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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柔情”不能代替法律

真话——长星杂文选 宋长星 1405 2021-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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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柔情”不能代替法律

  职工小方工伤,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条纹赫然在目,小方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企业是应该无条件接受的,但该企业没有接受,他们认为企业是继续聘用小方的,所以小方就不应该提出补助金的要求。

  也许,企业觉得自己做得很有人情味——即使在你丧失部分劳动力的情况下,仍然聘用你,已经够有人情味了,你现在还提出补助要求,实在是不领情,不讲理!

  是的,我们在审定一个案子的时候,确实需要把法理情联系起来,但这绝不是说,可以情代替法律。所以企业这种以为“柔情”可以代替法规的想法是不对的,是站不住脚的。

  讲情理法,往往是需要将情与法联合起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以情代法,不依法办事。

  如何让情理法结合起来,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这一点,有些被称为审案高手的法官做得很好。

  笔者曾经碰到过获得“中国好人奖”的黄浦区法院法官王燕珩。她手里经常有类似案子,是非很清晰,依法结案也很容易,但一旦判决后,问题却仍然得不到解决。

  有可能就是老人的赡养费无着落,孩子的读书费无着落,因此,她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尽力做到既依法判决,又解决问题。

  回到本案看,也许企业觉得自己讲了“情”而职工不领情。实际上,从职工的角度,或社会的角度看,企业并没有讲“情”。过去,职工离职时,不少企业都会发给一定费用,以表示之间的感情,现在这位职工离去,法律规定要给予补助,企业却不给,又怎么谈得上“有人情味”。

  人与人之间相识是缘,相聚是福,企业与职工之间也一样,因为企业是由人来管理的,因此,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自然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对职工好不好,是不是善待,通过管理者的行为来体现,为了一些补助金与职工对簿公堂显然是没有人情味的。

  劝这家企业的管理者,凡事不要站在道德高地看自己,不要以审视的眼光看别人,要以情理法为基石,以职工的生活、生存为标尺,来丈量自己,看待问题。 真话——长星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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