引起争论的政治实践问题。在此我先引用研究政治哲学的英国学者戴维·米勒在《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一书中的几段话,然后再做出自己的解释。
假设我们去问一个政治家他有哪些目标,他所属的政治团体想要实现哪些目的或价值。如果他身处当代西方社会,那么他也许会提出一个料想中的清单:法律和秩序保障、个人自由、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另外一两个目标。一个政治哲学家对此会做出什么反应呢?他首先会把关注焦点放在这些目标本身上,探究哪些才是真正终极的目标。比如经济增长,它究竟是一个价值上自足的良善目标,抑或其好处仅在于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或者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健康快乐呢?我们能否假设更多的增长总是好的,抑或增长到达某一点后就不再对那些真正重要的东西有所助益了呢?对于充分就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我们重视充分就业,是因为我们相信人们从事有酬劳的工作具有实质性价值,还是因为人们没有工作就无法过上体面的生活呢?但如果后者是正确的,那为什么不让人人都有一份收入而不管他们是否工作,再把工作变成那些爱好工作的人的一项自愿活动呢?
我们的政治哲学家还会问,政治家所列出的不同目标是怎样相互联系起来的。政治家很少承认自己可能必须牺牲一个目标以便实现另一个目标,但事实上他们也许会这样做。以法律和秩序保障与个人自由为例,我们能否通过限制个人自由让街区更加安全——比如给警察以更大的权力去逮捕那些他们怀疑将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如果这样的话,何种价值具有更高的优先权?当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更精确地说明个人自由的含义。它仅意味着可以做你想做的一切,还是指只要不伤害他人就可以做你想做的事情呢?这对我们所提的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提出这些问题和暗示某些答案时,政治哲学家没有(或者不需要)借助于任何深奥的知识形式。他们鼓励读者对自己的政治价值观进行反思,弄清在终极分析中自己最关心的价值是哪些。沿着这条道路,他们也许会添加一些新的知识信息。例如,在对经济增长的价值进行深入思考时,也有必要看看物质生活水平迥异的人们在生理指标(譬如健康情况和死亡率)和心理指标(譬如对生活的满意度)上情况如何。因此,政治哲学家需要很好地掌握社会和政治科学知识。 注释标题 [英]戴维·米勒:《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南京: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5页。
我认为这几段话里最值得注意的有三层意思:第一,政治家会提出诸如秩序、个人自由、经济增长、就业等目标,他们也许不愿意承认这些目标之间可能相互矛盾,需要牺牲一个去实现另一个;第二,政治哲学家需要去探究哪些是真正终极的目标,这些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第三,如何判定终极政治目标跟个人价值观有关,这没有现成的固定答案。
在《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这本书里,米勒显然对于把经济增长作为“终极目标”的观念很不以为然,认为个人自由、权利、平等也同样重要。无独有偶,以色列历史学者尤瓦尔·赫拉利也辛辣地讽刺了当代各国领导人把经济增长视为宗教般的“最高价值”的观念。赫拉利说:“资本主义深信‘增长’这一最高价值,可以说其第一条训诫就是:投入利润,促进增长。资本主义绝不会在某个时刻忽然说:‘好啦,增长已经够了,我们轻松点吧。’”赫拉利主张,为了保护地球生态和人类文明,需要适当放慢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脚步。
根据我对若干政治学著作的理解,以及对现实世界政治的观察,我暂且设定安全、财富、信仰、公正、自由是世界政治的五大终极目标,并在本书第三章至第七章中一一做出求证。
安全、财富、信仰、公正、自由这五大政治目标,是各国政府、从事政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普遍追求的,在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官方文件中都不难找到。
美国的《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示了美国人的宗教信仰,并发出那一时代的最强音:“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都被创造为是平等的;造物者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而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国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中国学者何怀宏详细考证了《独立宣言》的文本和含义,总结出这一文件所反映出的美国基本价值是“生存、自由、幸福、独立、信仰与平等”。
法兰西共和国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深入人心。法国《人权宣言》则强调对人权的保护:“在权利方面,人人与生俱来而且始终自由与平等,非基于公共福祉不得建立社会差异。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阿根廷宪法开宗明义:“……为了确立全国团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平、处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上生活的人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上帝的庇佑下,制定并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序言中这样阐释:“我们,因共同的命运在自己的土地上联合起来的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确认人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的和睦与团结,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根据公认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准则,缅怀先辈并表达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确信善良与正义,复兴俄罗斯主权国家并确立牢固的民主基础,致力于保障俄罗斯的富强与繁荣,基于对当代和下一代应承担的维护祖国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制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宪法第二条则承诺:“人、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承认、遵守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和平宪法”,强调和平非战:“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奴役、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伊朗宪法阐释了宗教的重要价值,总纲第一条确定:“伊朗政体为伊斯兰共和制。