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还是要多些再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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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还是要多些再多些
一位职工在一年中请假50天,据此企业认为他不适应本岗位,与他协商换个岗位。职工不同意,企业强行做出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服决定,认为自己完全胜任岗位,于是对簿公堂。
在谈此案前,我们先来算个账。一名企业职工,除去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一年工作多少个工作日呢?大概是:双休日96天、春节等长假短假约20天,再加带薪年休假约10天,总计在120天左右。
也就是说,这名职工一年中请了50天假,加上这120天,总计歇了170天左右,约有半年时间没有上班。
我们不能说这位职工因为一年多歇了50天,就肯定不适应原岗位,但是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果这位职工是企业投资者,他希望自己的企业内有这样老是不在岗的职工吗?当然不希望!所以企业在这样的状况下,对他做出换岗位的决定,从情理上并无不当。
然而情理只是情理,并不能取代法律,仲裁最终以“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这位职工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因此其调岗没有合理依据,该公司不能就此认为小朱不服从安排就是严重违纪,并应向小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也许企业会觉得冤,但法就是法,法不容情。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现在不少企业管理人员、人事主管人员对劳动法并没有做到完全了解,吃透精神。并不能理解劳动法的根本是以人文本,所以需要补上“学法” “懂法”这一课。
现在整个社会都在推进依法治国,但是也有不少人,包括很多企业经营者,总是把“依法”两字定位在国家大法、有关治安、治理方面的法律,对劳动法一类则往往并不重视。劳动法在他们心目中就像交通法一样并不重要,即使违反了,比如乱闯了红灯,只要不出事故,也不会受到惩戒。
这样的想法是要不得的,这样的做法是危险的,因为国家出台的任何一个法规总有其出台的作用和意义,每部法律都是维护、维持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一环,都不能、不该忽视甚至违反。
劳资协商,劳动关系稳定,是企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举措。本案中,企业也是懂得协商的,这是值得赞许的。只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采取了霸王硬上弓,强行解除了企业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这就暴露出经营者骨子里并没有法治精神,因此面对仲裁败诉的结果,这家企业经营者、包括有类似“没有法治精神”的经营者,都该好好反思,强化一系列劳动法规的学习。
理解万岁!有话好好说!在企业管理中,在把劳动法规作为管理的基础上,劳资双方在有矛盾时,协商还是要多些再多些。 真话——长星杂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