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是有操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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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是有操守的
一位当销售员的职工,利用职权拿了客户800元钱,最终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他竟提起仲裁,认为企业没有“拿了客户好处就要解除合同的规章”,而且自己仅仅是拿了800元,微不足道,企业解除合同,惩罚过重。
古往今来,社会总按着一定的规范在运转,这个规范是什么呢?三个字:法理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明明白白的白纸黑字写在那里的。伴随着法律、法规,会有一定的制裁措施、惩罚措施,比如拘押,有期或无期徒刑,直至被砍头枪毙死刑处罚,等等。
理是公理、天理。它是百姓生活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约定俗成的。公理是没有上升到法律阶段的调节器、平衡器,它约束人们的行为,监督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准则来做事。比如婚外恋,法律并没有对婚外恋进行处罚的条款,但它却受到公理谴责,因为有了这样的公理,婚外恋者,除非丧心病狂,一般是不敢明目张胆的。
情是情况、情由,人们在处理某件案例的时候,往往会综合考虑某种情感。比如山东于欢杀人案,之所以人们对杀人者一边倒地支持,就是因为被杀者侮辱了母亲——这个人类神圣的、伟大的、不可侵犯的底线。于欢案出来时,不少人,甚至是著名的学者,也认为杀死辱母者情有可原。最终于欢因为这个“母子之情”,而被轻判。
讲了上述法理情,并不是要做名词解释,只是上述王某与企业的纠纷中,他振振有词说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却不知规章之外有公理,有情由。
一个利用工作上的某种权力,进行利益输送者,一定是失去了职业道德,一定是丧失了职业操守,这是公理和人情所不容的。
尽管说王某只是拿了800元,但其性质是恶劣的,站在某个高度上来说,就是受贿,就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搞交易,就是利益输送。
800元确实很少,但如果任其发展,那会不会8000、80000、800000……许许多多贪污受贿的巨贪无不是从贪图微利开始的!
也许,就王某一个职工有这样的行为对企业还是小事,但如果不加惩处,有多人效仿,那企业还能健康良性地发展吗?
不以恶小而为之。小洞不补大洞吃亏。今天的惩罚,对王某来说,可能觉得处罚太重,但这是彰显公理的必须,唯有这样的公理得到彰显,社会才能自然、自我地调节公平、公正。
一个湖泊在被污染的时候,有时不借助外力、人力,不用相关的化学剂处理,其水质也能够慢慢地好起来,清澈起来,我们把这种现象叫作自我净化。公理就是人类自我净化的助推器,它看似无形,看似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有无形的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
职业是有操守的,操守如何?会有镜子来显现,而公理就是这面镜子。做人,要对得起良心,配得上道德,就该在这面镜子前毫无愧色。 真话——长星杂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