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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打正着”要不得

真话——长星杂文选 宋长星 1961 2021-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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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歪打正着”要不得

  一个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八年的职工,忽然被企业除名了,原因是这位职工当初应聘时,学历造假。

  该企业有《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上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地写道,学历造假的后果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这位职工当初进单位时,也在企业提供的《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过。至此,企业对职工做出除名决定,应该是有理有据,合法合规。该职工被企业除名应该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但职工却喊冤不服,并提交了申诉书,与企业对簿公堂。他的理由是他没有故意造假,是当初招聘人员对他过往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非常满意,而他的文凭又不够录用标准,所以授意他造假的。

  事情变得有些错综复杂,完全不像企业讲得那么通透简单,那么理全在他们那边。

  板子怎么打?最终仲裁庭支持了职工的申诉,把板子打在了企业的屁股上。

  峰回路转了!逆转了!怎会这样?莫不是糊涂官断糊涂案?还真不是!

  且不说当初企业招聘人员有没有授意这位职工造假,因为无据可查。但2008年7月,有人向公司举报该职工文凭造假一事,公司当时就进行了核实,却并没有对他做出处理,还与他续签了劳动合同,这足以证明,企业是默认这位职工造假的。

  虽然企业辩解“2008年7月,企业内的两位主任接到举报这位职工学历造假的事,但因不属于分管范围,故没有对这位职工做出处理”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因为两位主任是管理人员,代表企业在行使职责,他们没有对职工做出处理,就代表了企业的意志。

  因此,两审都判企业败诉是于法有据的。

  综观这起案件,我们认为企业其实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既得利益者。因为事实表明,他们在需要职工时,可以明知职工学历造假而不闻不问;一旦不需要职工了,就以学历造假作为“罪名”来开除职工。因此可以说,他们同样是不诚信者。

  抛开学历造假与否,诚信与否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企业还存在重学历不重实际工作能力的问题。

  这位职工从2002年就进入该企业工作,其间长达八年,并没有被企业认为不胜任工作,尽管在案件中没有提到职工的工作能力,但八年之久劳动合同一直在签,甚至在发现学历造假后还在签合同,我们可以认定,这位职工是胜任本职工作的。至少是不是可以说:这位职工对企业是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没有苦劳也有疲劳的。

  知人论事,顾及全篇。唯才是举,物尽其用,才是企业管理的第一要义。因为自己要裁员,就抓住别人的过去一个过错、一根小辫子不放,至少表明这家企业管理者心机很重,不厚道,失公道。

  当然,判决职工胜诉,并不是证明这位职工没有问题,更不是表明司法部门支持职工的不诚信行为,只是现有的证据表明该企业是知道职工不诚信后仍然使用了职工,双方是有默契的,是“协商一致”的。因此,对企业而言,哪怕是酿了一杯苦酒,也应该自酿的苦酒自己喝。

  当今社会,竞争近乎白热化。作为职工,要在竞争中获胜,提高自己的素质、能力,做好自己的文化准备、技能准备是取胜的必由之路,千万不要去走捷径,动歪脑子,走正道,才是生存之本,取胜之本,也许你能一时“歪打正着”,但最终会成为时代的鄙视者、淘汰者。 真话——长星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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