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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岂能变成“要挟”

真话——长星杂文选 宋长星 1819 2021-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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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岂能变成“要挟”

  报刊电视上出现过这样的新闻:某小区拆迁,一些业主提出了大大超出补偿标准的要求。比如祖孙三代原住房只有60平方米,且三个都是单身男人,却每人要求分一套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的房子,另外每人补助150万元。

  当政府动迁部门不同意时,这祖孙三代就打滚哭闹,扬言跳楼甚至威胁恐吓动迁人员等,愈演愈烈。

  这是典型的不讲理、耍无赖!是赤裸裸的要挟!

  最近,有这么家企业,因为要扩大生产,在郊区造了新厂房,就与职工协商:到郊区上班,企业提供班车。大多数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即同意到郊区上班。有十几名职工却死活不同意,最终没能与企业协商一致。

  既然协商不一致,公司就同意他们仍在原地工作,应该说对职工来说还是原地原岗,并没有变化,更没有利益损失。然而这十几个职工就提出辞职,并提出很高的辞职补偿。在公司不同意后,他们就以跳楼来胁迫,与上述祖孙三代演绎了相同的一幕。

  这就很不讲理,很是泼皮,很不顾法治!是赤裸裸的胁迫了!

  企业要发展,会不断出现新的计划、规划,比如增加设备、扩大生产场地、扩招人员等。对于每个员工来说,企业不断发展当然是好事,因为你在这里打工,企业毕竟是你赖以生存的“土地”,你有责任和义务与企业共进退。当然有些职工由于家庭有这样那样的困难,确实无法满足企业需要。比如搬到郊区上下班路途太远,家里有病人无法照顾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劳动法是充分考虑到的,所以就允许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在本案中,职工与企业也确实进行了协商,但在协商不成时,却以跳楼来威胁,这就要不得。

  说到底,职工与企业争的,也就是个“利”字。

  俗话说得好,“利”字摆中间。用民间俚语:上半夜想想自己的利益,下半夜想想人家的利益。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没有公司的利益就没有你的利益。如果带着“我反正要走了,管你企业利益不利益”的想法,那也是要不得的,至少证明了你属于翻脸无情、见利忘义的人。

  天下事,归根结底是利益的平衡,平衡的基点是公平公正。企业让职工到郊区上班,违背了当初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你不同意,进行协商,这是法律保护职工的权利,给了职工公平、公正。

  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不成后,仍然让职工在原地上班,仍然履行原先的合同约定的条件,职工再要求辞职并要赔偿,对企业就形成了不公平。

  公平如果只顾某一方利益,那还成其为公平吗?对职工的公平岂能建立在对企业的不公平上?

  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没有强弱之分,只有是非之分。法律天平也不会偏向某一方,要赢得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真理为指南。

  任何跳楼之类的要挟、威胁都要不得!

  在这里,我也想告诉这些蛮横不讲道理的职工:如果你真跳楼了,死得不值,死得轻于鸿毛,不但不会死者为大,而且会被人耻笑。 真话——长星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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