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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狱之迟速

咪咕公版·读史札记 吕思勉 1642 2021-04-0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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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六)狱之迟速

  《书·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此古者政简刑清之世之遗法也。《史记·匈奴列传》曰:“狱久者不满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盖风气诚朴之世恒如此。《周官》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朝士之职:“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周官》固晚出之书,然其弊狱及举得获之物,皆以旬为限,犹是古之遗制也。

  风俗弥薄,疆理弥恢,则有司之治狱益难,而人民之赴诉愈远,狱讼遂有稽留之弊。《周官》乡士之辨狱讼,旬而职听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则三月而上狱讼于国:此皆因其地之远,而其断弊不得不迟者也。夫法不出于一,不可也。然地既大,路既远,举狱讼之大且难者,而欲悉听诸中朝,则其事不得不迟;而稽延之弊,遂自兹而起矣。《周官》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注》曰:“如今郡国遣吏诣廷尉议。”“吕步舒使治淮南狱。”夫如是,尚安能守其旬时而蔽之旧,使狱囚不过数人哉?然吏之舞文弄法者则少矣。谕罪刑于邦国,盖告以犯何罪当用何刑也,则各地错杂之法,渐趋于一矣。此亦有画一之美也。故曰:后世之刑法,与古者互有得失也。

  《周官》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朞。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盖以阅时久则事状不明,情伪不易悉,故限之以期日也。然国中限以一旬,而邦国至于朞月,其事状尚可考,而情伪尚可悉乎?然欲举邦国之狱,而悉成诸士,势固有不得不然者;后世远年疑狱,久悬而莫能决,亦由地大而最高审断不能以时举行故也。故任各地方各自为政,则虑下吏之弄法舞文,而法律亦各徇其俗而不画一。一统之于中朝,则不免执一切之法,以御不齐之俗,而法遂不厌于人心,而久延而冤曲不得伸,凶暴莫能惩,其弊尤难遍疏举也。

  《论语·颜渊》:“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亦贵其速也。故与“无宿诺”并举。《集解》引孔,谓不须两辞,可以偏信一言,其缪甚矣。

  《月令》孟夏:“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仲夏:“挺重囚,益其食。”可见狱有留系矣。乡士、遂士、县士之职:司寇断狱、弊讼,既成,士师协日而刑杀。可见诛戮之不可久稽。然《月令》以孟秋戮有罪;仲秋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季秋乃趣狱刑,毋留有罪。《管子》亦曰“始寒尽刑”,《幼官》。则刑有不能协日而行者矣。司马法曰:“赏不逾时,虽为善者之速得利也。”夫为善者不可不速得利,则为恶者不可不速受惩。自狱有淹系,刑或逾时,而为恶者之受惩缓矣,尚何以快人心而收惩一儆百之效也?故狱之淹滞,终非美事也。然非至各地方风俗画一,政治之情形大变,司法之制,有不易即改者,故法之弊亦风俗为之也。《小司寇》:“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盖立程限,今年之事,不得延至明年也。

  《公羊》宣公元年:“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解诂》曰:“古者疑狱三年而后断,自嫌有罪当诛,故三年不敢去。”《墨子·明鬼下》“昔日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讼三年而狱不断”,盖即所谓疑狱也。此乃罕有之事,寻常狱讼,不得援以为例。 咪咕公版·读史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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