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赵忠诚缺一,少三,只剩二了
“也不能这么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态度是不宜认定为犯罪。也就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县官不如现管,但是最高院的态度对这类案件的走向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方轶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我儿子的案子有可能判无罪。”孙连鹏父亲双眼硕硕放光,身子前倾,兴奋道。
“嗯,有这种可能性,但是我不敢保证。要看过案卷后才能定辩护方案。”方轶道。
“好,只要有这种可能,那怕只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我们也愿意试。总比之前那个律师一上来就劝我儿子认罪强。”孙连鹏母亲当即拍板道。
双方有信任基础,又觉得案子有可能判无罪,很快双方便办妥了委托手续,缴纳了六千元律师费。
赵忠诚眼见着方轶又签下一单,心里酸溜溜的,这叫一个嫉妒,但是又无可奈何,案子是人家自己的,又不是所里分的,他也没辙。
多亏了褚怀去开庭了,不在所里,要不然又得多一个吃醋的人。
孙正义看着手机上的打款信息,心中喜忧参半,喜的是又有律师费进账,按照四六分成,所里能留二千四百块;忧的是方轶又接了一个案子,照这么下去,方轶还能不能做工薪律师,不好说啊。
次日下午,方轶去了看守所会见孙连鹏。
本以为孙连鹏应该跟他父母一样,其貌不扬,五短身材,但是见到本人后,他眼前一亮,这小伙子除了精神头不太好外,要长相有长相,要个头有个头,长得还真挺帅气。
“我是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方轶律师,你是孙连鹏吗?”方轶看向对面穿着看守所马甲的孙连鹏例行公事问道。
“我是。”孙连鹏一脸苦相,低声道。
看起来他在里面过得不怎么样。这不废话嘛,谁在里面能过得好,主要是精神压力太大。
“你认识孙重吗?”方轶问道。
“认识,他是我爸。”孙连鹏继续低声道。
“孙重委托我作为你的辩护人,你同意吗?”方轶问道。
“同意。”孙连鹏点头道。此时他没什么主意,谁做辩护人对于他来说都一样,只有点头的份。
“那好,你在上面签个字。”方轶将手续放在大理石台面上,推给了他。
待对方签完字后,方轶边收手续边问:“请你把当日的情况详细说一遍,尽量说清楚些,不要含糊其辞。”
孙连鹏将之前发生的事说了一遍,案件事实比较简单,基本上与云梅和他父母说的差不多,方轶一一记下。
主任办公室内,褚怀正在向孙正义哭穷。
“主任,我家的情况您最清楚,我们两口子挣点钱不容易,既要管小的,又要管老的。眼看着孩子要上中学了,花费更大……”褚怀哭丧着脸道。
“打住,你想说什么直接说,别扯这么多。”孙正义才不信他的鬼话呢。
他心中暗骂:褚律师啊,你说这话亏心不亏心啊,你家老爷子老太太有退休金,时不时的还得贴补你点,你什么时候给过他们钱啊。你孩子的学费都是你父母掏的,还有脸说花费大,都花到你媳妇的脸上去了吧。
这戏没法再往下演了,褚怀立刻嬉皮笑脸道:“主任,我就是想帮您分担点压力,找点案子做,多拿点提成。”
“早这么说不就结了嘛,县医院骨科是我去年开发的渠道,交给你对接了。”孙正义大手一挥,豪迈的说道。
县医院骨科看着是块肥肉,其实竞争很大,县里的律所有三四家都在哪放了人,正义律师事务所想插进去不容易,也就捞点肉汤喝,一年接不了几个案子,不过赶上重伤死亡的,律师费还是很客观的,只不过几率比较小。
“啊!上次赵忠诚就是在哪挨的打,这渠道靠谱吗?”褚怀一想到去年赵忠诚去骨科接案子被高跟鞋踹大腿的事,就肉疼。
“他是他,你是你,他做不好,不见得你挣不到钱。
再说了,你也不用过去,跟渠道方搞好关系,对方给咱们推荐案子,你来接洽,代理就行。小心一点,别像赵律师那么虎没问题的。
咱们县里那么多律所在骨科安排人,这么多年了被打的也就那么几个,赵律师就是其中之一,你明白我的意思了吧!”孙正义道。
呵呵,这意思再明白不过了,赵忠诚缺一,少三,只剩二了呗。
褚怀立刻心领神会,孙正义的话让他重新燃起了斗志:“主任您放心,以后县医院骨科的案子就是咱们的了。我一定给他们舔……不,捋的顺顺的。”
说完,跟孙主任要了渠道方的联系方式,褚怀乐呵呵的出门去了。
孙连鹏的刑事案子开庭了,可能是觉得这个案子比较简单,法官将开庭时间定在了下午三点半。
方轶坐在辩护人席位上,看向对面的检察员,负责本案的检察员姓宋,他之前就案子的情况去检察院找过宋检察员,但是对方态度很坚决,案子已经送到法院了,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由法院裁决。
此时一名中年女法官走进了法庭,书记员向法官报告,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已到齐,被告人已押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中年女法官敲响法槌后,被告人孙连鹏被押进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孙连鹏眼神有些忐忑,看了看公诉人又看了一眼方轶,低下头等待审判。
……女法官看向公诉人:“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宋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孙连鹏,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连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二十一时许,被告人孙连鹏醉酒驾驶一辆“羚羊”牌电动自行车,行至孙家屯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
第108章 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
宋检察员清了清嗓子接着道:“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80.0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羚羊牌电动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孙连鹏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孙连鹏态度很好。
这也是之前他跟方轶讨论过的策略,孙连鹏认罪,方轶做无罪辩护。即便法院真判被告人有罪,也会考虑孙的认罪态度,给予轻判。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道。
这种案子简单,检察院每年不知道要办多少个,到了法院不过是走个程序,有什么好问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人,事发当天被查时,你骑的是什么车?”
“电动自行车,我花了二千多在店里买的。”孙连鹏道。
“你买车时,有人告诉过你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吗?”方轶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有没有相关部门找过你,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方轶继续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羚羊牌电动车照片,该车目前存放在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就是骑着这辆车在村口被查的;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在被查前喝了大量白酒,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三份证据,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当时属于醉酒状态,他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宋检察员一份一份的宣读着证据。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女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孙连鹏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法官问道。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不在证据上,而在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孙连鹏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人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范围内,应属于机动车。
第二,从技术上看,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的技术条件相符合,应属于机动车。
根据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在外。
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应属于机动车,因此,被告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完毕。”宋检察员道。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我认罪。”孙连鹏一脸诚恳道,此时的他只想早点回家,不想再在看守所待下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说完,看向方轶。
方轶酝酿了下,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孙连鹏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概念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第109章 还是做刑事案子更有成就感
“虽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但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应对机动车做扩大解释,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归入机动车。
退一万步讲,即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该文件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也存在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属于部门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具体属于什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本案仅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只有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人民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不应仅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为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从公众的认知角度讲,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在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前后,均未被告知过需要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在被告人的意识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根本不用考本,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既然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那么就应该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的要求更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而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之前我们已经提到了,国家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普通大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是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说是强人所难。
因此,对醉酒状态下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
三、被告人认罪属于认识错误
本案被告人孙连鹏到案后认罪,并非是因为其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而是基于“醉酒驾车一律要受刑事处罚”的错误认识。故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单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们认为被告人孙连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女法官皱了皱眉头,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