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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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非全日制工,即小时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个本质的区别,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在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用工形式,此种用工形式可以让企业灵活用工、以钟点工形式来降低劳动成本,这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种举措。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实也是有利于有特殊人员的打工需求的,比如本案中的陈姓助理教练员,按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规定,他每日工作不应超过4小时,那么只要精力允许,他一天内就可以为两家企业工作,对于他个人收入来说当然就会增加。
尽管说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用工单位,有利于打工者,但由于钟点工工作的量化度往往比全日制工更明确,用工单位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也会要求服务者每个小时工作度都处于饱和状态,这也就更容易产生劳资矛盾。
因此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与打工者应该都能够换位思考。作为用工单位,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许可工作量上,对服务者有些人情,有些温情;作为打工者对用工单位需要有更多的爱岗敬业、岗位奉献精神。
用工与打工,由于代表了各自的利益立场,往往会以对立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双方应该是统一的,至少是对立统一的。道理很浅显:双方都是因为对方有需求而出现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用工需求,不会去用人。打工者没有利益需求不会去提供服务。而一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管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必然有共同目标,那就是按合同办事,共同促进用人单位发展。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是劳动关系双方。虽然说双方也就是用工单位与打工者的关系,也就是一场买卖——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也就是一场交易——提供服务与给予利益的交易,但双方的主体毕竟是人,是人心,因此双方还须常怀感恩的心,这样可能更有利于调整好各自的心态,履行好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 真话——长星杂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