它建立在伊朗人民对真理政府与体现公正品性的《古兰经》所固有的信仰之上。”第二条详细规定了信仰的具体内容,其中提到人类的崇高价值,即自由与对真主的职责。但是伊朗宪法也允许民众信仰其他宗教:“信奉琐罗亚斯德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伊朗人只是作为少数宗教信仰群体得到承认,他们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自由举行宗教仪式,并且,在个人事宜和宗教教育中,有权根据其习惯行事。”另一个伊斯兰国家巴基斯坦的宪法阐明:“彻底贯彻伊斯兰教所规定的民主、自由、平等、容忍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非洲大国尼日利亚1999年宪法规定:“我们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人民坚定而庄严地生活在神指引下的团结、和谐、不可分割、不可解散的主权国家,致力于促进非洲内部团结、世界和平、国际合作和理解,并促进良治政府,促进全体国民的福祉,遵循自由、平等、公正之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福祉(一般都表现为财富的拥有)、维护信仰、社会公正、个人自由列为国家的目标。宪法对于多数国家来说是庄严而长久不变的,那么宪法中这些目标也就是其制定者心目中的终极目标。本书如下几章,将分别阐述这五大目标的内涵及在政治中的地位。这里可能产生疑惑及争议的是,为何本书没有将政治生活中的其他许多目标和主题列为“终极目标”。下文将对其一一加以辨识。
利益和幸福
有人说,政治活动的目标不外乎追求利益,个人从政的目标不外乎追求个人和集体的幸福。这种说法当然没错。19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或译为约翰·穆勒)说,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获得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不过“利益”“幸福”都是过于宽泛、无所不包的概念。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固然服务于利益和幸福,还有人说意识形态和宗教也是为了促进利益和幸福的获得。如果“利益”“幸福”无所不包,它们就跟“目标”是同一个意思,我们说政治目标是维护利益、追求幸福,就成了同义反复。
权力
西方国际政治学中现实主义学派的鼻祖汉斯·摩根索强调,权力是国家利益的中心内容。他在经典著作《国家间政治》中写道:“国际政治的最终目标不论是什么,但权力总是其最直接的目标。争取权力的斗争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普遍存在的,是不可否认的经验事实。”在这里,他承认权力(power)是政治的直接目标,却未必是终极目标。摩根索的理论针对的是将道德标准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的战略思路,反对超越国家实力的利益诉求。
无论是在国际政治还是国内政治中,掌握权力及其所代表的地位,都是获得其他目标的手段。在中国,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在阶级社会中,一切政治斗争都是围绕着国家政权问题展开的。但政治学常识告诉我们,这一观点似是而非。国家和政府是为政治秩序、国家安全、社会公正、人民幸福这些目标而设立的,而不应该是这些目标服务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力。
毫无疑问,“权力”,特别是国家政权,是一切政治活动的中心和最重要的因素。只有掌握一定的权力,才能从事和影响政治,但是“获取权力”并非国家、政治组织和从政者所宣称的最终目标。无论是希冀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党、革命者,还是当政者或西方民主政体中的在野党,都不会把“我要夺权(掌权)”作为自己的革命运动或竞选活动的最终目标,而是把维护安全稳定、发展经济、保障社会福利、促进自由公正、践行信仰等,作为夺权或继续掌权的目标,以获取大众的支持及政权的合法性。
同理,一个国家在国际上运用权力维护自身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宣称本国权力是最终目标,或者像美国总统特朗普那样,坚持“美国第一”(America first)的原则,不惜违反国际规则、侵犯他国权益,就会遭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反过来损害本国利益。中国领导人历来反对世界事务中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近年来进一步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即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不能将本国权力置于人类命运之上。这一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称赞和支持,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将权力视为政治的终极目标是不可行的。
稳定、秩序、和谐
稳定、秩序、和谐是紧密相关的三个政治概念和目标。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维稳”是改革开放时期人们耳熟能详的政治实践。1989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从邓小平上述谈话中可以体会到,稳定是取得并维护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成果的必要环境保障,而非最终目标。
秩序只有在稳定的环境下才能维护。国内政治秩序需要国家机构运用其权力规范政治活动,遏制非法活动。国际秩序则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主要国家和国家集团的权力结构和实力对比,二是处理国家间关系应遵循的规范。维护秩序本身是目标,但同稳定一样,秩序更是实现其他目标的环境和保障。
