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 成就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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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奋进 成就辉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80年1月,湖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湖北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务实担当作为,为湖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我们把讲政治作为人大工作的生命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本届以来,常委会党组会议第一时间、第一议题都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把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看家本领,石家庄会议后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和专(工)委组成人员、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开展专题学习研讨,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坚决服从省委领导。省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把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听取人大工作情况汇报,讨论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决定人大工作重大问题,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职。先后召开五次人大工作会议,制发重要指导性文件,作出重要部署。省委主要领导多次就人大工作作出批示,切实履行人大常委会主任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省委报告全面工作,主动请示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自觉将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各方面工作置于省委领导之下,及时把省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自觉行动。
落实政治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党组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健全人大工作中实现党的全面领导的工作机制,做到党的政治建设与人大各项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党组建设,制定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2019年在省人大内设机构改革中,办公厅增设政治建设处,承担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和服务两级党组的工作职责。推动全省各地在代表小组中建立党支部,保证党的领导全覆盖。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推进良法善治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适应立法“有没有”到“好不好”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实现了由注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19年6月,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216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2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4件。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改革创新领域立法。制定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专利条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规,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湖北创新发展。突出生态领域立法。制定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突出民生领域立法。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就业促进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农村扶贫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坚持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注重人大主导。把握立项、起草、协调、审议、表决等重要环节,加大对法规重点问题的协调,提前参与法规调研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由人大主导起草。广纳各方智慧。重要法规向全国人大汇报、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听取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开展基层听证、第三方听证、网上听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遵循立法规律。建立立法顾问组和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对意见分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实行“隔次审议”,对法规重要条款实行单项或分项表决,对法规核心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廉洁性和社会效果开展论证评估,注重增强法规实施效果。
推进市州立法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武汉市、恩施自治州及长阳、五峰自治县行使部分地方立法权。2015年,根据党中央的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常委会通过推动设立立法机构、充实立法力量、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加强对立法规划计划、起草、审议、报批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市州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法律法规实施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逐步实现了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由程序性监督向实效性监督转变,由封闭监督向公开监督转变,由年度监督向连续监督转变。共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33个,开展执法检查113次,组织专题询问8次、专题调研41次,听取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33件。
坚持法律法规实施与立法决定工作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省人大常委会注重监督权与立法权、决定权等综合运用,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时,注意发现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落实水、土壤、大气“三位一体”的生态环保法规制度,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条例、湖泊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相关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交办审议意见,加强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监督。2015年以来,建立并执行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和满三年后,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对所有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主要制度条款的实施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坚持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的持续性。省人大常委会对一些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抓住不放,连续多年跟踪监督、持续发力。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这个“牛鼻子”,开展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和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专题询问,督促全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改进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坚持依法监督与探索实践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的创新性。创新监督司法工作。建立半年听取审议省“两院”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衔接机制,建成人大系统首家监督司法工作平台,推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创新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建立完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和工作机制,依法对预算收支实行全口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同步报告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制度,首次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向人民群众提交一本明白账、完整账。创新专题询问。询问方式由分组会议拓展到联组会议,询问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拓展到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询问对象由“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拓展到省政府副省长,媒体报道由现场采访到现场直播、网络互动。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原则,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共作出决议决定214件。
围绕中心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省政府相关工作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将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对全省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动员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力量共同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形成压倒性态势,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作出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有力地保证了省委决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
围绕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013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等。这些决定凝聚荆楚人民参与生态共治的智慧和力量,保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在湖北有效实施,为推动湖北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省政府相关工作报告后,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前专题调研、会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的基础上,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议,有力推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16年,为推进我省共享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突出共建共享和保障民生的制度性安排,立足于保基本、保重点、守底线、补短板,增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五、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邀请省人大代表每届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并参与约见、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坚持所有法规草案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重大立法项目提请省人大会议审议表决。注重加强代表培训,2013年以来,共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专题学习219人次,举办13期省人大代表培训班,培训代表2150余人次,初任代表培训实现全覆盖。
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每年选择一批重大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领衔办理、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人大代表参与督办,产生良好示范效应。组织人大代表专题视察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议办理工作,推动解决了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组织在鄂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交重要建议,并跟踪办理。2013年以来,审议人大代表议案20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4031件,见面率和办结率均为100%,代表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6%以上。
增强代表活动实效。近3年来,连续组织开展“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2017年聚焦脱贫政策落实,2018年着眼代表建议“回头看”,2019年聚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脱贫人口“回头看”。组织全省9.3万名五级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脱贫攻坚,走村入户60万户,提出并转办交办意见建议5.3万件,代表反映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产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等一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健全组织机构。1981年11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需要,在省委的关心指导下,常委会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现在省人大设立法制、监察和司法、社会建设、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农业与农村、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等8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立代表、人事任免、预算等3个工作委员会,常委会还设有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保证。除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外,我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修订了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实施监督法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近几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意见等文件,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把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
深化作风建设。近几年来,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制定关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会风建设的意见,明确只有因病住院、因公出国(境)或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等3种原因可以请假,对委员出席会议情况予以通报,会议出席率及会议审议质量不断提高。严肃会纪会风,对极个别履职不积极的委员实行约谈。
回顾省人大常委会40年的历程,我们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地方人大工作,有了更加深切的认识和体会: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
站在新的起点上,做好新时代湖北人大工作,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建设政治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模范机关,努力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新局面。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理论与实践(上、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