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及各业公所
十八世纪之城市与中古无异
十八世纪城市之状况亦与中古时代相同。街衢狭小而屈曲,入夜即昏暗异常。地铺圆石,秽气薰蒸,与今日欧洲城市之宏大美丽真有天渊之别矣。
伦敦
当一七六〇年,伦敦城之人口约五十万,仅占今日伦敦人数十分一。城市交通既无所谓电车,更无所谓汽车。仅有数百辆马车及肩舆二种而已。入夜之后虽有更夫携笼灯巡行守夜,然盗贼四伏,夜出者咸有戒心,多携武器以自卫。
巴黎
当日法国京城巴黎较伦敦为大。城中警察制度远较伦敦为完备,故盗贼之患绝少。公园大道已具规模。然就全城而论,则街道狭小者仍居多数。虽有地沟可资泄水,然一旦大雨,则满街积水泛滥难行。水退污留,河水混浊,居民饮料且取资于是焉。
德国诸城
德国诸城人口稀少,故其范围多不出中古墙城之外。虽城中建筑亦颇有宏大者,然其景况荒凉远非昔比。柏林人口仅有二十万,维也纳稍多。维也纳为今日世界上最美城市之一,在当日城中清道夫役仅自三十人至百人,并以每夜均点路灯自夸云。盖当时其他各城之路灯仅于冬季无月光时方一放光明耳。
意大利诸城
至于意大利,除威尼斯外,其他著名各城——米兰、热那亚、佛罗棱萨、罗马——虽以有宏大美丽之建筑著于世,然其街道之狭陋亦正不亚其他诸城。
工商业之规模狭小
十八世纪欧洲城市中既无大工厂,又无大商铺。除伦敦、安特卫普及阿姆斯特丹诸城因有殖民地之商业尚形繁盛外,其他诸城之工商业规模狭小,与中古同。
同业公所
其时商铺之售品多系自制而成。各种同业——如裁缝、制鞋、面包、制皮、钉书、剪发、制烛、造刀、做帽、纸花、制假发等——无不有一种同业公所之组织,以限制他业中人不得制造本业物品为目的。店主之人数及商店之学徒均有定额。学徒学习为期甚长,甚有七年或九年者。其理由以为学精一业断非旦夕所可能。实则同业公所不愿店主人数之增加,故对于学徒特加限制耳。学习之期既届,学徒遂得升充工匠。然假使无有势朋友之援引,则终身无充当店主自设商铺之望也。
英国之同业公所
同业公所之制始于中古,故至十八世纪时相沿已有数百年。英国学徒学习之期普通定为七年。设斐尔德(Sheffield)地方之刀匠同时不得收二徒;诺福克(Norfolk)及挪威支(Norwich)二地之织工每人以二学徒为限;全国帽工之学徒人数亦然。
法德两国之同业公所
法国同业公所之势力较英国尤巨。盖自科尔伯特当国以后,政府往往加以援助,以冀国货之改良而得畅销于外国也。德国同业公所之组织较英国与法国尤为严密而普遍。旧日之规定犹是风行。大抵店主之学徒以一人为限,商铺以一处为限,所售物品以自造者为限。
各业公所之纷争
为工人者终身一业,不得变更;假使制鞋而不遵旧式,或做面包者而代人烤肉,则逐之于同业公所之外。巴黎有帽匠以丝和毛制成美观之帽,畅销获利,同业公所中人以其毛中和丝有违成法,遂毁其存货以示惩。凡未经同业公所允准者不得开设商铺。同时各业之间亦时有纷争之事。如金匠与制表匠,养花匠与纸花匠,每起范围不明之争执。制面包者不得制糕,补破衣者不得新制。凡此种种不但难以实行,亦且有碍工业。
同业公所与今代职工会之不同
同业公所与今代职工会之性质实不相同。第一,同业公所之会员以工头店主为限。学徒工人对于公所之政策绝无过问之权。第二,公所中之议决案赖官力以实行。假使工人而违背定章,则监禁罚金诸事均由政府负执行之责。第三,公所中人之职业规模狭小,与中古同。
各业公所之衰微
各业公所之势力表面上虽似宏大,然因社会状况之变迁有日就衰落之趋势。当日稍具常识之人莫不知同业公所之足以阻止工业之进步,思所以废止之。而且种种新工业日兴月盛,多不隶属于同业公所之中,而专赖中央政府之提倡。其势力遂渐驾于各业公所之上。同时并有实业上之革命,工业性质为之大变,而资本人工诸问题于以兴起。 近世欧洲史