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城管为什么会有“突破行为底线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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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城管为什么会有“突破行为底线的恶”
让我们来看看,河南郑州的几名城管是怎样执法的。两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楼顶作业,被郑州航空港区城管执法人员认为违法安装,责令停止,并立即拆除。本来这都是正当执法,无可厚非。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城管人员却将作业工人需要从楼上下来的梯子拿走,导致一名工人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坠亡。
明知这么冷的天,工人在屋顶不能久待;明知拿走楼梯后,工人下来会出现殃及生命的危险,但这些人全然不顾,这就完全是一种违法滥权行为了。
《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认为这些城管人员是“突破行为底线的恶”!
为什么会有这“突破行为底线的恶”?也许不外乎这几个原因。
一是长期以来,这些执法人员横行乡里、肆意妄为惯了。作为个别执法者,他们心中并没有法律,甚至“老子就是法律”的狂妄已经深埋在他们的潜意识中。法律对他们来说是对待别人、约束别人的准绳。中国有句老话:秃子头上打伞,无法无天。这些城管人员无疑就是打了伞的秃子。
按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把依法治国放在了治国理政最为重要的层面,这些人为什么还敢如此“无法无天”、毫不收敛呢?很简单,不受法律约束对他们来说已经是根深蒂固、病入膏肓的顽疾。
二是对这些人而言,肆意妄为、无法无天确实给他们带来过“非法的红利”,比如被执法者的哀求、找关系、托人情、送东西等,让他们感到权力的种种好处,感到了城管者的说一不二的威严与地位。
一个“利”字已经令他们智昏。不久前,就有视频传出了某地一个城管对摊主吃拿卡要后仍然赶人家走。在遭到摊主理论时,竟然口出狂言:你去告我吧,我就欺负老百姓!
三是各级地方党政缺乏对这些城管执法者的法治教育;忽略对他们职业道德的培育;忽略了对他们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最高检《关于亵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即给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所以,这些城管执法者是违法犯罪了!
从人性的角度说,哪怕你在执法,也要考虑不得侵犯人身权,不得将被执法者置于危险境地。对于犯罪者,哪怕是其自身原因置于危险境地的,也要想法救护。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抢救被险情所困的罪犯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因此从人性的角度说,这些城管人员是丧失良知了。
我一向对城管执法不抱有偏见,因为我知道在确实有“素质低下者”的当下,城管执法非常难。城管执法中被人辱骂、被人用屎盆子扣头,甚至白刀子相向的暴力抗法并不鲜见。因此我一贯反对将城管执法恶魔化,但这几位城管人员的行径确实够恶。
正人先正己,执法者如果没有法治观,没有道德观,是不可能规范、公正地执法的。
执法是有程序的,是需要规范的,离开了规范执法,就是野蛮执法,粗暴执法,这样的执法往往就会把好事变坏事,把正义的执法变成非理性的违法,最终反而破坏了法律的刚性和威严,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敬畏。 真话——长星杂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