过去十多年来,“和谐”作为一个理念在中国占有特殊地位。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国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通过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来维护社会公平;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形成良好的人际环境;通过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来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来保证可持续的发展。中国倡导的“和谐世界”是“坚持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坚持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坚持包容精神,共建和谐世界”。
不少人还指出,中华文化的精髓就是和谐。他们引述2500多年前老子所著《道德经》中的内容,说明“道法自然”“大道和谐”的思想折射了中华民族祈盼和顺、崇尚和美的美好愿望,体现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无穷魅力。的确,在近年来中国的语境下,将和谐作为政治的终极目标之一,不会有多少异议。
毫无疑义,世界上的其他文明形态也提倡和谐。一些中国学者已经从《古兰经》《圣经》等文明经典中查证过“和谐”观念的存在。但是,同一位美国友人的谈话,令我对和谐作为世界政治的一个终极目标产生了怀疑。2006年,曾经担任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的布伦特·斯考克罗夫特将军,专门向我垂询为何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我解释说,和谐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也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终极目标”(ultimate goal)。他的即刻反应是:“和谐作为终极目标?不,终极目标是‘成功’(success)!和谐只是一种形势(situation)、一种状态(state),取得成功才是目标。”这次谈话后,我就“和谐是否是终极目标”又咨询了其他几位美国朋友。他们反应不一,多数人做出了否定的回答,但也有人说,斯考克罗夫特代表的是美国共和党人的观念,美国民主党人就比较容易接受和谐目标。我想,在美国激烈竞争的政治生态中,把和谐记在心中、挂在嘴上的政治家,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当上总统的。在国际关系中,美国也不会以建立和谐世界为己任。
其实,在中国,对和谐是否是衡量政治成功的标准,也不乏争议。毛泽东有一句名言“共产党的哲学是斗争的哲学”,这同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一脉相承。即便坚持“和谐是中华文化精髓”的说法,也不能不承认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和谐”并非国内政治和对外关系的核心概念与追求。
因此,虽然稳定、秩序、和谐都是公认的“好东西”,但在世界政治的大环境下,都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而非普遍追求的终极目标。
民主和法治
民主和法治也都是被普遍认同的“好东西”。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自称民主国家。有几个被西方视为“另类”的发展中国家,国名的全称分别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在现代政治学里,民主同法治密切相关,没有法治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治也不是真正的法治。
民主并非人类历史上一直受到称颂的政体。在19世纪以前,民主被普遍视为“多数暴民统治”。民主概念起源于古希腊语,字面含义是“人民统治”。事实上,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在雅典只实行了100多年就陷入衰落。古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不认为民主是一种理想的政体,在他们看来,民主制是以牺牲智慧和财产为代价的平民统治,容易导致暴民统治。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从‘民主制’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讲,从来都不曾有过真实的民主制,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大多数人进行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的状态是与自然秩序相违背的。”
民主制于19世纪开始在欧美流行。当时,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近代民主国家的美国正在欣欣向荣地发展。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后认为,“企图阻止民主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各个民族只有顺应上苍给他们安排的社会情况”,并预言,“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
但是,许多近现代西方思想家承认,民主只是达到国家长远政治目标的一种相对合理的制度安排。正如美国政治学者约瑟夫·熊彼特所说:“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了达到政治——立法的和行政的——决定而做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因此它本身是不足以成为目的,不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民主会产生怎样的决定。”“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熊彼特还说:“没有哪个社会容忍绝对的自由,即使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和言论自由;没有哪个社会把这个领域缩减为零——那么很清楚,个人自由问题就是一个程度问题。我们知道,民主方法并不一定比类似环境下其他政治方法能保证更大的个人自由。”熊彼特只给予民主政治有限的肯定:“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是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的意义说的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挪威出生的英国政治学者斯坦·林根写了一本厚重的书,名为《民主是做什么用的》,充分肯定了民主的好处。他强调:“总之,民主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一个普通人都拥有自由。自由就是民主最后要实现的目的。”同时,他“考察了通常被认为是世界上制度最健全的民主国家之后,发现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漏洞百出,甚至是正在走向衰落”。
