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40年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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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40年立法概述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0年1月15日召开的贵州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建立。同年3月2日,贵州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贵州省选举实施细则试行草案,开启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9年6月,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366件(不含决议决定34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82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75件,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9件,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保证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实施,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立法理念创新
坚持立法理念创新是推进立法科学化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一是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实现立法从主要注重调节、监管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人的权利为立法核心,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三是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以控制公权、保障私权为价值导向,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初步实现立法从“治民”向“治官”“治权”的转变;四是树立开门立法的理念,客观、准确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实现立法从相对封闭向开放民主转变;五是坚持依法立法理念,不超越立法权限,在立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地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规范。
(二)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探索先行先试的工作原则
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地方立法应当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进行,体现地方特色,坚持不抵触原则。坚持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前提,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际工作中,我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立法,不超越立法权限,在立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二是强调突出地方特色,不照抄、照搬上位法。三是国家没有立法但我省又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坚持自主性立法,探索先行先试,敢为人先,有一些法规在全国属于率先制定,如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等。
(三)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
地方立法不能盲目进行,必须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制定的法规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省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主要有两点:一是坚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一方面体现立法的计划性,另一方面科学选择立法项目。我省从1997年开始编制年度立法计划、2003年开始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无论是编制立法计划,还是编制立法规划,都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然后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筛选和论证,最后确定立法项目。临时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也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二是坚持管用有效,不照抄、照搬,立法必须符合贵州的实际,真正解决贵州的问题。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方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立法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科学立法主要是要求立法的内容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严格依法立法,科学合理规范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注意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民主立法主要是要求立法的过程要民主化,将立法活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人民参与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一个是对实体的要求,一个是对程序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是良法。我省在科学立法上不断进步,严格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强制措施,努力规范公权力、保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克服部门利益。民主立法在我省实施较早,2003年我省编制第一个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立法规划)时,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开门立法从此开启。当年共计有113个单位、149人(次)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367件,其中个人提出104件,效果非常好。自此以后,编制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起草和修改法规草案都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专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门聘请咨询专家参加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让公民旁听审议法规草案并提出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专门开设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平台,民主立法的局面已经形成。
(五)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引领和主导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立法观念,完善立法思路,始终在省委和全省工作全局中谋划与推进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省工作重心,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工作,并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同时,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增强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综合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各项功能,不断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努力以立法引领发展、推进改革。在立法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每个法规草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前都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汇报;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对每一个法规进行统一审议;三是主导选择立法项目和确定立法项目,把握导向性;四是选择一些涉及面广或者难以协调的立法项目交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起草法规草案并提案;五是统筹协调参与立法工作的各方,对省政府起草并提案的法规提前介入立法工作,主动参与和协调指导立法,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性。
(六)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上位法的不断出台,地方性法规总是会出现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必须适时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甚至有的要废止,从而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我省在坚持“立、改、废”上做得比较好,现在修改地方性法规,包括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我省地方立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七)坚持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效,是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我省已初步建立了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在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中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知识共享,保证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八)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机构,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年来取得的立法成就,关键是有立法工作机构和素质较高的立法工作人员,形成了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专业服务的立法工作机制和工作队伍。省人大现有9个专门委员会和一个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有关方面的前期立法和初审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进入审议后收集整理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并组织征求修改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这个基础上由法制委员会负责集中统一审议并提出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队伍,这支队伍成为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参谋和助手。
二、基本经验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做好地方立法的根本保证。在立法工作中,积极主动争取党的领导,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先报省委审定;重要的立法事项坚持向省委报告;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积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党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省的依据。省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立法助推地方全面发展,就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每个阶段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立法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牢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省情和实际出发,严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以法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环境,更加突出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生态建设、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引领和推动了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核心所在。认真解决好“为谁立”的问题,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立法工作,真正做到为人民立法、替人民谋利。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把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在立法中有获得感;从制度上妥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和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坚持体现地方特色,突出地方立法重点
突出地方特色,通过立法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是地方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解决好“立什么”的问题,将有限的立法资源优化配置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最急需的领域,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解决好“怎么立”的问题。完善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多途径法规起草论证机制;通过调研、听证、论证、公布草案、网上互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多领域、多视角等结构优势和知识优势,提出切中要害、公正合理、科学可行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六)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既是地方人大应尽之责,又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由人大组织牵头,法规起草人大提前介入,坚持选择一些涉及面广、难以协调的法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并提案,增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统筹协调能力,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性。
(七)坚持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依法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依法立法的关键是贯彻执行立法法,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是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立法体制机制程序出现了一些与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提出了要求。
(八)坚持加强对市、州、自治县的立法指导工作
全面提高设区的市、州、自治县的立法能力,就是要不断加大对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的工作力度。实践中,我们注重发挥设区的市、州、自治县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尊重设区的市、州、自治县的立法权和立法积极性、自主性、创新性,加强与市、民族自治地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报批等各个环节,以及基层立法人才的培养和锻炼等方面,都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指导和帮助。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将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立足实际、针对问题,反映民意、回应关切,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着力体现贵州特色,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实效,努力形成大数据地方性法规框架,脱贫攻坚、全面小康、民生保障和改善、社会治理、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样本,生态文明地方法规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理论与实践(上、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