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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耍弄职工的嫌疑

真话——长星杂文选 宋长星 1551 2021-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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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有耍弄职工的嫌疑

  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用工的自由度要大很多,计划经济时代都是配给制,用什么人,怎么用,企业没有多少自由度。同时职工的就业也完全由政府劳动部门来安排,到什么企业,干什么工作,完全听天由命,而且是进了一家企业门,往往就终生在这个企业,所谓一企定终生,一岗定终生。

  现在企业可以多形式用工,企业与职工也完全是双向选择,双方合则留,不合就道一声尊重挥挥手拜拜。企业可以重新招人,职工也可以重新选择打工的企业,只要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就可。

  照此看来,本案中职工是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交辞职书的,因此,他的做法合法合理合情。

  相比之下,这家企业做得就欠缺了,不厚道,也有恶作剧,耍弄职工的嫌疑。

  看看吧!职工提交了辞职信后,企业人事部经理批“不同意”,那么职工也就仍然按照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到了一个月零四天后,企业又突然说同意了职工辞职请求,这样做显然打了职工一个措手不及,职工很被动,这样对职工带来的不利是显而易见的。

  不利之一:有没有这个可能?此前提交辞职信前,职工已经与新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因为老东家不同意,该职工中断了业已达成的意向,完全有这个可能。

  不利之二:有没有这个可能?职工在提交辞职书前,并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只是想利用提交辞职书后的一个月空档期寻找工作,因为你老东家人事部门不同意他辞职,他就不再寻找新的工作。完全有这个可能。

  不利之三:有没有这个可能?职工此前达成用工意向的单位,是个很不错的单位,一旦入职,经济收益都会很好,因为你老东家不同意,人家就放弃了,这就得罪了新的单位,职工再想回头去找这家单位已是不可能,再找个类似的好单位,一时半会儿也根本不可能,对这位职工来说,实际上已经蒙受了损失。完全有可能!

  因为有这三个“可能”,仲裁裁定“李某离职申请有效,双方原劳动合同至2019年10月14日解除,次日至同月18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再次以李某之离职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做出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此裁定合法合情合理,充分保护了职工一个月的寻找工作的损失。

  虽说这份裁定没有认定企业“同意”与“不同意”中有恶性耍弄职工的嫌疑,并给予企业一定的处罚,但企业这种行为显然不是与人为善的举动,显然是一种促狭、缺乏包容、缺少气度、丧失诚信的举动。

  作为一家在文明社会经营发展的企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实在要不得! 真话——长星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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