现代政治学对“民主”的定义五花八门。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民主被看作一种普世价值,自由民主是世界各国的最佳选择和最终出路。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民主,在理论上受到很多批评,在实践上也备受挫折。中国政治学者潘维认为,当今世界普遍弥漫着一种民主迷信,民主高于家庭、高于民族、高于主权、高于人权,还高于一切非西方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民主崇拜成为统治世界的政治宗教,一千年以前,基督教十字军野蛮地带刀东征,一千年后,民主之十字军已经发动了东征,要摧毁一切异教政治文明。潘维还认为,“多数决原则”并不能体现公平,它可以说是一种方便的决策机制,却谈不上正义,谈不上平等,更谈不上普世价值。中国香港政治学者王绍光把“多数决原则”称为“选主”,在选主体制下,选票决定一切,最终多数人的利益可能并没有得到保障,还是少数人实质性地控制政治。
在实践中,冷战后向西方民主制转型的许多国家,过分强调选举而忽视民主的实质,导致有选举而无民主。在这些国家中,主要的行政官员表面上是定期选举,但选举过程并没有做到自由和公正,存在各种政治操纵、欺诈和舞弊。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副总裁托马斯·卡罗瑟斯悲观地指出:“在近些年来被认为是‘转型国家’的将近100个国家里,只有相对很少的国家——大概不足20个国家——正在朝着通往成功的、运转良好的民主制度的道路上迈进,或者在民主方面已取得了某种进步和依然拥有民主化的积极力量……迄今为止第三波的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实现运转良好的民主制度,或者不能深化他们已经在民主方面取得的进步。”
民主是表达个人自由意志的一种方式,法治是实现公正的一种手段。从理论上说,如果有民主以外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自由,有法治以外的手段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就可以摈弃民主和法治。只是在当代世界政治中,这个理论假设似乎不能成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考察,验证或证伪这个假设,而不是先验地坚信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因此,我未将民主和法治列入世界政治的终极目标之中。当然,作为制度安排,民主和法治在推进世界政治进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作为政治理念,民主法治比独裁专制先进得多,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国家统一
中国的政治特点之一是对民族和国家统一的恒久追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统一象征着光明与进步,分裂则意味着灾难和黑暗。从古至今,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一统天下的事业都是受到颂扬的。《史记》记载了秦始皇登上琅琊山后,立碑刻辞,其中说道:“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功盖五帝,泽及牛马。莫不受德,各安其宇。”美国研究中国问题的历史学者费正清说过:“两千年来,中国政治的中心问题一直是达到大一统之下的所有中国人的团结。”以色列历史学者赫拉利也注意到,“不论是在中国政治思想或是历史记忆当中,帝国时期似乎都成了秩序和正义的黄金时代。现代西方认为所谓公义的世界应该是由各个独立的民族国家组成,但古代中国的概念正好相反,认为政治分裂的时代不仅动荡不安,而且公义不行”。理解中国人对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超乎一切的强烈追求,才能完整地解释我们对台湾、香港的态度和政策,理解2005年出台的《反分裂国家法》。
但是,当我们将视线转向外国政治时,需要看到4个方面的复杂情况。第一,现代国际社会存在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联合国决议规定了民族自决权,即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遭受殖民统治的民族有权成立独立国家。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列宁说:“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之外,我们决不能做别的解释。”但列宁主义同时认为,是否支持某一民族实行分离,要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整个人类进步的利益来决定。
第二,当代新的独立国家出现,往往是原本统一的国家内部分裂的结果,不以原有国家的意志为转移,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二战”以后成立了100多个主权独立国家,其中多数是从欧洲殖民地中取得民族解放的,但也有若干国家是从原有的主权国家分离出来的,如孟加拉国之于巴基斯坦。冷战后出现的20多个新独立国家,则几乎都是国家分裂造成的。其中包括苏联解体后的15个新国家、南斯拉夫解体后的6个新国家、厄立特里亚、南苏丹、东帝汶等。还有若干已经宣布独立、实行自治、尚未得到广泛国际承认的政治实体,如科索沃、南奥塞梯、阿布哈兹、西撒哈拉等地区。
第三,当今世界上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它们对待国内省(州)政治权利的态度各有不同。联邦制国家包括印度、巴基斯坦、美国、俄罗斯、德国、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全球大国或地区大国,其人口之和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3左右,国土面积之和占全球陆地总面积的1/2左右。美国通过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维护和巩固了国家统一。美国宪法对各州脱离联邦而独立的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但一遇到国家政治风浪,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等大州就有人呼吁独立;夏威夷独立运动也一直合法存在。埃塞俄比亚1994年通过的联邦宪法规定,本国各民族平等自治,享有民族自决和分离权,任何一个民族的立法机构以2/3多数通过分离要求后,联邦政府应在三年内组织该族进行公决,多数赞成即可脱离联邦。
第四,若干国家内部的族群或地区要求分离的运动此起彼伏。英国通过2014年9月的苏格兰地区全民公投否决了苏格兰独立的要求,维护了英国的统一,但赞成和反对独立的票数十分接近。中东地区的库尔德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法国的科西嘉岛问题、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问题等,都对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构成挑战。
毫无疑义的是,中国对国家统一的追求完全正当,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然而将维护国家统一视为世界政治的终极目标,无论是从学术角度还是政治实践角度,都存在很大争议。
平等
我举出安全、财富、信仰、公正、自由作为世界政治的五大终极目标之后,有几位学者向我指出,“平等”也应当列入其中。我承认平等也是世界政治的终极目标之一,但是没有将它同其他终极目标并列,有两点理由。
第一,“平等”可以涵盖在“公正”和“自由”的含义之中。
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不公正即不平等,公正即平等。”13世纪的意大利思想家布鲁尼托·拉蒂尼也说:“一如公正是个平等问题一样,不公正就是不平等;因此,希望建立公正的人就是在试图变不平等为平等。”
美国《独立宣言》中第一句话就说,“所有人都被创造为是平等的”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其实,从自然法则来说,人人生而就不平等,智商和体能生来就有差别。一般人所说的平等,只能靠后天的人际关系、社会政策、个人努力来实现,这更多是社会公正问题。在美国政治学者约翰·罗尔斯看来,公正问题都是平等问题。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指出,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罗尔斯主张,首先社会应该保证机会平等,不能因为家庭出身等因素剥夺人的平等权利。在保证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应该通过税收等手段补偿那些处在经济社会最底层的人。
中国香港政治学者周保松则将自由和平等视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认为“自由主义不仅重视自由,同样重视平等,并将对平等的证成与自由人的理念紧扣在一起”。周保松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道德基础做了如下概括:“社会是自由平等的个体走在一起的公平合作体系。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体现这种理想。这个理想包含三个重要价值:自由、平等和公平合作。”我的看法是,如果自由平等和公正不可分割,把平等单独列为政治的终极目标就没有必要了。其实,在很多时候,自由和平等是可能产生对立的,而公正才能缓解这种对立。这个复杂问题将在本书第六章和第八章谈到公正与自由的关系时进一步探讨。
第二,人人都追求自由、公正,但并非人人都追求平等。
平等是弱者追求的目标,强者往往享受不平等。在国际关系中,小国、弱国企望大国、强国的平等对待,大国、强国向更大更强的国家要求平等。在公司里,员工要求老板平等待人,做到同工同酬,领导“平易近人”会受到赞扬。反过来,老板不会要求员工平等对待他,也不会夸奖某位员工“平易近人”。因此,尽管人人都会承认“平等是好东西”,但在具体事情上,特别是涉及收入分配的问题上,他们心目中“平等”的含义完全不同。
尊严
2017年6月,我在同法国一位政府官员探讨世界政治的终极目标时,他认为应当把“尊严”(英文dignity,法文dignité)列为终极目标之一。
我认真地考虑了他的想法,又查阅了一些资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948年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尊严”在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中有很高的地位。德国、伊朗、南非、瑞士、美国、加拿大、法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宪法或法规,都载有类似于“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条文。中国政治学者俞可平把“尊严”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他说:“作为人人天然拥有的内在价值,人的尊严超越其他所有价值,具有至高无上的性质。它表明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实现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
尊严是对个人、群体、文化、信仰的存在价值和地位的尊重,是不可剥夺的平等权利。《礼记》所载“不食嗟来之食”的名言,是说为了做人的尊严,绝不低三下四地接受侮辱性的施舍。俗话说,“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宁为玉碎,不为瓦全”,都是强调人的尊严和精神价值。民族与国家的尊严,也从人的尊严引申而来。国家尊严是同主权平等、不受其他国家的歧视和侮辱密切相关的概念。
“尊严”在世界政治中的地位固然重要,但同“平等”类似的是,“尊严”一般来说是弱者在强者面前的诉求。富人无须对穷人要求尊严,压迫者不必向被压迫者请求尊严。有了自由和公正,保护并尊重人的信仰,“尊严”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尊严同自由、公正、平等是一个并列的关系,含义相互交叉重合。我没有把“尊严”纳入政治终极目标的行列,但不否认它的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权力、稳定、秩序、和谐、民主、法治、统一、平等、尊严,以及各种各样的国家制度,都是达到安全、财富、信仰、公正、自由这五大政治终极目标的过程、手段和方式,或者可以包含在这五大目标的诉求中。这样说,并非想抹杀上述其他主题和目标的意义,而是想说明它们服从于、服务于、等同于一些更具根本性的目标。在下面几章中,我将分别探究安全、财富、信仰、公正、自由这五大终极目标及其相互关系。 应对丛书·国际关系与格局(套装共8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